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文最新推荐------------------------------------------------------ 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紧急呼吁 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紧急呼吁 近闻部分地方对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双重赔偿予以立法(制定规章)调整,草案实行差额补足。【1】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
2、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上述规定可能和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相冲突,作为一名法律人,有义务向有关部门表达自己的看法。从相关法理基础是: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从而决定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二种不同的请求权。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3、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就是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因此,对这两种不同的请求权,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当没有法律禁止二者不能双重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我们的仲裁机构、法院有何理由不给予赔偿呢?“工
4、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
5、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黄松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答记者问.显然我国采有第二种模式。从相关法律来看: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工伤办法》。该办法确立了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工伤保险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3】其中第二十八条对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的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而且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
6、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却没有将此规定上升到行政法规,即取消“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规定,行政法规的意图应当是明显,显然否定至少是不认可原来的规章对此的规定。而且原劳动部制定的《工伤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且只是试行办法,作为效力较高的《工伤条例》实施后,自然就取代了原来的《工伤办法》,所以在《工伤办法》已不在具有法律效力了。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7、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支持双重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司法者的适用法律的精神是一致的。另外,根据《立法法》地
8、方规章是不能对公民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法制应当统一,这是法治的基本含义,所以对二者关系应当深入研究,因为者涉及到公民的权利能否受到妨害的问题。所以有立法权的部门对此问题应当慎重、慎重再慎重!本文结论是:现行法律赋予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双重获偿权益,但是限制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的情形。 拓宽社区矫正的新口径 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努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制江苏建设纲要》,维
9、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引进现代“教育刑”先进理念,实现法律服务机构与社区矫正无缝隙衔接的一项重要举措。一、社区矫正的“瓶颈”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它隶属于刑事司法体系,是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将那些罪行轻微或者经过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社区,在国家机关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资源以及社会力量,在判决、载定或确定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目的。1.社区矫正的问题症结社区矫正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开
10、展产生了一定的束缚和影响:从社区矫正的实践情况看,民众对社区矫正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差,司法部门在对执法主体的责权利的研究定位点、适应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从完善法律制度的践行上看,社区矫正的法制化程度还不高;从维护司法人权的作用上看,对犯罪人的法定权利意识仍有不足或缺漏;从管理模式的形式上看,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运用欠缺,科技含量还较低。因此,为了顺利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的有序进行,提高社区矫正的高质有效,国家司法部门应制定一部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法律,设置专项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提供经费保障,配套相关条例和措施,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形式、内容和流程,规
11、定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等。同时,修改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现行法律,为社区矫正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实现社区矫正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化、法制化提供技术支撑。2.社区矫正的矛盾焦点“纲要”中指出“司法机关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可条文粗疏、笼统;虽然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也有社区矫正的若十规定,但在实际工作流程中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性。同时,在市场经济特殊的转型期阶段,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模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元化,社区对罪犯监督管理的“瓶颈”日趋凸显。一是随着市场经济形式发展的不断变化,社会综治形势总体趋于稳定的同
12、时,大案、要案、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刑事案发总量居高不下,公安武警严打防控任务日益繁重,现有警力超负荷运转,从而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上难以投入更多的精力、警力,使得监控的威慑力与督导的领导上产生矛盾;二是随着城市现代化的日益发展,卫星城镇的不断崛起和旧城改造,人户分离现象愈演愈重;无当地城市常驻户籍而滞留在城市进行务工、经商、探访、旅游观光、中转和路过等活动人员的不断增加,社区的监控压力日益增大;某些社区居住人群混杂,地处城乡接合部真空地带,使部分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服刑人员,脱离户藉所在地,另辟居所,逃脱监控,群众监督与社区防控基本流于形式,使得因缺乏矫正条件而被判自由刑的犯罪分子与社区正
13、在矫正的对象相比,在矫正尺度与法律的公平、公正处理方式上产生矛盾。三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下岗职工、社会失业人数的增多,社区服刑人员自身在就业、生活、医疗、子女入学等保障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在需要社会相应的组织给予协调、指导和帮助时,而恰恰现行的法律没有这个方面的职责要求,使得社区矫正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与法律的支撑上产生质量效率的矛盾。因此,只有行之有效地解决社区矫正的”瓶颈”问题,才能促使矫正对象成功地回归社会。二、社区矫正的着力点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是对部分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服刑人员在社区进行“修理、剪枝”和重新“修复”,为犯罪人建立再社会化的桥梁。因而,矫正是否高质有
