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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后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

1、 银行授信后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授信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授信后管理要求,促使授信后管理更具操作性,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依据我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授信业务操作细则、授信后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授信后管理须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使用范围包含我行所有对公授信客户、个人授信客户及已经设定的担保。包括正常类授信客户、问题类授信客户和对授信业务设定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2、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问题类授信客户为尚未纳入资产保全的问题类授信客户,已纳入资产保全的遵照资产保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授信后检查内容和频率 第四条 授信后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对客户基本情况检查、授信用途检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检查、财务经营状况或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结算往来情况的检查、风险分类检查、授信效益检查、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检查、风险预警检查等。 第五条 分类管理是提高授信后管理精细化水平从而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按照客户及其授信的风险状况、重要性设定不同的检查频率,检查内容也区分不同侧重点。可将授信后检查分为:重点风险业务检查、一般风险业务检查、低风险业务检查。

3、 (一)重点风险业务检查 重点风险业务指异地授信业务等风险程度较大的业务或进入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的客户所办理的授信业务: 1、对异地授信客户,管户客户经理应在年度内安排适当的频率实施现场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异地客户的现场检查可由经营行辖内风险管理部委托客户所在地风险管理部(如所在地有我行分支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客户所在地风险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频率进行检查,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2、对风险监控名单客户中的一般风险监控名单按季实施监控,黑名单客户按月实施重点监控。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对借款人进行实地检查或回访,掌握借款人最新情况,并填写《授信客户查访

4、表》(表样见附件1),按季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阅; 3、现场检查基本内容:授信业务经办人员现场检查的基本内容为风险预警信号所对应的事项。一般包括授信所对应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授信额度的使用是否与授信申请的用途相吻合或授信客户日常资金运用是否存在与经营业务和范围不相符的问题;生产及销售情况(或工程形象进度情况),检查授信客户经营或开工是否正常以及业务增长是否与授信增加相匹配等;财务状况及主要会计科目情况,检查主要财务指标波动情况以及对主要会计科目进行账表、账实核对;抵押物状况;管理层情况等。可根据授信客户具体情况以及风险监控的实际情况增加检查事项。 (二)一般风险业务检查 一般风险

5、业务指除存单质押、贴现、全额保证金质押等低风险授信外的业务,按检查形式分为授信后首次跟踪检查、授信后深度跟踪检查、风险五级分类以及授信到期前跟踪: 1、对于个人消费类贷款以及100万元以下授信业务,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需在授信使用后30天内,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予以抽样检查,并填写《授信后跟踪检查表》(见附件2); 2、除个人消费类贷款以及低风险授信业务外,所有授信使用后(使用是指授信资金已被客户投入生产、贸易等经营活动中,而非存放在银行账户上)15天内,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必须进行授信后首次跟踪检查,并撰写首次跟踪检查报告,存入授信档案; 3、除个人消费类贷款外,所有100万元以上(含

6、100万元,表外授信指敞口部分)的授信使用后30天内,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必须进行授信后深度跟踪检查,跟踪检查须撰写文字报告,存入授信档案; 4、除个人消费类贷款以及低风险业务外,授信余额在100—500万元之间的授信业务,每季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予以抽样检查,并填写《授信后跟踪检查表》; 5、授信余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贷款除外)的客户,检查频率根据五级分类要求确定,一般为每三个月一次,对客户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了解其上下游客户发展变化情况,财务指标增减情况;还需了解计划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或工程进度等。(学校、医院、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可按该行业的特殊性调整后期管理频率和方式)

7、 6、对于授信使用后的首次跟踪检查报告应重点关注授信用途。对于部分战略客户、重点客户、低质量及特别关注客户应根据授信企业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7、授信到期前30天,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重点对授信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低风险业务检查 低风险业务主要包括存单质押、贴现、全额保证金质押等授信业务,具体认定标准按授信业务品种分类执行。对于低风险授信业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在授信使用后重点关注授信用途,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检查频率。 第三章 授信后管理流程 第六条 授信后管理流程包括:授信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分类、问题处理、损失核销以及最终评价。本

8、管理实施细则将主要涉及授信后检查、风险预警以及问题处理三个方面。(损失核销、风险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参照《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及《银行风险分类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及各级授信后管理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发起、复核、确认和执行各项授信后检查任务,具体流程如下: (一)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发起指定的授信后检查及风险分类任务,根据检查和分类情况设定风险化解措施或行动触发条件; (二)风险化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实地调查客户;要求更新财务报表、营运数据、资料等;启动对客户/担保人的诉讼程序,停止出款;督促客户履约还款计划;列为黑名单客户;追加担保;将

