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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

1、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2、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是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质分级标准   第七条 室内装饰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第八条 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 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 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

3、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 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设计师;室内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1人;   (四) 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 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 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

4、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较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 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 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   (五) 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 申请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有一定艺术效果,设计质量合格;

5、   (三) 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 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 有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 施工资质分级标准   一、 申请甲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 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6、 (三) 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有5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工程师、高级职称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 具有完备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组织和有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队伍,具有甲级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 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先进的配备齐全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的

7、工作场所;   (六) 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 申请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 独立承担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 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

8、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四) 有稳定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队伍,有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 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六) 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 申请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或年累计完成室内装饰工程量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 有室内装饰施

9、工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四) 有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五) 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六) 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四、 申请丁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 独立承担过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10、  (三) 有室内装饰施工初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四) 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 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一般适应的营业范围   甲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甲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   乙级施

11、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丁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认证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按照本办法向认证机构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核,予以资质等级认证,发给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认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室内装饰企业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的

12、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认证,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   (三) 企业章程、管理制度;   (四) 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   (五) 企业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技术工人骨干的培训上岗资格证书;   (六) 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平立面图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七) 其他有关资料。  

13、 第十四条 新成立或初次申请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可申请不高于乙级的临时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十六条 《资质等级证书》是室内装饰企业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的标志,是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只限被认证的室内装饰企业使用,如有遗失,应在媒体上声明,并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申请初办。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调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实行年检

14、制度,由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室内装饰企业,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收回或更换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认证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 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 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的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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