14、效,事关公共社会安全和司法改革的成果。1.重视“小社区、大社会”的矫正理念社区矫正的关键在于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形成社会再生资源,其核心是矫正质量,形成可资资源。为此,“小社区、大社会”的矫正理念,是指在省或市司法机关的宏观领导下,以区(县)司法局、街道司法所为基本矫正组织,统一领导或指挥辖区中的派出所、矫正工作者、矫正志愿者、各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厂矿企业、学校、社会服务保障组织融为一体,并以社区为单位划分矫正执法区域。各社区矫正执法区域,应编组多支功能不同的区域矫正执行小组,实行既有重点,又有较大覆盖面的多层、多道监督防控部署,采取积极有效的矫正措施,对在社区服刑的犯罪分子在现行法律制度的
15、框架内,依法矫正。通过矫正领导管理机构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司法机关协调社会的相关部门,指导和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保障以及其它社会等问题,保证社区服刑人员从思想上得到彻底改造,顺 利完成人格的重新社会化,回归社会和融入社会。2.重视矫正的监控能力社区矫正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防止因社会和人为因素的变化而导致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出现反复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依法打击暴力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刑事犯罪等各种犯罪活动,层层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构建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工作机制,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保障。一是精心构筑
16、群防群治网络,全面推行定点哨、流动哨、义务哨的“三哨联动”机制,形成交叉、立体、全方位的治安防控网络;二是各类群防群治队伍纳入派出所管制,由管段民警管理、指导、考核和组织沿街巡逻、干道卡口、定点设伏、区域警戒的监控机制,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督导的协防矫正态势,提高社区矫正的监控能力和水平。3.重视矫正的方法手段社区矫正应依法组织“矫正”,加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服务意识、危机意识和安全意识,对矫正对重塑改造意识、回归社会意识。着重在提升破解难题上下功夫,在提高矫正工作本领上下功夫,在实施矫正的方法手段上下功夫。一是重视教育矫正。通过“听法制讲座、看法制园地、办法制知识竞赛、读法制报刊、唱文明歌曲
17、做文明事、干文明活”等多种教育形式,引导矫正对象熟悉法律法规、掌握政策形势、知晓道德规范、掌握行为准则,使其在思想上真真切切反思悔过,行动上老老实实地服刑认罪,顺利地完成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地改造任务。二是重视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历史、犯罪原因、心理类型、心理特点、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个体档案,研究心理矫正执行预案,进行心理分析,适时心理咨询,实施心理矫正,帮助其树立正常的心态,增大其心理的承受能力、排除其犯罪的诱惑力、加强其外界的抗干扰力,增强其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信心,促使其开始重新生活、重新做人的能力。三是社会公益劳动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灵活采取
18、多种公益劳动形式;根据矫正对象的职业状况,具体确定公益劳动的时间、程度和方式;根据矫正对象的技能状况,合理安排公益劳动的性质、类型和强度。通过组织其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既增强了其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也使社会和受害人在心理和精神上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同时也较好地维护了其矫正对象的自尊。四是制度矫正。建立和完善与矫正践行相适应的工作制度,是现行法律的有效补充,更是矫正质量的重要保证。社区矫正组织应根据“五种服刑人员”的服刑情况,建立和完善登记、走访制度,每日见面考勤制度、问责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联系会议制度,思想教育制度、公益劳动制度,根据犯罪人服刑、认罪和改造的现状,适时制定或下发矫正工作
19、的系列规定、措施和通知等,使社区的矫正对象在制度的约束和束缚下,朝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有序、规范地进行。三、社区矫正的“节点”因子社区矫正工作头绪繁琐,组织复杂,复归活动任重道远,社区矫正的工作环节很多,抓住主要的关键节点,能促使矫正工作事半功效。1.核查社区矫正对象数量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矫正对象数量核查的准确与否直接涉及到社会各个行业部门、法律服务、刑罚制度、社区管理、劳动就业、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各个层面的相互配合问题。核查内容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载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正在社会服刑的“五种人”的数量;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但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
20、在处于哺乳期、生活不能自理对社会构不成危害的人数;职务犯罪、技术犯罪、参加团体犯罪、个人因素主体犯罪以及故意伤害、放火、强奸等暴力刑犯罪的人数;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罪的人数。核查矫正对象的数量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基础工作。为此,区(县)司法局、街道司法所应下发“矫正对象核查”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核查重点、核查方法与要求、统计与上报等。2.合理确定矫正比例矫正比例特指实际矫正对象的人数与社区人口总数之比。确定矫正比例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关键工作,比例的确定应根据社区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以及社区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及人口数量等有关资源条件。具体确
21、定多少,应根据社区的矫正承受能力或者帮教能力而定。矫正能力是指在3至5年内或可以矫正对象的人数。它是确定向社区输送矫正对象的数量以及选择帮教社区的基本依据。矫正能力的指标为矫正比。一般经济发达的地区,矫正比较高,相反要低一些。矫正比的适宜度可根据本社区的经济状况、社区的各项建设程度,以及社区的人文文化和通往社区交通状况。矫正比原则上可确定为1:100或者1:50,但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比值,具体比例,应根据本各社区的矫正能力确定。3.灵活选择矫正形式目前对矫正对象在矫正的形式上,美国的社区矫正,主要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采用家中软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连续的报告中心、罚款、赔偿、社区服务等不同的社
22、区矫正形式。根据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需要,依据核查矫正对象的数据和犯罪类型统计,有针对性地设置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电子监控和中途训练所等一些轻重不同的惩罚矫正形式,从而使社区的矫正功能发挥至极效。4.及时组织科技矫正经验表明,社区矫正的质量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技的进步和高新技术的应用。因此,组织科技矫正主要包括建立“一个平台、一个数据库、一个无线集结群网络、一套管理维护机制”的矫正基础工程。“一个平台”,即在本社区地理信息系统上,叠加矫正行动需求的信息而建立的基于G的覆盖全地区的矫正应急指挥的网络平台。“一个数据库”,即建立社区矫正应急处置预案数据库。数据库主要用来
23、储备总预案、分预案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犯罪的应急指挥处置方案,还有各种有关需求的矫正信息,并根据情况进行等级划分。“一个无线集结群网络”,即各块、条、行业或企事业部门、省、市、区(县)、街道四级矫正组织及相关的业务部门或服务单位、社会保障组织等,应建立大功率电台以上的应急联动系统。“一套管理维护机制”,即建立一整套章程和管理办法,包括信息的维护、动态更新等,为了检验其系统在应急时刻能否起到关键作用,可结合治安防控演习,完善其功能。5.适时进行队伍培训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必须建立一支与矫正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矫正队伍。为此,适时进行队伍培训是保证矫正质量的首要前提。组织队伍培训主要采取的方
24、式:一是实施专题式教学。将国家政策、法规教育,治安形势、矫正发展趋势等分若干个专题供学员进行研究和学习,通过让学员解决真实性问题,来掌握隐含于其中的知识,形成解决当前矫正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的能力。二是按矫正基本知识、运用规律、参观见学、总结提高的步骤实施全过程培训。矫正基本知识,主要侧重于讲清解决矫正工作的基本问题;运用规律,主要是给出背景材料,实施案例、实例教学;参观考察,组织学员到具有典型的矫正社区参观考察,把专题研究引向深入;总结提高,主要组织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结合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撰写研究报告,并组织交流,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25、 今年以来,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基本要求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区的中心工作,通过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长效行政服务机制等工作的开展,促进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有效地保证了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运作 局领导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不断加强
