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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合同.doc

1、 合同号: 东 莞 市 万 科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房地产经纪合同 郑重申明:我公司员工向客户收取任何款项,须出示我司“财务专用章”的“正式收款收据”,否则我公司一律不予承认。 卖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2、 经纪方: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188号新华大厦5楼2号 买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相关法律文件及

3、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形式邮寄到买卖双方确认之地址即视为送达。) 一、买方自愿认购卖方位于 区 路 房(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约为 M2,套内使用面积 M2(以产权证登记为准),《房地产证》号 或《房地产 合同》号 。 二、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议定,该物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以下货币名称略)。 三、卖方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所

4、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已产生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及租赁、清还抵押等事宜,卖方应在转让完成前清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需负责,否则卖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付款方式: 1、□签署本合同时,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大写) 元整;卖方需将该物业之房产证原件交中介方。 □签署本合同时,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大写) 元整,该定金同时交经纪方托管; 卖方应于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办理完解除抵押手续,并将该物业房产证托管于经纪方处作为转让过户之用,中介方在 后将托管定金转付卖方。 2、□一次性付款: 买方购房款(大写

5、 元整(小写 元整)须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之前全部付清,且该合同须于 年 月 日或之前签署。 □银行按揭付款: 1) ,买方须付清购房首期款(大写) 元整(注:此为大概数目,准确的金额需等银行承诺答复后多退少补应付的首期房款); 2)买方负责向银行贷款支付给卖方,办理银行按揭所产生的按揭服务费、律师费、保险费、抵押公证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贷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并在签署申请按揭文件前交纳,并应依时领取房地产证及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视为买方违约。 3)买方在购房首期款交付后

6、 日内办理完毕全部银行按揭申请手续,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中介方取得卖方《房产证》后,在 个工作日内,中介方协助买卖双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并办理产权过户递件手续,且递件回执由经纪方代为托管。 3、放款时间、方式: 1)房地产过户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即出税单办出买方名下的新房地产证,并预留杂费押金 元整(小写 元整)用于结算该物业之杂费(委托经纪方代为支付,如水电煤、管理费等)后,经纪方须在 工作日内放款给卖方(放款金额-交易价-已收定金-银行承诺贷款额-预留杂费押金-卖方佣金-卖方应付的其它费用)。 卖方确认的收款账号 户名:

7、 开户行: 账号: 。 2)如买方办理银行按揭,则银行贷款承诺之金额由银行按约定直接支付予卖方。 五、 按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税费:①契税②印花税③产权登记费④交易手续费⑤贴花⑥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⑦教育附加费⑧所得税⑨增值税⑩买卖合同公证费⑾抵押登记费⑿按揭合同公证费⒀查档费⒁其它费用等国家所规定须交税费;经买卖双方协商,买方交纳上述所规定费用,在交易期间如发生政策性收费调整所产生的上述约定之外的费用,则由政府规定的责任方承担; 六、 卖方将房屋移交给买方前,所有该物业之水费、电费、电话费、煤气费及物

8、业管理费、网络费、有线/数字电视使用费、停车费和 其它 等均卖方负责清算,且卖方须将已经开通的设施无偿过户给买方使用,并协助办理上述设施的过户手续,相关转名费用由买方支付。 七、 买卖双方议定:买方同意连同该物业现有之租约一起购入;交楼日期为卖方收齐全部房款(预留的杂费押金除外)当天。 卖方如迟延交房,则卖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买方支付相当于交易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八、 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而买方曾被邀检查或已授权代表代为检查该物业,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九、 鉴于经纪方已促成买卖双方之间达成本合同,买卖双方确认:买方向经纪方支付佣金,计(大写) 元整(小写

9、 元整)。 十、 本合同签署后,买卖双方须依照本合同之条款与时间进行交易 。如属买方违约,则卖方不予退还买方购房定金;如属卖方违约,卖方则应双倍赔还买方购房定金,退还买方所付其它款项(不另计利息);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交易不能如期进行,则违约方须支付经纪方相当于服务总佣金(即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十一、 于本合同之外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之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经纪方已将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买卖双方的权力、义务向双方做出清晰的说明,双方明确理解本合同之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合同。 十二、 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及经纪方各执一份,均有

10、同等效力,经三方签字并加盖经纪方公章后即生效。 十三、 本合同产生争议,三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结果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 其他约定事项:

11、 卖 方 经纪方: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买 方 签 名 经办人 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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