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负责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联系人:乙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联系人:鉴于:1)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合法经营国家授权的电信业务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正在运营覆盖本协议项下地区的电信网络;2)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具备代理本协议所约定业务的能力与资质。为充分利用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发展通信业务,双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及电信行业管理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本协议项下
2、电信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第一章 声明及承诺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甲、乙双方作为独立合同主体,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项下电信业务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将依法妥善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第二条 乙方承诺接受甲方为规范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事宜而制定的业务制度、服务规章、资费标准、宣传方案和优惠政策等规范性要求,同意甲方拥有自主修正上述规范性要求的权利。第三条 代表各方签订本协议的代表均已得到各方合法有效的授权,有权代表各方签订本协议。 第二章 代理业务、代理区域及代理事项第三条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 (移动、固话、宽带、流量、融合)业
3、务代理商,渠道类型为 (合作厅、合作营业厅、专营店/专区、代理点、公众客户社会直销渠道、集团客户社会直销渠道、互联网社会渠道、电话社会渠道、其他电子社会渠道、全国级连锁渠道、省或区域级连锁渠道、地市级连锁渠道,代理推广的业务范围包括: (业务、产品及服务的具体名称)。第四条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代理地域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指定省份、指定地市)(“代理地区”)。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代理地域范围内提供以下资源用于推广所代理的甲方业务:(一) 家门店(详见附件1),并于 2016 年 1 月 1日之前开始代理销售甲方业务。(二)互联网网站,域名(URL): , 并于 201
4、6 年 1 月 1日之前开始代理销售甲方业务。(三)其他: (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等),并于2016年 1 月 1 日之前开始代理销售甲方业务。第六条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业务范围内,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VI。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相关规范进行店面装修和网站页面建设。第七条 乙方承诺满足代理推广甲方业务所必需的营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地的位置与面积、供电、互联网接入等。第八条 乙方代理甲方业务所需的营业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等,由甲方提供。第七条 乙方承诺在 / 期限内,完成甲方 / (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类型及数量、业务收入或其他的业务发展目标。第八条 甲方根据乙方所代理业务的推广情
5、况,按照“中国联通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附件2)中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第九条 就本协议项下所有代理事项,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转委托/转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乙方的代理资格,乙方并应向甲方退还因其转委托/转授权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同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第十条 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代理资格为非独家代理,甲方有权就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在代理地区内指定任何第三方进行代理。前述情况下,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代理资格的指定,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乙方也不得对此进行干涉或提出异议。(除非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另有约定)。第三章 营业款、终端款及渠
6、道拓展服务费结算第十一条 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发生的营业款由乙方负责向客户收取,并按以下所列的方式 (一) 进行结算。 (一) 乙方应每日将前一日的营业款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七十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到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执行,则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第七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第七十三条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一致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及其附件。第七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四 份,甲方执 二 份,乙方执 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十五条 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乙方: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