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交通事故纠纷处理课程考核要求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 2003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能够下载,并且内容无误即为提交成功)。一 作业要求1.请依据本课程所学内容,独立完成作业;2.请结合实践案例完成论述;3.严禁抄袭,如有雷同,将不能得分。二 作业内容1. 试述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答: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
2、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
3、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2. 试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制度价值与赔偿范围。答:一、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交通事故中财物受损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而言,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分以下几种情况:1、对车辆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应赔付车辆的修复费用。对已无法完全修复的车辆、物品,赔偿义务人应赔偿受损车辆的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即车辆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2、赔偿义务人应赔偿因机动车相撞导致赔偿权利人的在一定期间内难以使用或者难以经营的损失。二、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
4、准方面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各项费用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第(一)项所列的各项费用外,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伤残鉴定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一)、(二)项提及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
5、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三、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对被害人仅造成轻伤以下损害未造成明显精神痛苦的,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只有造成被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十分复杂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类衡量,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一般认为,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
6、上,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赔偿数额适当合理。依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的规定,参照标准主要有以下几项:1、侵权人的过程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权的手段、场合上、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以上几项标准主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程程度、侵权的具体细节,侵权人的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等身份情况,侵权人的认识态度、对恢复受害人权益的态度等主观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
7、支付能力、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各种因素。另外,审判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应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当事人双方责任因素2、最高赔偿限额因素3、参照相关保险条例3、试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险的区别出发,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征。 答:交强险与消费者熟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但尽管保险种类是一样的,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存在着本质的区别:1、赔偿原则不同。 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
8、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11.2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2、保障范围不同。 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3、投保的强制性不一样。 交强险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实际上可叫做“强制三责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
9、交强险、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过去的三责险都是商业性的。4、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不同。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11.2万元,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并执行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而目前各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并设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乃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的责任限额。5、出险后赔偿的限额不一样。 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与商业三者险相比,限额分项是“交强险”除无责赔偿以外最大的特点。11.2万元“交强险”的责任被分成了三部分:10万元死亡伤残补偿,1万元医疗费用以及2000元财产损失。如果被撞的是机动车,没有人员伤亡,那么
10、最多只能从保险中取出2000元用于修车,不足部分只能由肇事方承担。商业三者险则没有对责任限额进行划分,只要损失不超过保险总限额,无论是修车还是救人都可以动用全部保费限额。 综上所述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强制性,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保险监管部门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广覆盖性,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仅保障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同样给予保障。3.公益性,即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须遵循不亏损、不盈利的原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 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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