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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概论.ppt

1、顾沈丽建筑法规概论建筑法规概论第一章第一章 建筑法规建筑法规概述概述掌握建筑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2.3.掌握建筑法规的构成要素 了解建筑法规的体系构成 4.1.熟悉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 1.1 建筑法规的概念复习练习题1.3 建筑法规体系 本章小结 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1.2 建筑法律关系 1.1 建筑法规的概念 建筑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筑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v 建筑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

2、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筑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它覆盖到建筑活动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制约着在建筑行业中从业人员的行为,使我国的建筑活动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下科学有序地进行。1.1.1 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原则基本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是整个建筑活动的核心,是关系到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建筑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筑工程的安全是指建筑工程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确保建筑工程安全就是确保建筑工程不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1.1 建筑活动

3、的基本原则(2)建筑活动应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原则基本原则 国家的建筑法规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这对保证技术进步,改进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1.1 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3)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办事。作为建筑活动的参与者,从事建筑活动

4、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单位等,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1.1.1 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从事建筑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保证。(5)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范围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基本原则1.1.2 建筑活动的适用范围 建筑有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狭义的建筑一般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范畴,这也是传统的建筑概念

5、就广义而言,建筑活动的范围包括以下的内容:工业与民用建筑建造、改造、装饰和装修;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公路;水利、电力堤坝、码头、河道、电厂、输电线路;配套水、电、煤、通讯、消防、污水等线路管道的敷设、安装等。(1)投资、运作、管理 投资、运作、管理是建筑活动的起点,也是贯穿建筑活动始终的重要环节。投资方向、运作方式和管理水平的不同,直接导致建筑活动的结果也不一样。(2)工程勘察和设计 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

6、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建筑活动的表现1.1.2 建筑活动的适用范围(3)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过程,也可以说是把设计图纸上的各种线条,在指定的地点变成实物的过程。(4)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在施工现场监督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时间调度和资金调度。建筑活动的表现1.1.2 建筑活动的适用范围1.1.2 建筑活动的适用范围(5)运行保养 建筑活动的表现 建筑

7、物和构筑物作为一项建筑工业产品,在建成以后也存在一系列的保修保养的服务。售后服务的质量应成为建设者全面实行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完整的部分。除此之外,建筑活动中还会涉及许许多多的事务和相关社会关系,如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的关系,工程建设与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关系,工程建设与标准化设计的关系等,它们都属于建筑法规调整的范围。1.1.3 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 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筑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民事关系。调整对象(1)建筑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当国家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进行管理时,就会与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

8、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以及建筑监理等单位产生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要由相应的建筑法规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是一种上下级的关系,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该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建筑活动中存在大量的人员、经济方面的合作关系,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应该由建筑法规来加以调整和规范。经济协作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等的关系,关系双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该关系主要用行政、经济、民事等各种手段相结合加以调整。(3)建筑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某些建筑活动会涉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的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等,由之产生的国

9、家、单位与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应该由建筑法规以及其他的民事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调整。该关系主要用采用民事的手段加以调整。调整对象1.1.3 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2)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1.2 建筑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指法律法规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建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指由建筑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筑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一个建设单位和某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那么建设单位和施工队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建筑法律关系,在合同中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v 总之,建筑法律关系是建筑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与生活中实施的结果,

10、只有当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建筑法律法规进行建筑活动,形成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才构成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 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主体 1.2.1 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内容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建筑活动、受建筑法规调整的,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他们是国家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者,是各类建筑活动的审批者、监督者和管理者。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负责审查批准国家建设

11、计划和国家预决算;制定颁布建筑法律;监督检查国家各项建筑法律的执行等。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计划机关、建设主管机关、各类建设监督机关和国家建设各业务的主管机关。它们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规划和制定各项建筑法规和标准,进行行业管理。1.建筑法律关系主体1.2.1 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2)社会组织 作为建筑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进行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发起方和投资者,也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各级规划编制单位、工程勘察和设计院等是工程蓝图的描绘者。建筑施工安装企业、建筑监理单位、建筑材