9、授信移交给资产保全中心管理;更改授信后检查频率等; (三)经营行负责人对授信业务经办人员的授信后检查报告以及风险分类报告等授信后材料进行初审复核; (四)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风险监控官监督各经营行授信后管理工作,审核授信后检查报告、风险分类初分结果、风险化解措施或触发条件并提出审核意见;督促经营行授信经办人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授信后检查材料以及风险分类材料的电子影像存档; (五)授信后检查结论根据本期内汇总的预警信号最终确认;风险分类结果按《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以及《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确认; (六)分行风险管理部每月向分行风险分析例会(风险分类例会)报告授信后管

10、理及风险分类的情况,可以根据情况解除或认定授信后风险预警信号,修订风险化解行动、行动触动条件等; (七)分行风险分析例会会议纪要经分行主管风险副行长和分行行长签字确认后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八)授信业务经办人员与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按照最终确定的风险化解措施,采取行动; (九)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授信跟踪监督岗负责检查相关人员落实风险化解措施情况和监督设定触发条件状况,对未达到风险管理目标的,按照预先设定的触发条件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按照尽职要求在授信后管理工作中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经营行发现风险预警信号,采取有

11、效措施化解风险,报告总/分行风险管理部; (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监控风险预警信号,分析预警事项风险程度,提示经营行和业务管理部门的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进行调查解释和说明,可发送《风险预警信号处理通知书》(见附件3)要求业务经营行和业务管理部门解释已反映或未反映的预警情况。对经审核确认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风险管理部须纳入《风险监控名单》管理并向主管风险副行长及风险分析例会报告; (三)经营行需合理说明、解释和处理,并得到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复核后,风险预警信号可以解除;未予说明解释,或解释、处置结果未得到有效认可的风险预警信号作为授信后风险判断的依据和授信审查的参考。对没解除预警信号的客户

12、各经营行应该拟定风险化解行动和以后的管理措施,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授信跟踪监督岗初步确认后,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确认;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按照优先处理的原则并采用专项的报告机制; (五)风险分析例会对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行动和措施提出意见,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将会议结果通知经营行并要求落实; (六)经营行按照要求落实风险处置措施,并将处置进度和结果及时报告总/分行风险管理部; (七)总/分行风险管理部监督经营行落实风险处置措施的进度,并向总/分行主管风险的副行长及风险分析例会报告。 第九条 总/分行风险分析例会均每季召开,由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相关人员组成,会议主持人可视

13、情况要求其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或经营行负责人参加,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主管风险的副行长认为有必要会审的风险事项可随时召开。风险分析例会可合并与风险分类会议召开,具体会务规定可参照《银行风险分类委员会工作制度》执行。授信业务风险分析重点审议以下事项: (一)审核由风险管理部提交的《风险监控名单》,对辖内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进行归纳和总结,提出处理意见; (二)审核当期全辖风险分类结果和变动情况; (三)审核由风险管理部提交的反映全辖风险监控情况、授信后管理工作的报告及各经营行授信后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四)审议大额授信授信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持续进行督导落实; (五)审核风险化解措施的

14、落实情况,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采取进一步措施的触发条件; (六)主管风险的副行长认为有必要会审的事项。 第十条 授信业务风险分析例会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分行由主持例会的主管风险副行长和分行行长签字生效,总行由主持例会的主管风险副行长签字生效,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根据会议纪要督促业务经营单位落实,分行风险管理部需将会议纪要及落实情况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汇总全部结果后,通报给总行机关各管理部门。 第四章 授信后监控的实施 第十一条 授信后监控要点 授信后监控由各经营行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实施,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是授信后监控的第一道防线。授信后监控要点及

15、操作提示主要涵盖授信客户基本情况、客户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客户突发事件情况、授信业务基本情况、授信批复条件、授信本息收回情况、授信担保情况及各授信业务品种情况等。 第十二条 客户情况的监控 (一)客户基本情况的监控 应重点关注:1、营业执照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年检合格; 2、贷款卡(证)是否经人民银行年审通过,如是贷款卡,检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客户的情况有否异常; 3、客户的名称、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 4、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授信资金有无挪作他用; 5、主要产品的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及原材料、产成品市场供

