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良永顺大厦项目独家销售策划代理合同 项目整体策划招商代理合同 甲方:佛山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陶瓷城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 乙方: 佛山一秀地产策划代理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金源街33号世纪嘉园2座11楼 电话: 83961151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就顺德区大良永顺大厦 项目(暂定名,以下简称该项目)的销售租凭招商代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同意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
2、方委托乙方对该项目进行独家前期策划营销代理及总招商及该项目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租赁登记证》之住宅与商业物业。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址: (三)总建筑面积: (四)写字楼: (四五)商铺类:
3、 (五六)车库、车位:其中汽车位 个,摩托车位 个。 第二条:委托期限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委托工作与委托期分两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 第一阶段为前期市场策划期:由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合法公开发售租赁之日止; (二) 第二阶段为销售租赁代理期:截止至该项目取得《租赁登记证》[商品房预售证]且公开销售租赁之日起计满12个月止(按自然月计)。在委托期限内,乙方须全力做好该项目的营销及招商代理工作。 (三) 在本合同到期前30天,甲乙双方如愿意延长合作期限,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前期策划及销售租赁
4、招商代理服务内容 (一) 进行项目前期策划工作:完成[项目市场态势研究报告]、[项目发展条件研究报告]、[项目市场策划及推广方案]及[开售招商前管理及筹备工作] (策划内容详见附件一:《前期策划服务大纲》)。 (二) 进行策划销售招商代理工作: 1) 进行市场调查及分析:针对顺德佛山市、该项目周边板块、竞争对手、以及相关购房消费者的市场调查与分析报告,以及本项目应对措施及建议。每月定期向甲方提交市场调查与分析报告。 2) 为甲方提供专题性市场分析及建议:包括建筑立面设计、户型及面积比例、户型设计、交楼铺楼标准、样板房装修、售楼招商部装修、环境园林设计、会所及公共建筑配套设施、销售招商现
5、场及销售招商环境设置。 3) 项目市场策划建议:包括整体及阶段性项目市场分析、市场定位、市场推广策略、招商对象、销售招商策略、招商销售渠道、售价租赁价以及付款方式等围绕项目市场推广及销售招商各方面提出的专业策划建议。 4) 市场推广建议:包括广告宣传、新闻宣传、宣传渠道的选择、现场包装、售楼招商部及示范单位卖场包装、公关活动、促销活动、宣传资料、销售招商资料、认购认租资料等,策划各项展销活动、公关活动等。 5) 销售招商组织与部署:为甲方统筹安排该项目销售招商全过程的各项工作,组织招商销售人员按照双方制定的销售招商策略,进行招商销售部署,包括招商销售人员项目培训、招商销售人员对外宣传制定
6、招商销售人员调动指引客户策略、展销会认租购组织、促销促租销组织执行、日常和阶段性现场招商销售组织等。 6) 招商销售信息管理:包括现场客户和招商销售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统计和分析,售后租后跟进工作。所有招商销售信息(包括客户档案)属甲乙双方共享。 7) 租售后跟进工作:负责按甲方提供《认购书》《认租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租凭赁合同》文本与客户签署;协助甲方办理合同公证、鉴证、交楼铺楼等对小业主小商户的售后租后工作等。 第四条:甲方责任及权利 (一) 负责保证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和招商销售的合法性。负责向乙方提供有关的法律文件副本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
7、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租赁登记证、公司营业执照等),及有关招商销售的全套资料(包括楼宇租赁付款方式、面积、租售价赁价格、认购认租书、合同等)。如甲方提供的招商销售资料有所变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做好资料变更工作,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 项目由复工开始12个月内整体拆除排栅,乙方在项目开始复工后第九个月进驻由甲方提供的现场售楼部。甲方须于200 年 月 日前免费提供销售招商场地(包括现场售楼租赁招商部)及销售租招商赁所需办公设备、电脑、可使用的互联网络及其网络费用,提供销售招商固定电话及支付该电话费用,以及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招商销售事宜。
