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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经销合同.doc

1、 票务经销合同 甲方: (法人登记证照上登记的正式名称)。 乙方: (法人登记证照上登记的正式名称)。 1. 合同当事人 本合同当事人为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经销甲方提供的门票的经销商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 合同目的 2.1本合同的目的是甲方提供的门票由乙方在其拥有的销售渠道上进行销售,通过双方的相互协作展开有效的营销活动,从而扩大销售并寻求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2.2本合同的根本性质为乙方代理销售甲方门票的的委托

2、销售合同。 2.3本合同不产生乙方对甲方的代理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销售活动。 3. 经销票务 3.1本合同的经销票务是指在本合同期限内由甲方提供的并通过乙方销售的全部景点门票,包括 (列清景点名称)。 3.2乙方为取得所经销票务的委托销售权,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并放弃对该保证金主张利息,合同期满时如乙方未违反本合同条款由甲方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万元。 3.3乙方不得将经销门票向其它票务销售机构进行分销。 4. 合同期限 4.1本合同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3、月 日止。 4.2合同期满时,如双方未提出其它书面意见,则自本合同期满日之次日起至合同重新签订之日或一方提出书面终止合同意见时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5.销售区域 5.1乙方的销售区域仅限其拥有的网络平台以及其拥有的销售渠道。 5.2除非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指定销售区域以外的市场直接或通过他人间接销售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产品。 6.销售目标 6.1乙方的销售目标由甲方以书面方式确认。 6.2乙方应保证销售量(额)每个季度按一定比例增长,并按季度计划完成指标任务。 6.3当乙方不能完成其销售目标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6.4甲方视乙方对销售目标的完成情况对乙方进行奖

4、惩,乙方对甲方的处罚措施应予接受。 8.订货及发货 8.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订货单格式以书面方式向甲方申请订货。 8.2甲方依据乙方的订货单进行发货。 8.3为便于甲方组织生产,合理库存,乙方应于当月期满十日前向甲方报送次月的订货单。 8.4甲方有权按照生产及库存的实际情况调整供货时间、品种、数量、规格、价格。 9.货款支付 9.1甲方有权在乙方全额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费用前拒绝向乙方发货。 9.2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的方式为现金、转账或甲方以书面方式认可的其它方式。 9.3甲方接收乙方转账支付货款的账号信息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9.4甲方可在每月度结算或在本

5、协议终止(包括协议有效期届满、协议解除等情况)或在其它需要时间与乙方进行对账,乙方应在收到对账单后两日内后将对账单原件加盖公章送达至甲方,逾期视为确认甲方对账单。 10.票务销售管理 10.1乙方负责经销票务的销售、推广活动,并独立承担因进行销售而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10.2因乙方、乙方的雇员、乙方的渠道商等的行为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3乙方按照甲方对于经销产品的价格要求进行销售。 10.4为进行市场管理,甲方有权根据需要进行市场检查,要求乙方提供所经销票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资料、客户名单、财务状况、客户、销售情况、职员、库存等。

6、10.5甲方为乙方提供销售宣传支持,但不承担乙方为产品营销所支付的营销费用。 10.6乙方可以投放经销产品的广告或进行其它宣传活动,但广告或进行其它宣传活动的内容须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10.7甲方有权独立制定相关销售管理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销售管理制度。 11. 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11.1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分公司、销售公司、经营部”等名义或采取其它侵犯甲方知识产权、名称等方式从事经营及销售活动。 11.2乙方所获知的甲方的所有经营上的机密或甲方要求保密的其它事项,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应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2.合同的解除 12.1甲方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7、时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2.1.1乙方违反了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且经甲方通知后在三日内未予纠正的; 12.1.2乙方由于破产或被法院等政府机关强制解散等原因而无法行使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时; 12.1.3乙方在一年内累计三个月未完成月度销售任务时; 12.1.4其它甲方认为的严重行为发生时。 12.2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同时承担下列责任: 12.2.1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2.2.2另行支付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二十做为额外赔偿; 12.2.3将履约保证金赔偿给甲方。 12.3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丧失甲方给予的所有权利并放弃要求任何赔偿,乙方应在十日内向甲方付清包括往来账款

8、在内的一切债务。 14.纠纷解决 14.1双方对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的,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甲方进行解释。 14.2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 14.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15. 通知和通讯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相关事宜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5.1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15. 2 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15.3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15.4

9、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16.附则 16.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6.2 在如下全部条件满足之日,本协议生效: 16.2.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16.2.2 自乙方按照本协议第4.3款约定支付了足额履约保证金。 16.4 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6.5本协议采用中文订立,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 16.6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签署。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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