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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doc

1、《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一、 制定的背景 (一)目的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切实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投资规模大、结构体系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投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责任更加重大。部分省和地市,如云南省、安徽省、内蒙古自治区、西安市以及我省深圳、湛江等市已经建立了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为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严格执

2、行“先勘察,后设计”基本建设程序,必须加强勘察文件审查质量管理,2011年11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通知》(佛建管〔2011〕262号),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在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提出了修改建议,同时该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也进行了修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原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出台新的《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通知》。 (二)依据 1.《建设工程质

3、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4.《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5.《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 6.《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6〕133号)。 二、主要内容 《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通知》全文约

4、2100字,共有十三条。 第一条 ,明确实行勘察文件前置审查的范围。 第二条 ,明确勘察文件前置审查程序。 第三条 ,明确委托勘察文件前置审查提交的资料。 第四条 ,明确前置审查内容。 第五条 ,明确勘察文件经审查合格后须重新报送审查机构审查的情形。 第六条 ,明确前置审查时限。 第七条 ,明确勘察文件审查不合格以及审查中发现违规情况的处理要求。 第八条 ,明确审查合格的资料要求。 第九、十条,对审查机构档案管理、情况汇总上报等进行规定。 第十一条,明确对不按本规范性文件执行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诚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十三条,明确本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5、 三、主要条款解读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供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设计单位必须依照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解读: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并未对勘察文件前置审查作出具体规定,本条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条

6、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第二款“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规定,以及参考云南省、安徽省等地已经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规范性文件由市住建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联合印发实施,实施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本条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和责任。 二、勘察文件前置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进行

7、审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签订勘察文件审查咨询合同。(二)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勘察文件审查意见书。(三)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及时通知勘察企业按照审查意见书的要求作出修改完善,并书面回复审查机构。(四)勘察文件审查通过后,审查机构在勘察文件上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并出具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五)项目审结后审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审查合格书和《勘察文件审查备案表》报送工程报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解读:本条明确了勘察文件前置审查的具体程序,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8、令第13号)第十、十三条要求相一致。 四、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规程;是否满足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技术要求;是否正确反映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资料和内容是否完整;建议是否合理等。 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原始资料进行核查。 解读:本条主要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

9、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第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勘察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规程;是否满足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技术要求;是否正确反映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资料和内容是否完整;建议是否合理等,必要情况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或勘察单位)提供原始资料进行核查,以确保勘察文件审查工作质量。 五、 勘察文件经审

10、查合格后,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修改的,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的勘察文件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需要对施工图设计进行相应变更的,审查机构应提出意见,由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单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改变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分层;(二)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抗震参数或指标;(三)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四)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和土腐蚀等级等;(五)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场地位

11、置、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解读:此条是关于勘察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的勘察文件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情形,也就是勘察专业重大变更的情形。《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佛建管〔2016〕133号)第三条对勘察专业重大变更的情形已经有明确规定。此条与佛建管〔2016〕133号关于勘察专业重大变更情形的规定基本相一致。 九、 勘察文件前置审查与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原则上应由同一审查机构承担。各审查机构应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建立勘察文件审查管理档案。 解读:为明晰审查工作责任,同时减少衔接环节,方便审查工作开展,以及实现项目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档案的统一整理归档,勘察文件前置审查与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原则上应由同一审查机构承担,出现审查机构撤销的情况除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时,应当核实该项目勘察文件前置审查是否由本审查机构承担。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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