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开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委托方”)
乙方:(以下简称“代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自愿遵守以下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内容
(一)委托方委托乙方代开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详见附表。
(二)委托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全部真实、准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条 委托方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有权随时查询、核对由乙方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进度和相关信息。
(二)委托方应按照约定合理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方、购买方、发票金额等。
(三)委托方应按
2、照约定支付代开费用,并确保支付金额真实、准确。
第三条 代开方权利和义务
(一)代开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真实交易信息,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及时交付委托方。
(二)代开方应保证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发票内容和金额与实际交易一致。
(三)代开方不得私自使用委托方的委托信息和发票信息,严守商业秘密,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保密条款
委托方和代开方承诺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不得擅自使用对方的委托信息和发票信息,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 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变更和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委托方): 日期:
乙方(代开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