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顾问服务协议 本《顾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 】日在【 】签署。 甲 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深圳市隽赢富邦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局广场14A 法定代表人:肖明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 ]。 2、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信息咨询;文化活动策划;展览展示策划;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3、甲方拟委
2、托乙方为其在国内A股市场物色合适的上市公司壳资源(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并促使该上市公司和甲方达成协议,实现甲方在国内A股市场借壳上市(以下简称“上市项目”)。甲方愿意委托乙方担任甲方的服务顾问,就上市项目提供顾问服务。 现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上市项目服务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委托事项 甲方同意聘请乙方担任上市项目的服务顾问;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在国内A股市场借壳上市寻找合适的上市公司。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甲方有权要
3、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其提供顾问服务; 2.1.2甲方拥有决策自主权,并有权最终决定是否采用乙方提供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2.1.3甲方有权就协议事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出合理而明确的要求。 2.2 甲方的义务 2.2.1向乙方提供使其恰当执行本协议项下工作所需要的一切资料和数据,以及提供乙方合理要求的一切其他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2.2 支持、信任乙方的工作,并依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义务。 2.2.3 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若甲方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三
4、年内与乙方所引荐的上市公司就上市项目签订协议的,亦视为乙方完成本协议的委托事项。在此情形下,甲方应自其与上市公司成立合作关系(签订协议)之日起【】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顾问服务费一次性如期足额汇至乙方指定账户。 2.2.4 除非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事先未与乙方协商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新闻发布、散发文件或其他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或向其他无关人员泄漏与本协议委托事项有关的任何文件、材料和信息。 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 3.1.1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顾问服务费; 3.1.2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顾
5、问服务工作所需的一切资料信息及工作便利; 3.2乙方的义务 3.2.1在与甲方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为甲方的上市项目推荐合适的上市公司。 3.2.2 安排甲方和上市公司直接交流谈判, 积极促成甲方与上市公司达成合作。 4. 顾问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4.1 顾问服务费 顾问服务费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上述第1条所约定的委托事项所应收取的报酬。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就提供本次服务所应收取的顾问服务费为人民币【】元(大写)(以下称“顾问服务费”)。本次顾问服务费用为不含税价格,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处理。 4.2 支付方式 甲方应将顾问服务费分三(
6、3)期向乙方支付: 4.2.1 甲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将4.1条顾问服务费的百分之十(10%),即人民币【】元支付至双方在[请补充银行名称]共同指定和监管的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若届时监管账户尚未设立的,则甲方应自监管账户设立之日请肖总向银行确认共管账户设立的材料和时间。 起【】日内将顾问服务费的10%支付至监管账户。 4.2.2 自甲方与上市公司就上市项目达成协议具体协议或支付条件应明确。 之日起【】日内,甲方应将顾问服务费的百分之五十(50%)即人民币【】元支付至监管账户。 4.2.3 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之日起【】日
7、内,甲方应将顾问服务费的百分之四十(40%)即人民币【】元汇至监管账户并无条件退出监管。届时监管账户内的所有款项将按程序支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放款条件应细化。 。 4.2.4 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未能与乙方引荐的上市公司达成协议,则乙方应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日内将监管账户内甲方已支付的顾问服务费退至甲方指定账户。 4.2.5 甲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4.2.6 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5. 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和解除本协议。 6.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本协议
8、任何条款若因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符而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立即协商,修改该条款,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6.2 如果因地震、火山爆发、台风、水灾、风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在此情形下,除非双方另行约定,甲方无须支付未缴付的财务顾问费,乙方已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不予退还。 7.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严格保守双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
9、限于本协议内容,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对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双方对于上述商业信息及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因未尽到保密义务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均应作相应的赔偿。合同期限终止或提前终止后,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8. 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签署后,若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就守约方产生的直接损失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就本赔偿条款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出。 8.2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付费,甲方除承担前款所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按逾期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
10、约金。 8.3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方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他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9.通知 甲、乙方确认本协议的联系地址即为双方的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应给予对方书面的变更通知,双方按照该地址送达后即为通知送达。 本协议项下规定或允许的任何通知、要求或任何其他通讯应书面做出,并在寄件方签订后发往下述地址,寄出3天后即视为送达。在未经书面变更之前,下述为双方的有效通讯地址。 如发送给甲方: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如发送给乙方: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局广场14A 收件人: 电话:
11、10.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10.2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有权向有本协议签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 11. 排他性 乙方根据本交易项下协议所获得的委托为独家委托。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就本次交易事项另行委托其他顾问单位或个人。 12. 修改 12.1本协议的修改只能采用书面形式,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12.2各方日后签署的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协议或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附则 13.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13.2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仅为本协议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深圳市隽赢富邦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5年 月 日 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