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梦生码头及部分岛屿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
签署双方: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署地点:庐山西海国家名胜风景区管委会
为丰富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的旅游资源,吸引社会资本,引入优质旅游资源,打造庐山西海旅游品牌,盘活固定资产,调整产业结构,拉动和丰富全域旅游内容,带动当地居民和农民增收致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内的梦生码头和部分岛屿的委托开发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同意将甲方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院落、土地、林地、岛屿和水面,通过转让、还建和委托开发经营等模式,授权乙方进行旅游综合体
2、以下简称西海旅游综合体)的开发、管理和经营。
甲方同意协助并促使西海旅游综合体区域内的第三方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院落、土地、林地、岛屿和水面,通过转让和转包的形式,转为乙方所有,并进行开发建设。
2、西海旅游综合体区域范围:见附件一。
3、在符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本第3条所列明的关键条款,将用于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及相关方就拟议并确定最终交易文件(以下称《最终交易文件》)。除另有规定外,本第3条所列明的关键条款无意为双方设定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拟议的条款以《最终交易文件》文本所约定的条款为准
序号
条款
内容
1
委托经营
梦生码头夜航游船经
3、营授权
2
独家经营
庐山西海景区观光夜游项目独家运营授权
庐山西海景区游艇独家运营授权
北码头区域活动独家运营权
3
经营成果
累计投资10亿元人民币,计划建成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旅游度假性质的旅游综合体。包含餐饮、住宿(5星标准)、娱乐、演艺、购物、运动、养生、活动、观光、游湖为一体的旅游服务综合体
4
经营期限
承包经营权:50年
标地租赁权:20年
土地转让:50年
5
改造工程
梦生酒店重新规划建设
梦生码头装修改造
大型综合演艺广场改造
红旗公司土地重新规划建设
港航大楼重新规划建设
海事局大楼重新规划建设
外婆1、2、3岛屿及明珠岛规划再
4、建设
夜间观光项目的规划建设
6
新建工程
大型综合水上娱乐项目
7
还建工程
港航大楼、海事局大楼
8
权属安排
经营期内,甲方授权的委托经营项目,权属不得发生变更。但以下情形除外:如依法变更,新权利人同意受让交易文件的全部权利义务,如有纠纷,由变更人和新权利人自行解决,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权利
9
转让内容
(购置)
红旗公司土地
观光看台
梦生酒店
外婆1岛
外婆2岛
外婆3岛
明珠岛
10
排他合作
标地内所有经营内容为乙方独家经营或乙方授权合作经营
11
续约优先权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续约权利。
12
期满移交
经营期限
5、届满或交易文件终止,采取如下之一方式移交:
1、 按照届时现状移交
2、 在经营期限届满后1年内恢复原状并移交
13
支持协助
甲方支持并协助乙方完成如下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不可撤销的同意,且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的干扰、妨碍乙方实施改造工程,以及对西海旅游综合体项目进行投资、建设、改造、开发、招商和运营。
2、 甲方协助乙方取得西海旅游综合体项目所需的全部批准、核准、登记、备案、许可和第三方同意。
14
协议终止
交易文件应持续有效至:
1、 按照法律规定或文件约定的合同终止
2、 经各方书面同意终止
3、 经营期限届满,且各方未能就续约达成一致
4
6、 以上较早发生的为准
15
回购安排
经营期限内,如甲方单方面违反协议约定而导致乙方不能实现协议的目的,对于乙方就项目已经发生的全部成本、费用和支出给予充分的补偿。
16
共同发展
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更好的发展,双方不排除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的可能性。
4、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促使与相关方达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协议。并拟议并确定签署《最终交易文件》(简称:交易文件)
5、乙方为表示合作诚意,愿意支付 万元,做为开发西海旅游综合体的诚意金。
6、本协议签署之后,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甲方不得再就拟议委托经营和独家经营与其他第三方进行任何讨论、谈判、措施
7、或达成、签署任何协议。
7、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另一方有权经书面通知该一方后单方面无责任地终止本协议。并保留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权利。
8、本协议应持续有效至本协议约定第7条约定终止,或根据适用法律规定之终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9、双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15日内无法协商解决,则由签约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10、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11、本协议原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