8、 (三) 甲方负责该项目宣传招商推销过程中所有费用。甲方需按本项目总租赁销售金额的 %1.0%投入广告推广费用,甲方确保在本项目公开发售租赁招商之日前开放至少两三套样板房、开放第六层部份的园林示范区、展示项目商业和写字楼部分的外立面及提供招商售楼部和办公设备供乙方使用,并派保安人员和清洁人员配合销售招商。 (四) 甲方同意认可在所有宣传媒体广告及宣传资料、招商销售推广现场、项目所在地、售楼租赁招商部处围板等位置上以“策划营销代理及总招商销售”的字样提及乙方公司名称、地址及电话等资料以利招商销售。 (五)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资料及政府批文,并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
9、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 甲方有权派员监督乙方整个策划、宣传及代理销售招商过程,及对乙方所提交的策划思路、策略、建议、分析报告等工作文件、策略,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以甲方签字或盖章形式认可为准执行。 (七)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准时支付乙方代理费用。 (八) 甲方提供《认购书》《认租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文本,收取认购认租者所交付之临时购房租赁定金及全部购房租赁款。 (九) 甲方同意乙方保留一份《认购租书》原件,以便双方核对。 (十) 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围蔽及管理工作,以免出现因客户进入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 (十一) 除甲方于本合同或另外书面委托乙方
10、签订的合同文件外,一切有关本项目之其它合同文件均须由甲方签署,任何个人或单位签订均属无效。 (十二) 委托期内由甲乙双方负责总销销租控,以免出现招商销售程序紊乱及重复的情况。 (十三) 甲方安排专职人员(必须为招商销售现场之管理人员)负责接收乙方所提交的文件,包括方案、计划、报告及来往函件等。甲方应在项目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将专职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若该人员发生变化时,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 (十四) 对乙方的工作质量、工作力度、完成任务的情况等做全程监督管理,对乙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员工有权提出更换。 所有为本项目举办的招商说明会、外地上门拓展、外地展销会等活动所产生的招商费用以及由此
11、产生的差旅及住宿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责任及权利 (一) 负责按期完成项目的包装和推广计划,包括项目的硬件配套、管理服务、招商销售计划及技巧、宣传包装方式、组织管理办法、风险规避等建议。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度的招商销售情况总结及计划,以确保策划方案有效的实施和调整。 (二) 负责统筹协助广告公司编制工作计划,并指导检查其向甲方提交的广告媒体计划和广告预算,承担检验广告执行情况和效果,甲方审核认可后才可实施。 (三) 根据市场分析结论, 甲乙双方协商制订“该项目”售价租赁价,乙方需按此标准订立售价租赁价表及付款方式,经甲方审核签字可后进行推销推租赁,若在推销推租
12、赁过程中需作出额外金额或超出招商销售资料中的条款之让步,乙方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方可作出修改。甲方有权调整价格或招商销售资料中的条款,须预先以书面形式知会乙方,才可向外发放。 (四) 负责编制并向甲方提交该项目的价目表、装修标准、付款方式、展览板、宣传单张、楼书、认购认租书、服务管理手册及认购认租书租赁合同等所有的宣传资料的建议;负责监督提供各媒体广告(包括新闻稿件)的创意和方案。以上所有宣传资料、广告方案和销售租赁资料必须经甲方签字认可后,由乙方负责监督制作和发布,费用由甲方承担,广告宣传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广告公司负担。 (五) 按甲方确认的《商品房认购书》《认租书》、《商品房预售合同书》
13、《租赁合同》的文本、招商销售策略、促销促租销、折扣办法等进行客户接洽、销售租赁认购租、签约等工作。未经甲方统一,不得更改任何有关规定和决议。因未严格执行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项目前期市场策划、招商销售策划代理工作,尽职尽责为甲方提供代理服务,对甲方所委托事项按时、保质、准确完成。 (七) 乙方所做的前期及招商销售策划方案、相关建议方案、市场调查、信息资料分析报告等文件,都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向甲方提交。 (八) 乙方提交之项目策划报告在工作例会中有责任向甲方及其建筑规划设计单位、园林设计单位、广告公司详细解释、解答报告及方案的有关内容,并针对项
