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国际商业协议甲方: 乙方: 0*年*月5 / 5国际商业协议买方:_ 地 址: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位:_ 国籍:_ 卖 方:_ 地 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位:_国籍:_ 买卖各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 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_ 数量:_ 单价:_ 总价:_ 总款项:_第二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 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
2、而造成的所有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修理修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 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 、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_第五条 装运日期:_第六条 装运港口:_ 第七条 卸货港口:_ 第八条 保险:_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 支付条件: 按下列_项条件支付: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_天,由_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
3、效。 2.托收: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 单据:.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公司。 .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协议号和货运唛头,发票依据有关关于协议详尽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
4、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 公司。 第十一条 装运: 1OB条款:a.卖方于协议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协议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b.卖方船运代理_ 公司_,(电报:_ ),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协议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
5、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所有费用和风险属买方。.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协议第条规定的交货日前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时、协议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协议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 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所有装船,卖方应将协议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
6、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未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所有损失。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协议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协议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_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_ 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
7、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所有或部分更换货物或依据有关缺陷情形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未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形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速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协议。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未能按协议规定如期交货,依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协议,尽管协议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 仲裁:涉及本协议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按( )项解决: 1.提交_方所在国仲裁机构依据有关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在各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 附加条款: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经各方签字生效,具备同等效力。 卖方:_ 代表:_买方:_ 代表:_ 签署日期: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