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和我国 《商业银行法》等规定,为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具体要求,增强某银行一级法人体制下整体经营风险的控制能力,结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目的是:坚持稳健、审慎的经营原则,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 束、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创建既符合国际惯例、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要求,又有利于业务发展的经营管理体制,在执行国家金融法规、产业政策的
2、前提下,实现资产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组合。 第三条某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两级管理、量化监控、综合考核、奖惩分明。 第四条某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范围:表内外所有业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某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分为两级:总部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所辖支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总部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由某银行行长、副行长以及计划财务部、授信管理部、风险控制管理部、科技开发部、会计管理部、资金清算部、综合办等主要负责人组成。某银行行长和副行长分别担任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所辖支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按照总部的结构设
3、置,并报总 部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备案。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某银行行长组织和实施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权威性机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 第六条总部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为:定期审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某银行总体经营综合分析报告以及各主要业务职能部门的分析报告,在充分讨论并向专家咨询的基础上, 制定全行在一定时期内的业务经营方针;全面检查和监督全行的资金使用比例管理制度、信贷资产质量监控制度、财务指标分析制度、风险防范和稽核制度的执行情况;领导各支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有关的政策和办法, 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以及紧急处置的意见,通过下发
4、例会纪要贯彻实施。 第七条总部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主要事项是研究国内外资产负债管理的最新动态;负责对外提供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情况;协调资产负债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联系; 定期筹备总行资产负债管理例会,向例会提交综合分析报告;综合考 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执行结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定,按时上报非现场监管报表。 第八条各支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职能为:在贯彻总部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总体经营方针的基础上,制订本支行的经营管理目标,按季召开资产负债管理例会,认真分析和研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找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具体措施和
5、办法。各支行可以在参照总部做法的情况下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执行细则,但须报总部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各支行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的日常事项可由总会计负责,具体负责拟写财务分析报告、筹备资产负债管理例会、负责本行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归口监控、检查、分析和考核,并担负与总部计划财务部的业务联系。 第十条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例会制度。总部每月举行一次例会。例会一般程序是:听取计划财务部对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状况的综合分析,重点讨论资产负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处派员参加各支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例会, 检查和评比例会质量。 第十一条实行例会分析报告定期上报制度,各支行
6、的例会报告于季后一个月内上报总部资产负债管理处,总部将各行例会材料上报情况、抽查的例会质量和有关提高经营管理的工作建议通过《资产负债管理简报》进行排名评比和选登,作为每年进行资产负债管理考核的重点内容。 第十二条建立资产负债管理重点联系行制度。第三章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全行整体监控指标体系按照国际通行的监管原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管制度,为了某银行整体防范经营风险的需要,确定以下十二项指标为全行整体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监控指标,以全行为单位统一考核。 (1)资本充足率指标:全行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必须大于或等于 8%,全行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必须大
7、于或等于 4%。 (2)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全行人民币一个月内流动性资产与一个月内流动性负债的比例必须大于或等于 25%。 (3)备付金比例指标:全行人民币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与各项存款的比例必须大于 5%。 (4)存贷款比例指标:全行各项存款与各项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 (5)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全行人民币拆入资金与各项存款比例必须小于或等于 4%,拆出资金与各项存款比例必须小于或等于 8%。 (6)贷款质量指标;全行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必须小于或等于 2%。 (7)大额风险控制指标: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必须小于或等于 10%,全行对最大
8、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必须小于或等于 50%。 (8)风险资产控制指标: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必须小于或等于表内资产总额的 60%。 (9)对股东贷款监测指标:对股东贷款与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比例应小于或等于 100%。 (10)利息回收率指标:全行当年实收利息与到期应收利息的比例 必须高于或等于 90%。 (11)资本利润率指标:全行当年税后利润与所有者权益与少数股 东权益平均余额的比例必须高于或等于 15%。 (12)资产利润率指标:全行当年税后利润与总资产平均总额的比 例必须高于或等于 1%。 第十四条支行监控考核的指标体系 为加强各支行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
9、力,保证全行整体资产负债比例指标符合金融监管要求,以下为某银行对支行监控考核的指标, 指标的执行结果为某银行每年资产负债管理综合考核和内部评级的依据。 一、业务发展指标 1.存款增长率:当年存款增长率必须大于或等于总行核定的目标计 划比例。 2.盈利资产增长率:当年盈利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高于或等于 上年末水平。 二、流动性指标 1.资产流动性比例:人民币一个月内流动性资产与一个月内流动性 负债的比例应大于或等于 25%。 2.备付金比例:现金及备付金存款与各项存款的比例应大于或等于 5%。 3.存贷款比例:人民币各项存款与各项贷款的比例必须小于或等于 总行核定的比例
10、 4.中长期贷款比例:人民币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与一年期以上存 款的比例应小于或等于 120%。 5.拆借资金比例:人民币拆入资金与各项存款比例必须小于或等于 4%。 三、风险管理指标 1.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必须小于或 等于 2%。 2.风险资产控制比例: (1)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必须小于或等于表内资产总额的60%; (2)表外风险资产必须小于或等于风险资产总额的 8%~10%。 3.应收利息比例:应收未收利息与利息收入的比例必须小于或等于 10%。 四、盈利性指标 1.利息回收率:当年实收利息与到期应收利息的比例必须大于或等 于 90
11、 2.资产利润率指标:当年税前利润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必须大于或等 于 1%。 第四章监控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监控由总部统一领导,统一口径,量化监控,按季评分,年终考核。 第十六条监控管理的程序:全行整体范围由总部资产负债 管理委员会负责,支行由总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全行各级要按照总部制定的比例管理指标口径和统计制度认真监控全辖的指标执行情况,真正起到预警和防范经营风险的作用。对一些经营管理中存在较多问题的支行,总部定期下发整改通报,督促该行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 第十八条总部按季对各支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排名评分,与例会分析报告、例会质量检查一起实行考核, 每年年终评比。 第五章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有关资产负债管理评比考核办法及比例管理指标监控统计制度另文下发。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某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