14、目提出相关建议。 (九) 如乙方对有关项目的前期市场策划、代理招商销售等方面的策略和执行决定有异议,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如甲方坚持其决定不变,应以甲方之决定为标准。 (十) 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招商销售现场管理办法》、招商销售策略、促销促租销、折扣办法等规定安排有关现场接待、销售租赁认购租等工作,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改任何有关规定或决议。 (十一) 该项目配置1 名经理级以上人员担任项目总负责人、2 名专职策划人员参与前期及招商销售期策划顾问工作,选派1 名招商销售主管及4-6 名专职招商销售人员在现场负责楼盘项目的招商销售工作。招商销售人员经甲乙双方共同组织考试
15、合格者方可上岗。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或减少派驻该项目的人员。如需更换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如因项目工程进度或甲方资金投入等问题导致招商销售进度缓滞、延误或中断,在缓滞、延误或中断期间,乙方可对策划及招商销售人员进行合理的调配。 (十二) 乙方负责建立有专业水平、称职的招商销售队伍在现场售楼招商部和展销会场所全力推销推租销本项目,对招商销售队伍进行管理、培训,并自行负责提供该项目之人员薪酬、住宿、交通等费用支出。原则上乙方人员穿着乙方公司工作服,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则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三) 在招商销售过程中,乙方招商销售人员应注意个人形象,维护甲方的市场声誉,坚持文明销售
16、礼貌待客,对不具备专业水平的招商销售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不得借故拒绝,并须在10天内按要求换人,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十四) 负责举办定期周例会,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与监督。 (十五) 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租赁代理费用。 (十六) 乙方须支持和协助甲方品牌建设,为甲方品牌建设提供建议方案,负责贯彻甲方的客户服务理念,维护甲方形象。 第六条:收费标准 (一) 项目前期策划顾问费: 1、甲方同意自签署合同后至项目首期正式公开发售之日止每月按固定金额支付乙方项目前期策划费。 2、甲方同意每月10日支付乙方当月的前期策划顾问费,每月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直到
17、项目首期正式公开发售之日当月为止。 3、 以上甲方所支付的前期策划顾问工作费用的70%,乙方同意在甲方正式支付销售代理费后分6个月平均返还。 销售代理佣金收费: 1、(一)甲乙双方于该项目正式公开发售租赁前三个 月内确定该项目可推售租赁总金额和总面积。 (二) 2、该项目招商销售代理期3个月内,甲方须确保具备预售预租条件的可售货租货值不少于总货值的90%以上。在此基础上,除本合同之特别约定外,由任何人售出租出该项目之住宅/商铺物业/商场, 乙方均可按各类物业之累计总成交金额按本条第以下(三)1、款比例向甲方收取代理佣金。 (三)租赁代理佣金收费标准 1、租赁代理佣金收费标准:租
18、出物业首年首月租金 按以上收费标准,不同类别客户按如下比例收取代理费: 客户类别 租赁跟进情况 乙方收取佣金比例(%) A类客户 由甲方全程跟进租赁 不收取佣金 先由甲方跟进,后来部份租赁工作须由乙方跟进 按30%收取佣金 B类客户 由甲方及乙方共同跟进的 按70%收取佣金 C类客户 由乙方招商及全程跟进 按100%收取佣金 12、阶段租赁代理费收取方案 租赁时间 租赁面积 租赁代理佣金 从正式公开招商日起至项目开业前 70%以下 按该实际累计租赁金额 90%计算提取; 8070%(含70%)以上 按该实际累计租赁金额 100%计算提取;
19、 从正式公开招商日起至合同约定结束日止 80%以下 按该实际累计租赁金额 90%计算提取; 80%(含80%)以上至90%以下 按该实际累计租赁金额 100%计算提取; 90%以上 按该实际累计租赁金额 100%计算提取,并奖励该实际累计租赁金额10%的奖金; (1)1)从在该项目正式销售公开租赁招商日起至合同结束项目开业前的约定代理期代理期9个月内,完成总销售额租赁额目标面积累计在70%以下,则租赁销售代理佣金按上述(三)1、款该实际累计成交租赁金额 1.090%计算提取; (2) 2、如果总销售额累计在70%(含70%)以上,80%(含80%)以下的阶段内销售代理
20、佣金按该实际累计成交金额1.1%计算提取。 2)从该项目正式公开租赁招商日起至项目开业前的合同结束的约定代理期内在销售代理期9个月内,完成总销售额租赁目标面积累计在8070%(含70%)以上、90%以下的阶段内,销售租赁代理佣金按上述(三)1、款该实际计算累计成交租赁总金额之1.2100%计算提取。 (3)从该项目正式公开招商日起至本合同结束的约定代理期内,完成总租赁目标面积累计在80%以下,租赁代理佣金按上述(三)1、款计算累计租赁总金额之90%计算提取。 (4)从该项目正式公开招商日起至本合同结束的约定代理期内,完成总租赁目标面积累计在80%(含80%)以上、90%以下,租赁代理佣
21、金按上述(三)1、款计算累计租赁总金额之100%计算提取。 (5)从该项目正式公开招商日起至本合同结束的约定代理期内,完成总租赁目标面积累计在90%(含90%)以上,租赁代理佣金按上述(三)1、款计算累计租赁总金额之100%计算提取,并且奖励乙方该累计租赁总金额10%的奖金。 3、3)从该项目正式公开租赁日起至合同结束的约定代理期内,完成总销售额累计在90%(含90%)以上阶段内,租赁代理佣金按该实际累计租赁总金额之100%计算提取,并且奖励累计租赁总金额10%的奖金。 43、上述奖励方案的奖金在合同期满时由甲乙双方结算后,甲方一次向乙方支付。 如果在销售代理期9个月内完成销售额7