16、求、价格变化情况; 6、经营是否合法,有无经济纠纷。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经营策略及经营方式有无变化; 7、分析客户的股权是否发生变更,若发生变更,须调查股权变更的真实原因、股权受让方与原股东关系、股权变更是否伴随着内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股权变更后公司主营业务方向是否发生等情况; 8、主要管理人员与银行合作态度有无变化,还款意愿有无变化; 9、分析资产负债表时,要关注存货、应收账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项目、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特别应关注对外债务不成比例的异常增长)等项目的余额变化; 10、分析损益表时,要关注销售额和利润等的余额及变化情况,固定资产折旧、

17、坏帐准备、各项投资减值准备或存货跌价准备等的计提情况; 11、分析现金流量表时,要关注客户过去和未来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的能力; 12、了解客户在各金融机构融资和履约情况(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和兑付); 13、对呈现多元化扩张势头的客户,尤其是民营企业,应深入了解在多元化扩张过程中客户通过何种渠道弥补资金缺口,其核心业务定位如何,是否存在盲目扩张引发资金链断裂或产生经营下滑的风险; 14、对集团客户的授信后检查,须在授信后检查报告中列明截至检查日集团客户关联公司的信息; 15、分析授信对象信用评级结果及授信业务风险分类结果是否存在较大变化。 (二)客户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监控 应重点关

18、注:1、授信客户拟或正在进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 2、授信客户拟或正在进行对外投资情况。对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比重较大的客户,要检查其主营业务状况;对外投资额较大的客户,要分析其投资业务的风险程度; 3、授信客户拟或正在进行合资、重组、承包兼并、破产、收购、股份化等改制情况,严防客户借资产重组之机剥离资产逃避还款责任; 4、授信客户遭受外部政策巨大变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情况; 5、授信客户是否卷入重大法律诉讼,了解并分析其原因。密切注意客户起诉和应诉事项,分析其对我行授信资产安全的影响。 (三)客户突发事件的监控 1、当授信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经营行或风险管理部门应在获知信

19、息后2个工作日内对授信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在无需调整授信客户原授信的情况下,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将突发事件情况、查访地点、会谈方式、查访人员、谈话记录、勘察情况、分析意见等以《授信客户查访表》形式记载,并报经营行行长审阅,对符合风险监控名单特征的,应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备案,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对于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核实了解授信客户所发生突发事件情况的,可会同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2、我行实行突发授信风险快报制度,力求做到“快、准、全”。在按上款要求的程序、工具做好监控工作的同时,对重大授信风险突发事件,经营行应在不超过知晓信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报告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上报的风险快报

20、要有针对性,要准确地反映事件的实质,提出化解风险的初步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授信业务基本情况的监控 授信业务基本情况的监控既包括对授信客户自身经营及财务状况的监控,也包括对已发生的授信业务的监控。经营行在重点关注客户自身风险预警信号的同时,必须对客户相关授信业务及组合的动向进行跟踪或监控,并将跟踪或监控的结果视情况根据相关要求分别记录于《授信客户查访表》。 (一)授信业务用途的监控 经营行应及时对授信业务的真实用途进行监控,监控授信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授信资金有无挪作他用。资金发放使用后,应及时收集借款人受托支付凭证,一并归入授信档案。 每月月末以

21、前对当月已发放的授信业务实际发生使用后的真实用途是否与授信客户主营业务所在行业相同、是否与审批时的预期用途相符进行监控,并及时记录于《授信业务用途监控表》(见附件4),如不符则需说明详细情况及影响程度。 存单质押、全额保证额度与银票贴现额度等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对实地查访频率进行要求,但其项下发放的授信业务需进行实际用途的监控。 (二)授信批复条件的监控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须在授信后管理中落实授信批复条件,主要针对授信约束条件和争取条件。授信约束条件指授信审批部门在授信审批书中要求在提款前后逐步完善落实的条件。在授信后管理阶段,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须落实各项授信约束条件。 对于授信批复中提及的争

22、取条件和建议性条件,如:逐步转移基本账户、保持一定比例存款和结算等,经营行应力争落实,并要求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及时在授信后管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三)授信资金本息回收的监控 1、在授信业务到期之前,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在短期授信业务到期日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授信业务到期日1个月之前通过书面、电话等手段向授信客户发出提示到期还本付息等履约通知,督促授信客户筹措资金归还授信资金本息,并在《授信查访表》中记录相关情况; 2、对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于每周一: (1)通过我行信贷系统查询本周要到期授信明细,并逐个电话通知客户准备资金归还授信,并在《授信客户查访表》中记录告知情况

