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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理销售合同补充协议.doc

1、篇一:独家营销策划代理合同书的补充协议(甲方改独家营销策划代理合同书的补充协议甲 方:四川省加鑫投资有限公司乙 方:广元市众恒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丙 方:剑阁县剑门关驿栈处置工作组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2013年4月30日签订的独家营销策划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主合同)有关事项达成以下补充协议条款,各方愿自觉遵照执行。一、丙方作为剑阁县县委、县政府设立的处置监督机构,监督该项目销售、还债等所有经营活动。对甲、乙双方经营该项目的所有活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处置甲方项目相关的债权债务纠纷。协调、处置营销过程中非法干扰与矛盾。2、监督甲、乙方合法招商、宣传、销售,协调处理乙方销售过程中的相

2、关矛盾,监管甲、乙双方将所有回收款项进入指定的账户,按锁定债务支付款项。3、监督甲、乙方按照双方签订合同及补充和本补充协议履行职责与义务。二、代理期限:2013年4月30日2014年9月30日。三、目标任务考核:1、2013年8月30日前为宣传、招商推广期。2、2013年10月30日开盘未完成3000万元,甲方扣除广告费及佣金以每3个月完成800万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3、广告费实行报销制,即乙方先垫付甲方按季度结算,其报销金额不超过已实现销售总金额的1.5%。乙方经营产生的广告费、代理佣金、溢价分成须出具发票,经甲方核实,报丙方批准支付。4、甲方每季度结算支付乙方代理佣金及溢价分成

3、扣留总金额的20%作为保证金,如未完成销售任务,该阶段的保证金不予支付给乙方。如完成销售任务,该阶段保证金,考核期结束10日内甲方同意丙方批准一次支付给乙方。四、其他约定:1、在乙方代理过程中,因甲方原因致使销售受阻占用的时间,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受阻时间,扣除不计入考核时间,相应期间顺延。2、为确保债务能足额清偿,甲、乙双方原初步确定的销售底价,商业每超出500元/、结算底价在原底价基础上加上500元/结算溢价分成。住宅每超出200元/、结算底价就加上200元/结算溢价分成。3、项目代理期限内乙方完成销售面积达90%,招商入住率达商业销售面积70%,甲、乙、丙三方终止合同所有义务。4、乙方在

4、代理销售过程中如有私下压价收取回扣或变相欺诈手段获取客户佣金或以内幕交易等方式获取利益的,一经发现取消所有销售佣金和溢价分成,并按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五、甲、丙方抵债抵偿房源交给债主后,由乙方与债主协商代理费用,甲、丙方予以协调,抵债所抵偿房产不计甲、乙方代理佣金和溢价分成。其代理佣金由乙方与债主重新达成协议执行。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方各执贰份,与甲、乙双方2013年4月30日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三方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执行。甲 方:代 表 人:签约日期:乙 方:代 表 人:签约日期:监 管 方:代 表 人:签约日期:篇二:项目代理销售合同房地

5、产销售代理合同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本着平等、诚信、双赢的合作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旗下的 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全程营销代理服务;第二条:委托方式1、乙方以甲方各地产项目名义对外进行销售工作,代理销售范围包括该项目所有可供销售的住宅、商铺等各类物业。2、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各项目的销售目标底价,乙方按商品房实际销售总金额向甲方收取销售代理费和溢价款,将以与客户填写好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相关销售

6、协议并甲方审核盖章后完成作为最终结算标志。3、乙方根据项目需要,成立由销售策划、销售员等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运营小组对各项目实施销售策划、销售培训管理及销售执行等工作。第三条:合同委托期限1、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满12个月止;(1)、合同期内,甲方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相关销售协议中的销售金额为计算基准,结清乙方所得佣金和溢价提成款。(2)、合同期满后,如有物业销售尚未结束需要续签合同的,甲、乙双同意本合同有效期顺延至销售结束。如需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后续签的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提前30日向对方提出修改要求,双方磋商修改后,合同续签。第四条:销售代理佣金、溢价款计算及支付取

7、费、奖励标准及支付方式1、销售代理费(1)、甲方按签订的各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相关销售协议中的交易总金额作为计算乙方销售代理费和溢价款的唯一根据。(2)、甲、乙双方在项目销售开展前,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各代理项目的商品房销售底价均价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3)、乙方按照实际销售总额的 % 提取住宅销售代理佣金,按照实际销售总额的 %提取商铺销售代理佣金。(4)、经乙方的营销运作,当各类物业的售出均价得以超出该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的销售底价均价向市场销售时,该项目即出现溢价部分的收入。对于高出销售底价均价底价的溢价收入,甲、乙双方按照以下比例分成:甲方占溢价部分的80%,乙方占溢价部分的20%