22、0%以上、80%以下,但在销售代理期12个月内,只完成总销售额累计在80%以上,90%(含90%)以下,则销售代理佣金按该阶段实际累计成交金额之1.2%计算提取;如果在销售代理期12个月内总销售额累计在90%以上,则销售代理佣金按该阶段实际累计成交金额1.3%计算提取。 销售时间 销售金额 代理佣金(销售金额百分比) 9 个 月 内 70%以下 1.0% 70%(含70%)—80%(含80%) 1.1% 80%以上 1.2% 12个月内 80%—90%(含90%) 1.2% 90%以上 1.3% 4)代理期内,乙方之销售成绩未达到升级标准前,先按升级前
23、之相对应佣金计提标准(起始佣金先按累计成交额的1.0%计提)计算代理佣金;如果销售成绩达到升级标准,则在达标当月月结时,将佣金差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并启用升级后之相对应佣金标准计算乙方代理佣金。 3、奖罚方案: 1)在合同代理期9个月内,该项目以累计推出具备预售条件之单位并以甲方已委托乙方销售之物业,(含商场、写字楼、车位,其中“可售商品房”货量的建筑面积应以截止至本合同代理期开始3个月内所有推出的总货值计算)累计销售率达到90%或以上时,甲方再额外支付累计应付佣金和奖金的10%作为销售奖金;累计销售率若不足60%,则合同自动终止,乙方于10天内配合甲方办理交接工作并退场。 2)上述奖励
24、方案的奖金在合同期满时由甲乙双方结算后,甲方一次向乙方支付。 (四)4、其他约定: 1、1)在销售招商代理期内,乙方所有的租赁销售价格必须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对外销售租赁,且甲方有权利根据销售租赁的情况对销售租赁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执行。 2、2)甲方同意在乙方独家代理委托期间,甲方只能通过乙方代理出售租该项目之有关单位,以免销售租赁程序紊乱及重复。 3、由甲方全程跟进租赁并且成功交易的A类客户当甲方内部员工认购时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必须在客户本合同签定《认租书》后一周内向乙方提交客户名单,以免租赁程序重复,并且经双方书面确认后该批租赁单位金成交额只计入乙方销售租
25、赁业绩基数,但不计提代理佣金,但该部分单位须控制在本项目委托期内可租赁售住宅单位套数总面积的5%以内。,超出本款规定以外的部份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按本合同本条第(三)1、款标准收取代理佣金。 3)甲方以房抵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时,不应计入提佣金范围(但该成交额可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基数),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54、、如遇认购认租者签署《认购书》《认租书》后违约,其支付之定金由甲乙双方各占50%;如遇认购认租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后违约,则视该单位已成交,认购认租者所付之所有楼款租赁款归甲方所有,甲方必须按本第六条第(二)(三)1、款规定计算佣金给乙方。 (五)6、佣金结算时间以每月
26、之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结算日,销售租赁代理佣金的计算以正式与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为准,结算金额按认购认租者签署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金额计算佣金,若甲方无合理书面原因拒绝按上述约定时间结算的,则视为按乙方提交的材料、报表在结算日成功结算。甲方须于每月10号前以支票或现金方式支付乙方当期应收之销售租赁佣金。 (六) 7、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的,双方须于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内完成结算工作并签订《结算书》,并于结算日后10天内付清乙方之应收佣金。任何一方不得借故拖延结算,任一方通知对方结算而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或通知时间结算即属拖延,拖延方对对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7、 (七) 8、 所有有关该项目佣金结算的资料均须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 9、溢价条款 为保证乙方的销售积极性,甲乙双方确认项目住宅总体均价,鼓励乙方在项目销售过程中提升销售均价。乙方根据不同的溢价进行分段溢价提成,同时以4300元/㎡作为溢价封顶(以上部分不作分成),具体分段溢价提成如下: 项目 套内均价(元/㎡) 甲乙双方分成比例(甲方:乙方) 住宅 3800~4000阶段 8:2 4000~4300阶段 8.5:1.5 住宅已销售建筑面积 住宅可销售总建筑面积 = 90%时进行结算 溢价部分在 超出住宅项目套内面积折实均价的溢价
