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压缩煤层气购销合同供气方:晋城市嘉运通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用气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乙方购买甲方压缩煤层气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于山西省晋城市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标的物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压缩煤层气”。第二条 压缩煤层气的质量2.1 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压缩煤层气气质符合国家GB26127-2010类天然气气质标准。第三条 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12月10日 2015年12月10日。 第四条 供气量4.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乙方煤层气的需求量供应乙方,乙方目前需求量约为 方/天,若有增量或减量
2、,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第五条 运输方式及交接5.1 由乙方自备CNG运输车运输。5.2 压缩煤层气的交接地点为:沁水蓝焰煤层气所属压缩母站。第六条 压缩煤层气的计量6.1按沁水蓝焰煤层气公司所属压缩母站加气柱给乙方槽车的充装量为结算依据。第七条 压缩煤层气价格7.1 根据上游煤层气价格,甲方销售给乙方的煤层气价格按2.0元/方(含税)结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遇国家天然气政策调整,或物价部门价格调整时,本协议价格随之调整。7.2 合同有效期限内,如国家及山西省发改委、其他有关政策部门、晋煤集团沁水蓝焰煤层气公司以及晋煤晨光物流公司调整气源价格,改变了本合同甲方所供煤层气的气源价格,需按调整后的气
3、源价格上涨(下调)金额调整本合同。第八条 气款结算及付款方式8.1 每月的25日为结算日。结算日甲方将当月的气量明细表以传真形式发给乙方,经乙方核对后。8.2 乙方以电汇方式向甲方提前支付半个月的预付款,预付款结算完后,乙方需另行支付预付款,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的预付款不能低于两万元。8.3在合同成立后,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拉气保证金3万元整,保证金不作为拉运气款。乙方需按约定在甲方拉气,如中途乙方无任何原因并未向甲方声明停止拉气的现象,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合同期满后,如无违约,要如数退回保证金。第九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9.1 甲方的权利义务9.1.1甲方在设备检修时或其他原因需停产时,应在检修或停产前
4、及时通知乙方。9.1.2因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影响供气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恢复正常供气前及时通知乙方,以便恢复正常供气。9.2 乙方的权利义务9.2.1 乙方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气款。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气款,甲方可于通知后采取停、限气措施。9.2.2 乙方在未按期预付煤层气款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为乙方供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9.2.3 乙方因突发性事件或其它原因影响接气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第十条 违约责任10.1 甲方的违约责任10.1.1 甲方在乙方不欠预付款的条件下应保证乙方的供气量。10.1.2 如甲方供给乙方的煤层气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10
5、.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1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站内设备、人员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10.2.2 乙方未按时支付预付款导致甲方停止供气,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指超出当事一方预见和控制范围所造成或引起的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如台风、海啸、地震、暴雨、洪水等),而该履行行为是该方执行合理谨慎的作业者标准所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11.2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6、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11.3 一旦本合同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或事件得到纠正或不再产生任何影响,则受影响一方应重新履行合同义务。11.4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不影响此前双方已经发生或履行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合同条款或实际履行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其他事宜13.1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及条款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能透露给第三方。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该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3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晋城市嘉运通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账号:141724233553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行营业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账号: 开户行: 签订日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