8、。(5)、在甲方与客户签定正式销售合同后(客户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当所有房款付清后、客户支付方式为银行按揭的,当首期款付清后),视为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产的代理完成;甲方应将销售溢价款与销售佣金在代理完成的当月同意结算给乙方。(6)、双方约定销售佣金和溢价款按月结算。月结算的起止周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在乙方开展单个项目销售并发生代理完成时,代理佣金与溢价款按当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相关销售协议中的交易总金额作为结算基数按约定系数和比例由甲方于次月10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月应得的销售佣金。3、在代理合同结束前,若因业主的要求,需要委托乙方代为转让、更名或招租时,由

9、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向业主收取一定的代理服务费。服务费内容应告知甲方。第五条:乙方的工作目标1、充分论证、分析、策划、项目的整体营销策略、销售策略、销控策略,并确保销各项目售目标的实现。2、系统并持续的培训销售人员,及时对销售现场予以管理、指导、考核,并适时调整策略。3、密切注意区域市场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营销策略,在不同阶段就不项目实施适时有效的销售策划和项目促销活动。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为保证乙方有效地进行各项目整体策划、销售代理工作,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提供各项目的详细资料,并确保材料文字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2、为确保各项目市场营销的顺利进行,负

10、责向行政主管机关及有关方面办理有关报建及备案手续。3、为确保乙方有效地开展销售工作,甲方应做好以下工作:(1)、向乙方提供销售必备的合法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正式销售前必须的五证等等。(2)、向乙方提供各项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及公摊面积以及建筑图纸等资料。书面文件和资料必须加盖甲方公章,以便乙方策划、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3)、保证客户购买到的各项目商品房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且由乙方代公开发布的楼盘信息相符,若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所发生的纠纷及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4)、甲方负责各项目售楼部日常消耗的水、电、冷暖气费用。(5)、各项目的空调、沙盘模型、样板房建

11、设与装修的费用由甲方负责。(6)、各项目现场永久性户外广告、标示指示牌的建设费用由甲方负责。4、甲方需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溢价分成。5、合同生效期内甲方不得自行或将旗下项目委托除乙方以外的其他公司进行策划、销售,否则因此而产生的销售业绩也全部作乙方的业绩,并按照本合同相应的条款计算销售佣金和溢价分成奖励给乙方。6、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对现场置业顾问的销售培训和业务指导,包括任务指标的下达以及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合同的收款、办理产权、银行按揭的工作。其责任及费用由甲方负责,并保证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误码订。7、严格控制本项目的施工进度,并及时向乙方提供较为准确的施工进度表,让乙方及时调

12、整详细的销售时间表。8、经双方确认的“项目交房标准”做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应遵照执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负责各项目的销售策划,以及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并确保经营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和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2、负责制定各阶段的宣传实施计划,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应根据甲方提供各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3、负责乙方所有销售管理、销售策划、销售设计、销售推广等服务人员的工资、各种补贴及相关福利待遇。4、接受甲方的工作监督,维护甲方的信誉。5、有义务向甲方通报工作进展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及重大决定的实施情况,汇报重大事宜。6、乙方按

13、照双方确认的各项目营销计划书的推盘节奏进行销售,乙方保证分别按照各项目销售代理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销售目标完成各项目的销售任务。第七条:履约保证和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遵照本合同约定的事项、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擅自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事项,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违约方承担。2、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提出终止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3、在本合同生效期内,甲方无故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除向乙方支付违约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外,并在解除合同之日起至七日内结清乙方所有项目的销售代理佣金和溢价提成等所有费用。4、乙方

14、在代理服务期间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甲方的投资和资产负责。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第八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相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2、对本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才能生效,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生效。第九条:不可抗力1、遇自然灾害、战争、重大政策法规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则

15、双方互不追究责任。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或行业法规与本合同签定时相比,双方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第十条:其他事项1、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2、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代表人: 代表人:签约时间: 年 月日 签约地点:篇三:项目销售招商补充协议关于【金茂家装家饰生活港】项目销售、招商的补充协议为更好地履行原【金茂家饰名品城】现【

