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来华留学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
(**年12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5年1月1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鼓励更多来华留学生到**大学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提高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特设“**大学来华留学生校长奖学金”(以下简称“校长奖学金”);为做好此项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奖学金”面向自愿申请来我校学习或已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学历生和非学历生,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普通进修生。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导向性和客观性,坚持“公开、公平、
2、公正”的原则;测评的标准和结果应予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别和标准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两个等级,其标准和金额为:
(一)甲等奖学金:
1.博士生每生每年人民币3.5万元;
2.硕士生每生每年人民币3万元;
3.本科生每生每年人民币2.5万元;
4.进修生每生每年人民币1万元。
(二)乙等奖学金:
1.博士生每生每年人民币2万元;
2.硕士生每生每年人民币1.5万元;
3.本科生每生每年人民币1万元;
4.进修生每生每年人民币0.8万元。
第三章 申请人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及
3、来华有效签证。
第七条 模范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无犯罪记录,无违反校纪校规表现。
第八条 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如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对于直接用英语授课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九条 在我校期间学习勤奋,该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科研情况在同专业留学生中名列前茅,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年平均分数达到80分,可根据自身成绩和科研情况申请甲等或乙等奖学金;
(二)积极参加各种校内外活动,获得师生认可或提供相关获奖证明。
第十条 申请人应该具备的其他基本条件分别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
4、申请者为来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境外申请者需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在华申请者已获得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者为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境外申请者需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在华申请者已获得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三)本科生奖学金:申请者为来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学习成绩优秀;通过规定的大学入学考试或经推荐被我校免试录取;年龄在25周岁以下;
(四)普通进修生奖学金:申请者来自我校合作院校的交流生或其他来华留学生;申请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以上的学历,年龄在40周岁
5、以下。
第十一条 若申请者为我校来华留学新生,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可参考上述办法组织评定;评定时应适当参考合作学校的推荐;或根据其自身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 申请及评审
第十二条 “校长奖学金”申请材料递交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之前。
第十三条 “校长奖学金”申请者需向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校长奖学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二)个人简历;
(三)来华学习或研究计划(不少于400字);
(四)普通进修生,需出具两份推荐信;
(五)《**大学来华留学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由国际合
6、作与交流处统一制作);
(六)经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所在学校或单位出具的在读证明或在职证明;
(七)来华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含6个月),需出具《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
(八)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五条 “校长奖学金”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进行初审、推荐,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学院及导师综合评审、公示,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校长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学校对学习期限在一学年以上的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享受校
7、长奖学金。
获奖者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第二年的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校长奖学金”的发放办法:
(一)“校长奖学金”原则上按月定期发放。
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结)业生的奖学金发至学校确定的毕(结)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自下个月起停发奖学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返校后可以补发。奖学金生未请假或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半个月者,停发奖学金。
(二)来华留学生到校后,如
8、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或者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立即离境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如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有关专家、导师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一)评定“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并报学校批准;
(二)受理评定过程中的争议事项,接受申诉和组织复议;
(三)处理“校长奖学金”评定的其它未尽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