28、部分,由甲方与乙方按以上比例分成,相关溢价总额由双方在完成超出每期90%可销售面积的当月进行统一核算,于次月15号结算。 第七条、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无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情报、资料、合同或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咨询报告及相关营销策略、策划方案、客户资料等均是商业机密文件,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过双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转交给第三方。否则,利益受损方保留向对方追讨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八条、争议或纠纷解决 如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产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一致,应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
29、条、双方人力资源保障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委托期内及合同终止后的壹年内不以本身公司、或其母公司、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合作公司或其他聘用形式或名义直接或间接聘用对方的任何员工或顾问团成员,以保障双方利益、人才资源的运用和稳定经营。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单方面的原因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提前中止履行本合同的,须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30万元作为违约金。 2、若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则每延迟一天按拖欠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延迟超过 30天,则视甲方违约。甲方除向乙方支付乙方应提佣金及滞纳金外,还须在双方解除合作关系一周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若乙方未能按
30、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内容(超过7天)或不按甲方确认过的实施计划完成各项策划组织工作,对开售工作造成负面影响而导致甲方经济损失或商誉严重影响,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43、双方中如其中一方未能履行职责造成违约时,经守约方书面通知要求对方纠错10天内仍未改正造成守约方商誉受到影响或遭受经济损失,守约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属乙方违约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正式终止的5天内将有关本项目的所有客户档案资料(包括潜在客户)和已形成的文本、工作资料、印制资料等移交还给甲方,以使项目的销售租赁工作不致中断;如属甲方违约,则甲方应在本
31、合同正式终止的5天内结清乙方的销售租赁佣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终止合同条件 1、合同一方有违反合同规定的严重违约行为,经对方书面警告于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则按规定履约的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受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双方应协商终止合同。 3、在合同期内,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经双方协商书面同意终止合同。 4、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条款履行完成合同,并结清双方有关手续后,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5、非因上述条件或对方原因,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中途终止执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另一方在
32、书面警告通知未果的情况下,可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并可向对方追究违约金叁拾万元(¥300,000),及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合同的完整性及法律效力 1、本合同的形成、效力、解释、签署、修改及终止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约定的方案、报告、通知、结算清单等书面文件可以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文件送达等方式送达给对方,对方之工作人员确认并签收时,即视为已送达给对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内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二零零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