23、 (2)通过我行信贷系统查询上周已到期明细,对没有归还的客户逐户进行电话催收限期归还,确实不能在限期内归还的客户,对其填写逾期催收通知书,分别向借款人和担保人送达,并得到送达人签章确认后,作为回执留存归入授信后档案管理;如借款人或担保人不配合签收,则把逾期催收通知书通过EMS快件的方式寄出,并将快件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存入授信后档案; 3、对个人贷款,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于每月21号查看自身管户授信客户是否已扣收相应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有未收户需逐个在当月月底以前及时催收,并及时填写《催收登记薄》。同时,对于符合黑名单特征的,应同时填报《银行黑名单客户加入(退出)申请表》(见附件5)上报总/分

24、行风险管理部; 4、对经过催收尚未收回的利息及以往积欠的利息,经营行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清收; 5、对欠息授信客户在未归还欠息前,应停止其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十四条 担保情况的监控 担保管理以保障本行债权为目的,对保证人保证能力变化、抵(质)押物状态和品质变化进行跟踪管理、分析,判断对授信资产安全性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 (一)保证管理 保证可分为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除有特殊约定外,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在授信后管理时要确保保证的有效性,在授信资金本息偿还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根据《

25、担保法》的规定,未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自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贰年。 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时,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在逾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送保证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进行书面确认。如贷款为分期逐笔到期,则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逐笔进行书面确认,逐笔保证贰年的诉讼时效; 1、风险判断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在实施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应随时掌握保证人风险状况。当出现以下影响授信安全,降低保证人担保能力的预警信息时,授信业务经办人员经过判断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保护本行利益: 保证人

26、发生重大经营事故或涉及重大诉讼; 保证人因改制、合并、撤销等重大事件,导致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 保证人主要股东、关联企业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保证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保证人信用评级下降; 保证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未按时年检;保证人担保意愿发生不利变化; 保证期限届满,贷款到期后未得到保证人书面确认; 保证人发生连环担保和相互担保情况,或有负债超出担保能力范围; 保证人出现其他重大影响保证能力的不利事项; 2、管理内容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密切关注保证人经营管理状况,及时获取保证人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随时掌握保证人最新或有负债、保证意愿、保证能力等情况,对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及现金

27、流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判断,并视结果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换或追加担保。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对保证人定期实施现场检查,每年至少不低于1次,以确保保证真实有效。特别应关注借款人、保证人、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担保或连环担保关系。主要监管方面包括: (1)了解保证人资格的变化。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要随时关注保证人性质变化,避免出现保证资格丧失。通过对保证人已年审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审核,核实保证人的保证资格; (2)了解保证人保证实力的变化。通过具有公信度的机构或传媒及时获得保证人经营业绩和信用状况等重要信息,有无债务纠纷和经济处罚等重大事项披露;及时索要保证人财务报表,以获得真

28、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分析现金流量、盈利能力、或有负债等财务数据,判断保证人是否具备按合同足额偿还债务的能力;通过征信系统数据库查询保证人偿债履约情况、金融机构融资总量及或有负债总量,人工测算其保证额度是否充足;对融资担保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和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应核实其担保总额是否超过授信审批部门要求控制在其实收资本的相应倍数限额内;核实保证金及反担保等落实情况;对保证人保证能力减弱或丧失的,如保证人合并、破产或分立,须及时采取措施,主张债权或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足额担保; (3)了解保证人保证意愿的变化。通过日常管理和定期现场检查,掌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观意愿是否发生改变、是否有更改保证的倾向

29、关注借款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密切程度、借款人对保证人的依赖程度。如借款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发生恶化,要准确掌握保证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的意愿,判断我行是否需及时采取法律诉讼或其他维权行为,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性。 (二)抵(质)押管理 对抵(质)押的管理主要是在授信期内密切关注抵(质)押物的形态、品质、法律效力和权属的变化,对抵(质)押物进行管理控制,掌握抵(质)押物的有效登记情况,确认抵(质)押人的担保意愿,对危及担保效力的变化采取有效措施。 1、风险判断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对抵(质)押物实施管理过程中应随时鉴别、衡量风险,判断我行优先受偿的保障程度及可靠性。在出现以下预警信号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