12、料制造企业等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实施者。它们积极地参与到了各类建筑活动中来,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3)公民 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也可以成为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个人的权利必须得到有力的保障。1.2.1 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是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建筑法律关系客体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在建筑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表现为“物”的客体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建成或未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某个具体的建设项目本身也可以作为建筑法律关系中的客体;表现为“行为”的客体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所进行

13、的活动,通常表现为建筑管理执法活动、勘察设计活动、施工安装活动、验收活动等;在建筑法律关系中的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建筑作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2.建筑法律关系客体1.2.1 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筑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在某法律关系中的具体的要求。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主体双方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3.建筑法律关系内容1.2.1 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1.2.2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

14、务的关系。例如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体双方随即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建筑法律规范调整的建筑法律关系随即产生。1.2.2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 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 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三个要件中至少其中之一发生了变化。(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的数目增多、减少或者主体发生改变。当建筑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的权利义务也不发生变化,此时主体的改变称为“合同转让”。(2)客体变更客体变更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范围变化,也可以是性质变化。(3)内容变更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发

15、生变化,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1.2.2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 建筑法律关系的消灭 建筑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失去了约束力。建筑法律关系的消灭有以下几种情况:(1)自然消灭建筑法律关系的自然消灭指建筑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得到顺利的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结束。(2)协议消灭 建筑法律关系的协议消灭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相互的权利义务,致使建筑法律关系消失。1.2.2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违约消灭建筑法律关系的违约消灭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致使建筑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

16、4)不可抗力消灭建筑法律关系的不可抗力消灭指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建筑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例如由于发生地震、台风等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工程延期,由于战乱、政府禁令等人为的活动引起的合同中止等。1.2.2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能够引起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人们通常称之为建筑法律事实。建筑法律事实是引起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只有当建筑法规将某种客观现象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时,这种现象和事实才被认定为建筑法律事实,成为产生、改变或消灭建筑法律关系的原因,从而和建筑法律后果形成因果关系。1.3 建筑法规体系 建筑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

17、成部分,覆盖到建筑活动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以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使建筑活动的各个步骤都有法可依。建筑法规体系的层次 建筑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的建筑法规体系是由多个不同的层次组成的,不同层次的法规之间互为补充,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形成了一套白上而下的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1.3.1 建筑法规的层次1.建筑法律 建筑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法律。它们是建筑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目前我国正式颁布的建筑法律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四部法律。建筑行政法规指由国

18、务院制定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法规,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1.3.1 建筑法规的层次2.建筑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制定颁布的,旨在调整建筑活动中各类社会关系的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3.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筑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或经其批准颁布,由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建筑方面的法规。如北京市消防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

19、条例等。1.3.1 建筑法规的层次4.地方性建筑法规地方建筑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或经其批准颁布,由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筑方面的法规,如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等。5.地方性建筑规章 我国的建筑法规体系是由建筑行政法规、建筑民事法规、建筑技术法规等共同组成的。1.3.2 建筑法规的构成1.建筑行政法规 建筑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政府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性地管理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调整的是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建设主管部门与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建筑民事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

20、政府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和民事关系等建筑法律关系的行为准则。2.建筑民事法规 建筑技术法规是以建筑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综合评价和科学论证而制定的,由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或地方政府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批准颁布。作为全国或者某地区范围内的建筑业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3.建筑技术法规 1.3.2 建筑法规的构成 建筑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筑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筑法规的调整对

21、象是在建筑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民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指由建筑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筑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筑法律关系由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和建筑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组成。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筑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在某法律关系中的具体的要求。我国的建筑法规体系是由建筑行政法规、建筑民事法规、建筑技术法规等共同组成的。1.什么是建筑法规,建筑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哪些?2.何谓建筑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是什么?3.建筑行政法律和建筑民事法律各有什么特征?4.举例说明建筑法规体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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