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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办法.docx

1、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市律师协会章程,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第五条 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坚持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2、家服务。第六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对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负有义务。第七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第八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第九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 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第十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注重职业修养,维护律师的职业形象。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为受.人提供法律帮助。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规则,切实履行本所律

3、师义务。第十三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第十四条 【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 】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 】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 】律师事务所执业。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当事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直接交由【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 】律师事务所。第十七条 律师不得违反【 】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第十八条 律师不

4、得索要或收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律师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第十九条 律师和【 】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利用执业便利牟取当事人与他人尚存争议的权益。第二十条 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律师费用之外, 律师不得与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 不得与当事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 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当事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得与正在接受其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当事人有商业往来,不得向当事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第二十二条 非经当事人同意, 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不

5、利于当事人的信息牟取利益。第二十三条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 】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第二十五条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第二十六条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第二十七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第二十

6、八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第二十九条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第三十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 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三十一条 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第三十二条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第三十三条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

7、法权益, 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第三十四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 】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偏远地区只有一【 】律师事务所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第三十六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第三十七条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在委托授

8、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 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九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第四十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 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第四十二条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第四十三条 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第四十四条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第四

9、十五条 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 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六条 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 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第四十八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第四十九条 律师、【 】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2.

10、提倡、鼓励律师、【 】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第四十四条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3. 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第五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 本所提请由律师协会依照本所律师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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