30、效措施,控制风险保护我行利益: 抵(质)押人营业执照未按时年审; 抵(质)押人出现破产或解散等重大事项,抵(质)押物的处置权利受到限制; 抵(质)押物市场价值发生不利变化,影响担保效力; 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出现问题; 抵(质)押物的租赁使用、品质状态发生变化; 抵(质)押物保险未及时续保或保险第一受益权属发生变化; 债务重组或借新还旧时未重新设定抵(质)押权,致使抵(质)押权灭失的; 2、管理内容: (1)抵(质)押人:检查抵(质)押人的营业执照,对抵(质)押人的执业资格进行定期核实,关注担保人的经营机制和组织结构是否发生变化,如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

31、合资(合作)、分立、解散等可能影响担保人履行责任的情况。随时关注抵(质)押人的担保意愿变化; (2)抵(质)押物: A.抵(质)押物权属。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应向押品登记机构定期核实抵(质)押情况,避免重复抵(质)押或在没有登记资格的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还应严密监视抵(质)押物的占用情况,确保对权利证书的实际控制,确保贷款人抵(质)押权的实现。在我行抵押权成立之前抵押物已经出租的情况,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要关注租约是否到期终止,以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关注抵押物是否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在建工程抵押的优先受偿权是否被其他法定权利(如留置权)所影响;是否出现抵(质)押人

32、的其它债权人优先于我行受偿的情况;保险获赔偿金是否未偿还所欠我行贷款或向我行同意的第三人提存;经我行同意处置抵(质)押物时,是否未将处置所得资金偿还我行贷款或未向经我行同意的第三人提存; B.检查抵(质)押人办理押品财产保险的有效性。对审批要求提供押品保险的,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确认如下保险内容:保险投保金额应有效覆盖本行相应债权,保险期间必须长于借款合同期限(或及时续保),抵(质)押物损失后的赔偿金是否按合同约定处理,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人且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 C.检查保管措施是否能够保障抵(质)押物的品质。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须检查抵(质)押物的状态、完好程度、经济寿命及安全性和完整性,并根

33、据抵(质)押物性质及风险程度的不同,确定所适用的保管措施,实施区别监控。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关注动产押品损耗、折旧情况以及不动产押品的完整状况。关注抵(质)押人有无擅自转让、出租或其他处分抵(质)押物的行为; 对民营企业法人以其财产设定抵质押的,应适当加大检查频率,关注抵(质)押物的品质及抵(质)押人的资质和清偿能力; D.关注抵(质)押物的价值变化。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密切关注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能力是否发生变化;质押权利的实际收入是否与预期收入相符、且该收入是否为质权人所控制;如抵(质)押物价值确实无法满足担保债权的需要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责成借款人追加担保或提前行使抵(质)押

34、权; 关注开具备用信用证或保函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资信状况和汇率变化,外汇担保项下的人民币授信业务或人民币担保项下的外汇授信业务有否因汇率波动导致担保金额不足以覆盖主债务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主要授信业务品种的监控 (一)流动资金贷款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要密切跟踪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各环节的使用和周转。流动资金贷款发放15日内,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对借款人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并形成首次跟踪检查报告。具体可通过对借款人在我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和回流情况进行监控。 1、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和

35、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对于贷款资金向他行同户名划转的,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对借款人的上游客户和关联客户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摸清借款人资金使用的渠道、方式。在审查单笔用款时,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具体用途及生产经营的需要等要素,核实需求和实际是否相符,做出贷款使用是否合理的判断,防止贷款挪用。一旦发现借款人有挪用情况发生,应及时向经营行负责人报告,同时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并在纠正前可按合同约定采取暂停提款、取消剩余用款额度等措施; 2、建立授信业务台账,每月22号,对于授信余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授信客户,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需查看其利息(担保费或敞口

36、承诺费)是否已扣收; 3、查看并计算其上月22号至本月22号一个月,在本行账户上缴纳现金货款和转收的货款总额。对现金流异常,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经营行可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控制资金支付; 4、上述查看情况须记录在《授信客户查访表》中并存入授信档案,与上月记录情况或授信申请时的承诺每月回笼货款对比,如有异常应即时与客户联系,问清原因并向经营行负责人报告; 5、查看客户是否兑现原授信申请时承诺或要求组织存款等条件。 (二)固定资产贷款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经营行要对贷款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控。监控的内容为: 1、贷款资金使

