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篇一:旅游观光车承包经营合同 旅游观光车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拥有对电瓶车的管理权和所有权。 2、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用电瓶车及统一标志。 3、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场所及路线。 4、甲方有对电瓶车服务的管理权,如规范服务,确定价格,违规处罚等。 5、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停车位及充电电源,但电费由乙方自负。 6、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各种税费手续等,代为办理车辆二级维护等服务,甲方可以派人员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或其它纠纷案件。 7、甲方无偿为乙方看护车辆。 8、自合同签订之
2、日起,甲方代为乙方承包车辆办理投保手续,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然险等。 9、如甲方需要增加车辆需和乙方协商。 10、车体本身出现故障,甲方负责解决。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1、承包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出租承包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承包期内,如乙方买卖、转让、出租承包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 1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旅游区制度。 13、乙方服务只限旅游区内,不得将电瓶车开出旅游区。14、乙方如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乙方应爱护车辆并经常养护,如造成车辆损坏,必须及
3、时告知甲方负责人,非人为因素由甲方维护修理完好。 16、乙方人员及车辆必须遵章守法,依法经营,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三、承包费 17、乙方向甲方交纳承包费____________元整。 18、承包期限______年(______个月),车型为______座。 四、双方责任 19、甲、乙双方应自觉全面的履行合同,甲方如违约以公司财产赔偿相应损失;乙方如违约以家庭财产或其它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各种税费、交付承包金等违约行为,还应向甲方支付未付承包金、各种税费的20%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 20、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包车,所收费用
4、不退;如因甲方原因,中途撤回包车,则由甲方退还乙方未完成的费用,并支付包车总款的5%赔偿金;如双方协商一致中途终止包车,则退还未完成的费用;若需延长包车,需经甲方同意,并支付。 2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2、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篇二:景区承包经营合同 梅山龙宫风景区经营权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新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 承包方(乙方):娄底市联城旅游开发
5、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谟连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游发展,打造梅山龙宫“世界溶洞极品”品牌,甲方决定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 承包经营范围: 新化县移民局梅山龙宫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梅山龙宫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两艘)、电瓶车道、管理处办公楼等景区配套设施。 第二条 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十年,即从2006年2月20日起至2056年2月19日止。 第三条 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
6、营。 第四条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2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2100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100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1、第2——1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3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5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2006年开始,每年10月31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
7、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区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 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区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
8、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2004年8月修订的梅山龙宫景区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区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
9、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区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洞项目。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区”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区”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区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
10、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梅山龙宫景区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梅山龙宫景区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4、有权根据需要申
11、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新化县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溶洞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溶洞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区
12、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5000张参观梅山龙宫溶洞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梅山龙宫景区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aaaa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 违约责任篇三:承包经营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丰富旅游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承包经营
13、相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经营场所的位置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 承包给乙方。乙方的经营范围为 。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特许经营项目必须取得特许经营权,否则不得经营。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承包期限为 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乙方足额缴纳全年承包费后,甲方方可进行经营。承包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但乙方应于承包期届满日前90天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条 承包费、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全年承包费为人民币 元( 大写:整),即每月 元;工商费、税务费、水电费等由乙方自行负担。 乙方在
14、交付承包费时一并向甲方预付该场所的承包保证金元(大写: 整)。合同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保证金除用于抵扣协议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责任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如有不足部分乙方应向甲方足额缴纳。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承包费及保证金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整),甲方收款时应出具收款收据并载明承包费的起止日期。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及管理,严禁乙方随意扩充或增加柜台、乱摆乱放商品及在门前过道摆放柜台和销售商品; (二)甲方应保证所承包的场所权属清楚,无使用权之纠纷。在乙方支付全部承包费并交付保证金后将上述场所交付乙方,甲方
15、不得在承包期内提高承包费;(三)承包期满,乙方不继续承包的,甲方有权收回该经营场所。乙方应在承包期满后两日内将承包的场所交还甲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场所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承包期间享有该经营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并负责本经营场所内相关设施的维修维护,如承包经营的场所为房屋或茶楼的,不得改变其房屋结构,不得损坏墙体、天花板、地板、梁、柱等。爱护景区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乙方按照原价负责赔偿。承包经营期间,乙方不得转租、转让、联合承包以及交换该经营场所。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全面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该经营场
16、所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灭失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无法恢复原状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负责赔偿。 (三)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商品经营范围予以经营,对所售商品明码标价,不得有损景区形象的情况发生(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过期、变质的商品、欺诈游客、围追客人兜售商品、强买强卖、与游客争吵等),若因此给景区和顾客造成损失和坏影响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对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要及时进行整改。 (四)经营场所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乙方负责,每天必须随时进行清扫并接受甲方监督与检查。如检查不合格,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并每次从保证
17、金中扣除人民币500元,乙方需在两日内补齐扣除部分的保证金。若产品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扣除全额保证金。 (五)水电费、卫生费、税费、工商费、安装电话和宽带、安装有线电视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每月 日乙方按照其电表实际使用的数额1.00元/度的价格向甲方缴纳,甲方应给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据,因使用该经营场所所缴纳的其他费用,乙方应将相应收据复印件交于甲方。 (六)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着统一服饰或配备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统一服饰,普通话交际,举止文明,热情大方。 (七)乙方应完善消防设施,树立防火意识,严禁私自乱搭电线,严防大小火灾事故的发生。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甲方有权收回该经营场
18、所;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的,乙方除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变更和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和解除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乙方已缴纳的承包费及保证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在承包经营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该经营场所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2、在承包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联合承包以及交换该经营场所的; 3、从事超范围经营引起的游客投诉及违
19、法犯罪活动的; 4、不服从甲方日常管理,对甲方提出的各项合理建议和要求,乙方拖延或拒不执行的。 (三)承包经营期间,如甲方因该经营场所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经营场所,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甲方将该经营场所抵押给第三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扣除应由乙方缴纳的承包费后,将剩余的款项足额无息返还乙方。 (四)在承包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包费按未履行的实际承包期限所缴金额无息退还乙方,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乙方退还本经营场所: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承包期间,乙方承包的经营场所被征收、征用或
20、被拆迁的。 3、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要求景区功能布局调整及甲方建设需要调整的。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一)承包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经营场所。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年承包费的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二)若甲方擅自、无故中止本合同,除退还给乙方实际未履行期限内的承包费外,还需支付给乙方年承包费总额10%的违约金;若乙方擅自、无故中止本合同,甲方有权不退还承包费,乙方还需支付给甲方年承包费总额
21、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三)乙方违反第五条规定的,除付清所欠款项外,还需支付给甲方年承包费总额1%的违约金。 (四)因乙方的原因引起游客投诉,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情形严重的(情形严重包括:省级责任投诉一次、区级责任投诉三次、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游客受到损失等),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年租赁总额15%的违约金; 第八条 免责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的原因,需要拆除或改造已承包的经营场所而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二)国家政策含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对景区功能布局调整及对集团公司所属景区
22、做出的任何调整方案,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神旅集团法律事务部、财务投资部、湖北有限公司各执壹份存档),乙方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本复印件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23、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
24、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
25、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
26、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
27、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
28、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e9534122-5c19-4493-ad75-c9a64d52721b_xljtemp
29、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