16、金茂家装家饰生活港】项目合作协议工作内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主协议的相关条款约定,现就【金茂家装家饰生活港】项目的销售及招商工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并相互承诺共同遵守。一、 合作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金茂家装家饰生活港】项目的独家销售、招商代理机构,具体负责甲方该项目的全盘代理销售以及招商工作。二、 合作期限 :1、本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为 拾 个月;2、在本协议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代理机构或个人。三、 销售及租赁价格1、销售基价: 项目开盘时经甲乙双方确定该项目商铺的销售基价为13800元平方米,乙方可视项目工程进度及市场销售情况在征

17、得甲方同意认可后,对商铺销售价格进行上调,力争为甲方所开发项目取得利益最大化。2、租赁价格:经甲乙双方确定项目商铺的租赁基价为 48 元/平方米/月,以商铺的年租金收益为单位,并辅以相应的招商优惠政策作支撑。四、 代理佣金及结算支付:1、乙方销售的代理佣金按商铺销售成交总额提取,具体为:成交单价在10000元/平米(含10000元/平米在内)的佣金以1%提取;成交单价在10000元/平米 15000元/平米(含15000元/平米在内)之间,佣金以4%提取;成交单价超过15000元/平米的佣金以6%提取。2、乙方招商的代理佣金按实际招商面积商户租赁合同租金总额的10% 提取;3、甲方同意乙方为该

18、项目销售及招商所应得的佣金均以月度为单位及时向乙方支付。(具体操作执行可参照双方主协议第三条第3款)。4、因商户违约而未退的定金或违约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五、 甲方的责任: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2)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项目批准的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工程施工进度表。(3)关于代售项目的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及物管费的估算等。(4)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

19、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该项目商铺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2、项目全程操作正式启动执行至项目开业,所产生的所有的广告及营销费用均由甲方承担。3、项目招商销售中心建设、包装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甲方承担,且甲方须按照乙方提供的现场布置方案对招商销售中心进行包装、布置,经双方验收,乙方项目组方可进驻现场开展工作。4、甲方必须确保工程的进度节点,若出现延误工期致使招商、销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责任全由甲方负责。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并保证商

20、户合同资料及票据真实有效。六、 乙方的责任:1、在合作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1)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招商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方案等);(2)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招商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3)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策划案制定及有效执行;(4)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5)利用各种形式策划多渠道招商销售活动;(6)乙方负责制定价格表,并报甲方审批后执行;2、在工程进度确保正常无延误的时间内,乙方须按招商目标任务从招商实操期起始的计划时间内完成招商工作。七、其它约定:1、乙方对于项目的销售与招商应符合甲方的整体经营战略与

21、利益,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及市场商户资源整合优势,在双方合作期内乙方保证商铺销售资金能及时回笼,其余招商经营商户面积开业前不低于80%,如在约定时间内未完成目标招商任务,甲方有权扣取乙方所提总佣金的20%为违约金;2、甲方原则上同意工程顶帐商铺不在乙方提取拥金范围内计算,如有上述现象发生则按甲乙双方商定的商铺销售基价计入乙方销售部分计提佣金; 备注:为便于更加有效地服务与本项目,为开发商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乙方全权委托王成为“隆盛 金茂家装家饰生活港”项目执行总经理。全程负责本项目运作管理及项目招商销售资金的回笼。(见:银川汇联行2010 03号任命书)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主协议

22、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办公场所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租赁合同如下:一、 出租办公场所情况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办公场所坐落在重庆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19楼,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甲方办公场地的一半)。二、合租期限:1、租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办公场所,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

23、租赁合同。三、 租金: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办公场所租金为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一次性交清方可进场。四、 其他费用租赁期间,水、电、物业管理费、清洁工工资、花草养护费等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五、 办公场所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1、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和爱护甲方办公场所及其全部设施、 设备,不得随意损坏,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详见公物登记表)2、 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设施设备现状,如需装修和改变,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后,方可进行。3、 在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甲方办公场地进行黄、赌、毒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4、 严格遵守消防、

24、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肇事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5、 租赁期满,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优先,如甲方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均不得随意损坏甲方设施设备。六、办公场所转租和归还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2、租赁期满后,上述办公场所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七、其他条款1、上述办公场所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视为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并给予赔偿。3、租赁和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

25、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出租方: 承租方: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电话: 电话:签约地点:签约日期: 年 月 日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

26、、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52f19069-c46c-4906-9943-f0eb11adfca7_xljt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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