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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房地产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1、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职工董事管理,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2、应当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五条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在职职工,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备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知识;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职工情况,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六)新任职工董事任职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七)《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一)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职务的; (二)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限制担任董事的情形的。 第三章提名、选举 第八条职工董事建议人选由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充分酝酿、研究认定,并征求市国资委意见。市国资委或公司党组织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提交公司职代会选举。 职工董事建议人选可以是工会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工会负责人具备董事履职的能力和资格的,一般应当推荐为职工董事建议人选。 第九条公司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公司未建立职代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

4、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选举产生。 建议人选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职工董事。 第十条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组织报市国资委备案。 职工董事由非工会负责人担任时,公司党组织可以推荐职工董事作为工会副主席人选或兼任工会组织中其他相当的职务。 第四章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职工董事除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外,还应当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十二条职工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就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利益事项,听取职代会、工会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开展调研活动,直接听取职工意见

5、和建议; (二)参与涉及职工利益事项董事会议案的拟定,反映职工意见或合理诉求,在董事会会议决议过程中提出建议意见; (三)要求工会提供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职工权益诉求和民主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就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重大问题,可与市总工会、市国资委沟通; (五)《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职工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本着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发表意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在代表职工当前利益的同时,充分兼顾公司中长期发展; (二)

6、董事会研究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职工代表对履职情况的意见; (四)自觉接受市国资委和职工的监督和评价; (五)依法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建议; (六)参加市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 (七)《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属于个人独立表决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任期、补选、罢免 第十五条职工董事每届

7、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职工董事出现空缺,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补选。 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十七条公司职代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 (一)职代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 (二)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编制虚假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和职工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的; (五)不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无故未能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

8、会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十八条罢免职工董事,须三分之一以上职代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公司未建立职代会、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须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联名提出罢免案。 第十九条罢免职工董事,须超过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半数通过。罢免职工董事的决议经公司党组织审核,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履职管理 第二十条职工董事的评价由市国资委或公司党组织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或公司党组织在对职工董事进行评价时,应当听取公司职代会、工会和监事会关于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立职工董事工作报告制度。职工董事每年度向职代会或职工大

9、会报告本人履职情况,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人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特别是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就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重大问题研究及决议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支持职工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信息沟通机制;为职工董事调查研究、查阅资料等履职活动提供条件;为职工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职工董事履职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定期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职工董事培训,不断提高职工董事履职能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子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尚未成立职代会的公司,应当对本办法中涉及的代行职代会职能的其他民主形式做出规定。一经规定,在建立职代会制度之前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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