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合同双方: (以下简称买方) (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本协议,并同意按合同条款和附件签订本合同。 合同双方代表签字: 买 方 名 称: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卖 方 名 称: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2、 1.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买方”是指 物资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1.2 最终用户指 。 1.3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 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1.4 “卖方”是指(卖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5 “项目”是指 。 1.6 “技术支持方” 为自己拥有或被合法授于本项目的标的物的技术并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或项目合作协议的技术提供者。 1.7 “合同” 是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条款
3、技术规范、附录、附件和其他文件,其优先效力見第19.2款。 1.8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款项的累计总额。 1.9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仪器仪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1.10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检修维护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其费用包含在合同设备价格中。 1.11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试运
4、行、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的标的物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或项目合作协议中规定应向买方提供的全部服务。 1.12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8款中规定的所有合同生效的条件得到满足时的日期。 1.13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4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按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检验
5、验证合同设备能否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 1.15“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6“合同设备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发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17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8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9“现场”是指将要进行设备安装的地点。 1.20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
6、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技术部分所列示和规定。 1.21 “机组”是指由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系统组成的一套完整的发电装置。 1.22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的调试并与电厂机组一起进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连续不间断稳定的满负荷运行168小时的运行。 1.23 “书面文件”是指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4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25“最后一批交
7、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26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选材、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7 “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28“技术参数门槛值”是指招标文件中对设备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值。 2.合同标的 2.1 本合同标的是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 2.2 本合同所供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
8、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规范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定和性能保证值。 2.3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合同技术部分的规定。 2.4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技术部分的规定。 2.5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正文和技术部分的规定。 2.6 卖方提供设备的包装、运输和保险。 2.7卖方应负责合同项下设备的接口,工程设计和项目管理进行协调,并与制造商和分包商的设备性能和参数进行匹配。 2.8卖方保证在标的物设备使用期内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如果卖方的标的物的备品备件停产,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免费提供备品备件的规格及相关的图
9、纸资料, 卖方同意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部分。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部分对合同设备的可靠性、可用率和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调整合同总价。 4.合同价
10、格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4.2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文件、技术服务、税费、包装费、运输及运输保险费(如买方委托,否则不含运输及保险费)等均应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即合同总价已经包含合同有效期内的市场和/或政策性因素等因素引起的合同设备价格的浮动因素。 4.4合同的分项价格详见价格表。 5.付款 5.1 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卖方同意买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 5.2 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电汇。 5.3合同付款按1:7:1:1比例支付,具体如下: 5.
11、3.1 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按如下方式支付:合同签字并生效后15天内,卖方应按合同条款11.13条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和合同总价金额10%的财务收据给买方,经审核无误后,买方在30天内向卖方支付10%合同总价的预付款额。 5.3.2 合同总价70%的货款按如下方式支付: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70%货款(含运杂费和分摊的技术服务费)。 (1) 买方设备接收部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接收单二份; (2) 交付设备的制造厂商的质量证书一式二份; (3) 交付设备的装箱单一式二份; (4) 进口部件的报关完税单复印件一式二份; (5) 由卖方开具的
12、该批设备价格70%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和上次收款证明二份。 (6) 按照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受益人为卖方、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110%的保险单。 5.3.3 合同设备完成试运行后的合同总价10%的货款按如下方式支付:合同设备完成可靠性试运行后,卖方提供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发票及上次的收款证明,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买方支付合同价格的10%给卖方。付款时间为完成可靠性试运行之日起1个月或设备到达现场通过验收之日起12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 5.3.4 剩余的合同总价的10%作为合同设备的质保金,按如下方式支付:合同设备的质保期满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和卖方提供合同总价金额10%的财务收据
13、给买方后,买方在60日内支付10%给卖方。 如质保期内发现了因卖方责任产生的缺陷,合同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质保金随质保期按合同条款11.2条的规定顺延。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供货的及时性和部套的完整性。交货时间为见技术协议。 6.2 合同设备所有权在交货地点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货地点交付合同设备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6.2.1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按以下地点交货: 公路运输或铁路运输。(如买方委托) 汽车运输至 工程工地现场指定地点;
14、 铁路运输或船运为电厂铁路专用线或就近码头。 无论哪种方式均为车面交货。 非买方原因调整运输方式,合同运保费不变。 6.2.2收货单位: 6.2.3技术资料的邮寄 收货单位: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使用特快专递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 6.3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并提供一份重量超过2吨或体积大于9米×3米×3米的大件货物清单。 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码头/空港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现场交货时间以现场交货记录为准。
15、但是如果在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错误,例如货物缺损、装箱单与实际到货不符等,则设备交货日期以通过现场修复、补充发货等手段完全改正了发运交货错误的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将有KKS 3级编号的货物总清单、装箱总清单及编号的电子文挡发给买方并应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
16、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和每件包装的装箱清单; 8)交运车站/码头/机场名称、车/船/航班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吨(包括二吨)或尺寸超过长9米×高3米×宽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等)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卖方应将交货时间表中没有开列的货物配合安装进度或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
17、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6.8 卖方应按技术部分的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技术部分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12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规定的交付进度。 6.9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6.10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
18、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1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2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
19、向买方发送一份装箱清单的电子邮件。 7.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根据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
20、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标记应该使用易于辨识且不易丢失或不易偶然无意擦除的方法。标记不能影响安装后整个设备和系统的美观。 7.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车站/码头/机场;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人代码; 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
21、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保管等级。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相应国家及国际包装标准。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
22、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箱号、名称、数量、重量、机组号、图号或部件号的详细装箱单一式二份和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装箱单的格式和内容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确定。 7.6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7.7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8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 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9 所有管道、管
23、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0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7.11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对需要充氮气(N2)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施行充氮气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氮气瓶。对需要从结构、包装、运输等保护有防震要求的设备,必要时应配备带时间轴的振动记录仪。待货到工地后,由买卖双方共同查验振动记录仪数据,如果据振动记录仪记录的数据小于设备耐振值,振动记录仪由卖方取回,否则待查
24、明该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后振动记录仪才能返还。 7.12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站;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4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7.15 卖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
25、架等,应做出专门标记,在买方对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卖方自行收回。回收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卖方需派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相应能力的合格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向买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
