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联营合同00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甲 方: 厦门沃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乙 方: 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长期合作,以长远的双赢模式,遵循甲方的有关市场开发、专卖销售、地区划分的政策,自觉遵守相应的经营合作方式。经双方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共同缔结盟约如下:合同条款: 联营条件:1、乙方提供专卖店( /县 路 ),为经营场所;同时乙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起之3天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伍万元整人民币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双方终止合
2、作并清算完毕后,无息退还给乙方。3、乙方承担经营期间该店面租金、经营期间的税费(包含房租、房产租赁税、城管费用、国税、地税、工商管理费等)作为联营的前提条件;4、甲方提供在该店铺经营“沃特”品牌所需要的货品,并承担该店铺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部分费用(如人员工资、店铺硬件费用、水电费、卫生费、电信费用及货品的运输等费用)作为联营的前提条件;5、该店铺的装修、道具、灯具、门头字体(由甲方免费提供);装修期间,乙方承担10天房租费用;6、在联营期间,该店铺经营权归甲方所有,一切货品所有权属于甲方,由甲方派人经营管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经营管理,但有义务协助甲方的日常销售。 联营时间:从 年 月
3、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为期 贰 年。联营期满,乙方在原联营期内无任何违约事件,乙方务必于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申请续约合同,本合同可依约免费延长一年,品牌保证金转至新合约中。 结算方式:甲方按月计算乙方的提成。单位(元人民币)6折及以上的货品按销售额28%抽成,6折以下的货品按销售额15%抽成,销售总额以实际月销售电脑小票为准。 付款方式:甲乙双方每月对清帐后拾伍天内(15天),甲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甲乙双方对帐时间为每月的25日,乙方法定的户名、开户行帐号或卡号如下:户名: 开户行: 帐号/卡号: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收到乙方的保证金后,不履行本合同的,视为甲方违约。2、一方未经
4、另一方同意而中途退出导致双方无法合作的,则视为该方违约。3、乙方需保障卖场的正常运行。卖场指本合同所指的沃特专卖店的营业卖场,无法正常运作的;或在本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该店铺的使用权转让,转租给第三方的;或乙方无法在本合同期内完全拥有该店铺使用权的;及在本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该店铺停止营业达2日的,均可视为乙方违约。4、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必须赔偿给另一方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违约金,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5、如遇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若在签约一年内出现,乙方需赔偿甲方违约金,若发生在签约一年以上,双方将友好协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6、若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合同保
5、证金及索取违约金。7、乙方必须保证该店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按时交清该店铺租金及税费,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8、甲方必须保证不得在该店铺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如若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9、如乙方原因造成双方中途无法合作,乙方须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0、如联营时间到期后,甲乙双方若因双方未续签联营合同,甲方投入在该店铺的一切物品归属甲方,乙方投入在该店铺的一切物品归属乙方。同时乙方需将该卖场免费租给甲方十天,作为清理卖场的库存商品。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赔偿对方违约金,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其它补充事项:1、本合同书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议定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被视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手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诉请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4、本合同之最终解释权归厦门沃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厦门沃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人(授权人): 签订人: 时间: 时间: 电话: 电话: 传真: 手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