26、行政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执法权威。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我局建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部署、指导、协调、检查、落实等工作,同时制定了《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做到了年初有部署,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有序开展。 (二)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能的行政执法队伍至关重要。一是加强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及素质教育。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全局干部职
27、工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xx大精神,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素质和法制意识,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全局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充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确保了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是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建立完善学习制度,经常性组织劳动保障执法人员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廉政勤政的教育,端正了行政执法队伍行业风气,同时强化了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全局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了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近年来,我局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均参加
28、了由区法制办组织的执法人员培训班,并通过考试获得了执法证,全体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确保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三)严格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我局按照“公正、公开、文明、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将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作为切入点来抓,以树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形象地位为目标,做到文明执法。同时,我局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并将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从以重处罚向以教育指导为主的形式转变,强调单位企业自查自律,指导完善制度,规范用工,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 (四)强化制度建设,建立规范严谨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是认真落实政务公
29、开的各项规定。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网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我局涉及的法律法规、执法依据、局机关工作职责、公开服务承诺、公开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及时将考试培训、“五险”基金政策等群众所关注的事项进行网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如人员招考、各类职称评定及资格考试、创业贷款发放等工作,严格按程序、按条件、按规定执行,不变通、不走样,不漏一个环节,不省一个过程;三是自觉接受监督。为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我们建立健全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时效、备案、公示、监督等各个环节完善了配套制度,设立了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投诉方式
30、畅通便民,投诉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在90%以上,有效地促进了我局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制意识 利用12.4法制宣传日等载体,通过各种活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拓宽宣传渠道,注重宣传效果,使劳动保障法律深入人心,使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了解劳动法律、遵守劳动法律、维护劳动法律,减少各种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我们精心组织宣传工作,组织用人单位业主和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宣传手册、上街咨询等多形式面向劳动者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切实提高了业主及劳动者的法制意识。 (六)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做好行政执法各项工作 今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
31、进一步加快执法人员能力建设步伐。一是配合区法治建设办公室,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全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实施工作,进一步深化学习效果,在全局营造了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二是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办事效率,增强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的能力,有利于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今年,我局的议案提案等办理满意率达100%,同时按时向人大常委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并准确、及时报送政府法制工作统计表。三是健全社保扩面征缴工作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社保稽核,完善服务网络和信息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力
32、度,全面提高了企业和群众的参保意识;四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努力遏制严重劳动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对用工单位进行劳动执法年审。针对我区的实际情况,先后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检查”、“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清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落实《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联合执法行动”等,分区分片进行清理和检查,进一步深入到用工单位内部了解实际用工情况,并落实到每一名工作人员头上,实施问责制,主动监察、检查,进一步规范了用工行为,促进了劳资关系的和谐。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少数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工作经验、执法水平还存在一些不足,对有些法律法规条文掌握不够准确,理解不透彻,运用不够熟练,有待进一步提高。 2、执法人员数量不足,需进一步补充. 3、法制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下步工作打算 尽管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全区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区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结合行业工作特点,认真总结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增强执法人员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观念意识,努力改进工作,加强协调指导、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稳步开展。 1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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