26、一式两份。 8.4卖方如果有技术支持方,技术支持方的文件应通过卖方或买方可接受的方式提供给买方。 8.5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6若需要召开技术联络会解决技术、配合、接口等问题时,双方应派员参加。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会议费用(不含旅费、食宿费)由会议承办方负担。 8.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并加盖法人公章,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
27、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8 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买方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变更或修改,并向卖方作书面通知,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 8.9 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卖方、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28、8.12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分包与外购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或交货前4个月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本合同第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卖方有义务在工作
29、现场保存一套图纸和安装说明书(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中)。卖方技术人员应负责对现场发生的经买方代表确认的任何改变和/或更正做出标记、记录,并将与卖方所供货物有关联的工程施工的资料列入这种图纸和电子版本。在性能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移交给买方。 8.16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9.设备监造与检验 9.1 监造 9.1.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3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运行和维护的标准清单。标准应符合技术部分的规定。 9.1.2 买方将委
30、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DT/T586-95《中华人民共和 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并参照《国产大型火电机组设备制造质量监检大纲》。 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查阅标准,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 9.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技术部分。 9.1.4 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方便和协助。 9.1.4.1 在本合同设备投料时,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4.2
31、 卖方必须提前10天(国内制造设备)或30天(国外制造设备)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 卖方必须提供查阅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提供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技术部分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保密部分除外)。 9.1.4.4 卖方必须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交通、通讯、住宿等方面)。 9.1.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
32、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9.1.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9.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加了监造与检验,是否签署了
33、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本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2工厂检验 9.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包括分包、外购与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9.2.2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9.2.3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合格才能出厂并发运。 9.2.4所有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买方存档。 9.2.5 技术支持方或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必须在所供设备/部件工厂检验的正式记录文件上签字,否则卖方不准发货,由此造
34、成的交货延误由卖方负担。 9.3现场开箱检验 9.3.1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供货清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有权根据施工进度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在现场开箱检验时,如果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35、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9.3.2现场接收和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承担。 9.3.3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14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
36、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3.4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和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负担。 9.3.5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9.3.1至9.3.4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本合同9.3.6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修理和运杂费等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应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9.3.6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
37、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否则按合同第11.9条处理。 9.3.7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 9.4上述9.3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1款及技术部分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5买方有权在供货期间向卖方及其技术支持方(如果有)自费派遣代表,卖方有义务协助配合,除负责联系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等事宜外,促使卖方按时确定合格的主要附属设备的分包商,以及在机组调试阶段负责配合卖方加速调试过程中损坏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卖方
38、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 10.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10.1卖方应分别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前2个月,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维修的技术说明书。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对整个安装、调试过程进行指导。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使电厂尽快建成投产。 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 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
39、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10.2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每套机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单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技术部分的要求进行。 10.3合同设备的安装完
40、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1个月,否则将按本合同第11.9条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4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6个月内(此6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应相应顺延。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验证该套机组的合同设备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该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41、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每方发生的所有人员费用均自行负担。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6条和11.7条办理。 10.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且此缺陷按本合同条款被定为卖方责任,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10.6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技术部分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10.6.1 如属买方责任,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因此产生的所
42、有费用应买方承担。 10.6.2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包括进行必要的设备修理、更换或改进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1) 替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2)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3) 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4)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5)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6) 所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10.7在第二次性能
43、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11款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此时卖方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与买方一起采取各种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技术服务费由买方承担。 10.8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0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
44、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义务使合同设备满足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在合同设备与机组一起通过168小时试运行试验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则此后10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10.9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10天内按照11.4条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10.10按10.4条及10.7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
45、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或无法区分责任方的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或请第三方权威部门认定),卖方应按照本合同6.8条及11.3.1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0.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
46、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或买方的相关单位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 a h + M + c m 公式3-1 其中: P —— 总费用(元) a —— 人工费率(元/小时·人) h —— 工时(小时·人) M —— 材料费(元) c —— 台班数(台·班) m —— 每台设备的台班费费率(元/台·班) 10.12 经双方确认或请第三方权威部门认定前,不论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47、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由责任方或按责任的大小比例承担上述的费用。 11.保证与索赔 11.1合同设备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发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1.2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重新计算一年。 11.3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能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和易于维
48、护,适合于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环保和环境质量、现场服务的劳动安全、卫生等各方面的标准必须优于或符合中国的强制性标准。 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晰的和正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工程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除非技术部分另有规定,合同设备应满足机组在半年试生产期后,年利用小时数不小于6500小时,年运行小时数不小于7500小时的要求,卖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1.3.1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如果卖方从非买方的建设公司雇佣人员,为卖方的原因进行
49、额外工作,所有费用应由卖方承担。而且任何卖方所雇佣的任何人员事前都必须得到买方的同意。 11.3.2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否则,应按11.9条处理。卖方还应承担检验费以及补偿买方遭受的全部费用和直接损失。如果由于买方的责任,而发生额外工作,所有的费用,如人力、机械、消耗材料均应由买方承担。 11.3.3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
50、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和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11.3.4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或无法区分责任方的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头,并且通知买方。 11.4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30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