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一日游”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人 姓 名 身份证件号码 旅行社 名 称 许可证编号 导游员 姓 名 导游证号 手 机 行 程 安 排 团号 出发时间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 线路及景点 景点是否含购物 含购物景点名称 交通安排 使用形式 车牌号码 驾驶员
2、姓名 标 准 合车游( )包车游( ) 空调()、无空调()面包车()中巴()大巴() 餐饮安排 早 餐 午 餐 晚 餐 地点 标准 荤 素 汤( 人/桌) 荤 素 汤( 人/桌) 旅游费用 成人 人× 元/人+儿童 人× 元/人= 元。 含:景点第一道门票、 午(晚)餐费、往返车费、导游服务费 ;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现金()转账() 银行账号 特别提示 1.行程线路须注明道路名称、途经地等信息;
3、2.行程景点须注明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最短停留时间;3.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项目,如果景点本身包含购物,需向旅游者明示;4.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5.旅游者可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争议解决 方 式 1.协商:旅行社客服电话 ;2.投诉: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 ,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 。协商或投诉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组团方式 双
4、方选择第——种组团方式:1、旅游者包团旅游;2、旅游者拼团旅游。包团旅游是指旅游者包车独立成团旅游。 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旅游期间 自旅游者在出发地点登上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车开始至旅游者乘旅游车到返回地点离开旅游车时止。 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1.旅游者名单表; 2.旅游行程单。 旅游者(签约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传真:
5、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签章: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营业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一条 旅行社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0小时
6、含10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0小时之内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外还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3.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在行程中,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弃置旅游者的,旅行社全额退还旅游费,并承担弃置期间给旅游者造成的餐饮费、返回交通费等实际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行社还应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5.旅行社违反合
7、同包车游约定安排合车游的,应退还包车与合车价格的差额,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收旅游费用。 6、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将不同行程安排的旅游者合并旅游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全额退还已收的旅游费用。 7.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每安排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8.旅行社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
8、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9.旅行社及导游员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应退还旅游者相应旅游费用(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未完成时间÷总游览时间×旅游费用总额),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10.旅行社出现其他《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依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旅游者 1.旅游者不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2.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0小时(含10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0小时以内解除合
9、同的,除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外还应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0小时以内解除合同。 3.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必要的费用。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损失的,旅游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违反合同约定妨碍旅游行程,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旅游者采取拖延行程等不正当方式解决争议,妨碍旅游行程、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旅游者其他过错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
10、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不可抗力及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发生不可抗力及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下述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3、因道路交通拥堵、景区流量控制等情形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