37、用审查应以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中确定的建设内容为依据,与借款人提供的用款计划、用款合同相比较,确定借款人用款计划与实际采购的一致性;同时客户经理应对项目施工的工程进度予以密切监控,确定借款人用款的合理性,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是否同意用款的意见。做好固定资产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还应强化以下重要环节的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期检查: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建设期资金使用管理,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原则上须建立专用资金账户,实施专户管理,贷款资金应进入专用账户并与日常结算账户分开,实施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监控贷款资金的使用。对特殊情况不能开立专户进行事前监控的,应由最终审批人同意,并确定相

38、应适当的事前监控方式。 重点关注项目的建设进度是否按审查时的计划进行;项目总投资中各类资金是否按审查时的计划到位;项目的建设、技术、市场条件是否发生突变;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和项目建设质量如何,是否出现较大事故等; 在建工程抵押检查:是否发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如有,调查掌握拖欠的金额;是否有抵押人与工程承包人发生诉讼,如有要及时向法院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调查诉讼标金额,核实工程承包人是否在六个月内行使权利;是否已完工,对已取得产权证的,应立即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项目生产期检查:项目产生的还贷资金是否能达到原来项目审查时的要求;如果还款资金来自于贷款项目外的其他资金,应重点检查这些

39、资金来源是否仍然可靠和到位时间,以及资金支用时应遵守的有效程序,一般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与资金控制方落实还贷资金。 在项目经营阶段,应重点关注项目所属行业市场环境供求状况项目经营及收入状况,项目经营活动现金流是否达到评估水平,项目经营收入是否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回笼本行,能否满足偿还本行债务的要求; 2、对房地产项目贷款,首先在项目开始预售后,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每月应通过当地房产局官方网站或实地到房产局去核查借款人是否按授信审批书及授信合同约定,将现金售房款及按揭贷款全部或按比例在本行办理;其次核查借款人是否按授信审批书及授信合同约定,以现金售房款或按揭贷款一定比例逐步归还项目开发贷款。上述检

40、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存入授信档案; 3、对借款人违反约定或承诺到他行办理按揭贷款,或办理按揭贷款的比例未达到我行要求,或未按规定比例归还本我行项目贷款的,应及时向经营行负责人及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进行报告,要求客户限期整改或采取提前收回授信等制裁措施。 (四)银行承兑汇票 1、用途监控。经营行应及时核实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交易情况。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两个月内,必须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与交易合同相吻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同时,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须通过各地方税务网站查询途径核实所提供发票的真实性。 如发现客户存在大额整数滚动开票、交易对手过于集中的情况,应了解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1、交易背景是否真实、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以此判断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通过关联交易套取银行资金的情况。应特别关注建筑施工和建材批发企业通过票据业务将授信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 2、加强对垫付款的管理。不得将垫付款转化为客户授信额度内新发放的正常贷款,以掩盖或转嫁票据业务的真实风险;已发生垫付的客户在垫付款清偿完毕之前及清偿后6个月以内不得为其办理承兑业务。垫付款的入账应按总行规定的程序报批。同时,应将新发生垫付的原因和落实的清收措施以及清收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对一定期限内没有收回垫付款的,总行将扣减对该经营行的年度承兑规模及业务审批权限; 3、严格控制“保兑仓”业务风险。对

42、此项由银行向核心生产商(卖方)及其相应的经销商(买方)提供的建立在三方合作基础上的票据延伸业务,由于涉及的环节较多,操作风险较大,特别是对卖方发货风险的控制尤为关键,因此,经营行在实际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买卖双方必须都是经本行授信的客户,且均在同城;二是买卖双方应具有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年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三是承兑行应和买卖双方共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和义务。该三方合作协议应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四是每次和累计签发的《提货通知单》的发货金额不得超过该笔交易项下买方已缴存的保证金的余额。 (五)个人贷款 应重点关注: 1、贷款是否发放到合同约定的指定账户; 2

