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公楼石膏吊顶装修合同
甲方:湖南斯瑞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陈俊明(身份证: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办公楼室内石膏吊顶装修工程承包给乙方,具体条款如下:
一、 承包方式:以包工、包所有辅材(辅材为螺杆、铝龙骨),石膏的规格尺寸600X600。单位:mm。
二、 承包价格:以每平方米30元结算(预计1800m2),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三、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1000元。所有材料(螺杆、石膏板)到工地付预算总额的20%元,经甲方认可工程量达到50%以上时付预算总额的2
2、0%,全部工程完工后付到结算总额的80%(含前两次付款金额),余款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四、 施工工期:2012年3月5日交付竣工(如遇不可抗力情况,甲乙双方可协商具体竣工时间)。
五、 乙方权责:
1、乙方所提供材料应为合格的石膏板,款式为(BY-6020叶子毛毛虫),辅材采用M6镀锌螺杆、铝龙骨,吊点位置应弹线确定,吊点按主龙骨方向排列整齐,主龙骨方向吊点间的间距为800-1000mm。
2、乙方必须提供所有材料的实验报告及自检资料,乙方无条件配合(含验收部门认为必要的整改或其他相关工作)至甲方通过此工程验收合格,不另收取甲方费用。
3、乙方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甲方标准,如乙方在施
3、工过程中造成所有材料的损毁,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权责:乙方吊顶完工以后,如由甲方其他施工人员作业造成石膏顶的损毁,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 施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及时提供辅材的材料实验报告及自检资料等工程验收资料,双方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验收标准达地方合格工程标准。
七、 安全:乙方必须保证安全施工及安全规范施工,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负,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
八、 违约及其他:
a) 合同签订后必须双方遵照执行;
b) 乙方须节约用水用电,并保证用水用电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负责承担。
c) 乙方必须保证施工工期,每拖延一天由乙方负责承担违约金每天200元/天;
d) 乙方所提供的石膏尺寸、数量必须准确无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石膏、工期等)由乙方负责承担。
九、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湖南斯瑞摩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