43、通过贷款明细台账,掌握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3、掌握借款人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借款人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 4、通过电话、上门访谈等与借款人联系,掌握借款人品行、职业、收入、住所和健康状况等影响还款能力和诚意的因素变化情况; 5、对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担保物是否完好和价值变化情况进行检查; 6、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通过走访开发商和对个人房产贷款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掌握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他项权证的办理情况。 (六)信用证 1、进口信用证 国际业务部和经营行就信用证业务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44、定期核对。如信用证开出后需办理提货担保,不得恢复开证额度。经营行应对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对外开证后,经营行定期进行授信后检查,并报告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和国际业务部。 检查要点为:是否有真实贸易背景,可要求客户提供报关单或由授信业务经办人员现场查看货物进口情况;开证付汇来源落实情况及向被代理人预收货款情况;申请人经营、财务等情况;担保人担保能力或抵押物的变动情况;申请人在我行存款和结算情况。 2、国内信用证 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过程中,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的相关操作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加强业务合作,做好信用证开立、审单、信用证修改、信用证及/或信用证修改书的通知、委托收款与议

45、付、付款等环节的风险防范工作。如开证行发生信用证项下垫款及/或逾期贷款时,除向开证申请人进行催收外,应立即冻结其余未使用的开证额度及/或信用证项下融资额度,在开证申请人清偿全部欠款且符合信用证办理条件的前提下,方可继续为其办理开证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 议付行发生信用证项下逾期贷款时,除向受益人进行催收外,应立即冻结其余未使用的信用证项下融资额度,在受益人清偿信用证项下所有融资款项后,方可继续为其办理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 开证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进行虚假交易或实施其他商业欺诈行为的,开证行应当立即取消开证申请人开证额度及信用证项下融资额度;受益人提供虚假资料、进行虚假交易或实施其他商业欺诈

46、行为的,议付行应立即取消受益人信用证项下融资额度。 七、进出口押汇 经营行应及时检查贸易型企业对押汇项下货物的销售情况及买家向其付款情况,生产型企业对押汇项下货物的生产和整体销售回笼情况。企业的经营财务及现金变动情况并预测趋势。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变动情况。企业在本行的存款和结算往来情况。 经营行应及时检查出口押汇后收汇情况。其余同进口押汇。 第十六条 集团授信客户的监控 (一)集团客户授信后监控的基本规定 对集团客户进行授信后监控是基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特殊风险而制订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

47、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对于集团客户的监控,除了贯彻非集团客户的定期、不定期的授信后检查和报告之外,还必须将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作为监控的重点。 (二)关注大额资金拨付 在集团客户的日常管理中应注意大额资金拨付,特别是对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的授信资金划付及集团内部票据业务往来应重点审核并予以跟踪,确保授信资金用途与借款合同一致。 (三)集团客户信息管理 总/分行授信审批部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负责集团客户信息维护和管理。各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

48、人员应及时登录信贷管理系统做好信息增补、更新维护工作,有效识别集团客户各关联方,全面掌握集团客户关系树和授信信息,实现全行信息共享,支持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预警。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对系统信息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第一责任。 同时,总行有关职能部门、主办行和各成员行应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收集集团客户有关信息定期予以发布。 (四)集团客户信息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主办行应每半年度向授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集团客户业务授信后分析报告、集团客户报表,并向协办行通报有关业务动态。协办行应重点收集、分析所联系客户信息,按季向主办行报告业务动态和重要信息。对于重大事项,有关成员行

49、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在知悉后立即口头报告主办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成员行应在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主办行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应及时通知其他成员行。 集团客户重大事项包括:重大人事变动、诉讼事项、体制改革、产权变动、投融资项目、事故和损失、资金流动、资产转移和其他可能带来重要商机或影响我行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 当集团客户主办行发生变化时,新主办行应自动履行相应职责,与原主办行作好有关客户信息及管理信息移交工作,避免管理上出现盲点。 (五)出现不利事项的处理 因重大事项或风险预警信号反映集团客户授信安全受到不利影响时,所涉经营行应立即暂停未用授信额度提用,并及时报告主办

50、行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应运用风险过滤模式,有效识别风险,视情况将其纳入风险监控名单进行持续监控管理,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报送集团授信相关经营行和授信审批部。授信审批部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授信方案或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模式。 集团客户产生重大风险并危及授信资产安全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授信按五级分类口径列为后三类时,在有关整体授信政策意见未出具前,根据不同情况对集团客户额度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集中授信模式下,对该集团客户授信额度予以冻结; 监控授信模式下,对出现问题的集团成员单位授信额度予以冻结,并视集团客户整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其他集团成员单位采取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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