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 路 租 用 协 议 书甲 方: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乙 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合同编号:_ 签订地点:_ 总 则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在充分协商和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就甲方租用乙方2M中继电路使用事宜签订本协议。该协议条款均系双方共同商定。乙方出租给甲方的电路,从物理上体现为:在乙方铺设的到达甲方入网单位指定位置的光缆的接头和到达甲方对端入网单位指定位置的光缆的接头之间的部
2、分,不包含用户端设备。第1章 权利和义务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 同意租用乙方提供的2M中继电路使用,并保证按协议约定的缴费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各项费用。第二条 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具有国家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并符合乙方局端设备对用户端设备的要求。第三条 各入网单位应派专人负责提前做好用户端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提供场地、电源、空调等合适的机房环境,并完成用户端设备(含网络接入设备)的准备工作;负责处理用户接入线路部分施工期间及租用期间涉及甲方或第三方的施工协调工作,具体与甲方或第三方单位院内线路施工主管部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以及建筑物内线路施工主管单位的协调工作等;调配
3、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第四条 给出电路开通时间表,并根据开通时间表提前一个月到乙方办理手续,填写业务受理单。第五条 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第六条 若要求提高或者降低速率,需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第七条 保证所租用乙方电路仅供组建话务语音中继开展日常业务使用,不用于其它用途,或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仅限多元行销部新乡工行项目)。第八条 负责用户端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负责乙方放置在甲方机房的设备的安全问题和正常运行。第九条 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自建网站,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对未经备案或许可擅自接入的网站,乙方有权停止接入。由此引起的责任
4、均由甲方承担。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视甲方为全市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各类租用电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第十一条 在资源满足情况下,受理甲方电路申请,向甲方提供所租用的电路,负责电路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第十二条 保障电路的正常运行,如发生电路故障,随时响应,具体服务质量标准详见第 四 章。第2章 协议标的第十三条 本协议标的物为甲方租用乙方的2M中继电路壹条。第十四条 本协议标的额为1.92万,每年0.96万元2年。第3章 租用电路情况及资费第十五条 甲方组建2M中继电路使用,具体电路类型、传输介质、电路数量及开通时间详见附件一。第十六条 鉴于双方长期友好
5、合作关系,甲方如开通新的网络,乙方将依照本协议相关规定予以同等优惠,但甲方需提前三个月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资费调整,双方另行协商。在双方达成新协议之前,按本协议实际收费执行。第4章 服务质量第十八条 电路开通时限:指甲方(或甲方各入网单位)到乙方办理手续,填写业务受理单并缴纳一次性费用之日起,至为用户开通租用的电路(不包括用户设备)实际占用的时间。第十九条 具体开通时限遵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执行。第二十条 电路开通标志:两端线路均按要求到达用户指定位置,甲方两端入网单位都签字认可后,即视为开通。另外如遇以下情况,也视为电路开通:由于甲方原因(如:用户
6、端设备、场地等原因)而造成电路调通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施工、测试完毕确保电路畅通后而甲方入网单位拒不在竣工单上签字、并超出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电路开通时限的。 如遇以上两种情况,由乙方工作人员在电路开通竣工单上注明原因和日期后,自动认为电路开通,同时,甲方有责任督促该入网单位在竣工单上签字。第二十一条 故障修复时限【数据电路】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执行;【数字电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执行。若国家颁布新的标准,乙方应按新标准执行。第5章 帐务结算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电路租费和违约金。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费用主要包
7、括:工时费、手续费、调测费和双方协商的其他一次性费用等。鉴于双方长期友好关系,乙方本次对甲方租用的电路免收一次性费用,月租费按800元/月优惠收取。第二十四条 电路租费按年结算,自电路开通之日起开始计费。甲方向乙方预存9600元电路租用费,可优惠使用一年。甲方应在2012年 8月1日前向乙方第二次预存9600元,可继续优惠使用一年 电路租费按年结算,自电路开通之日起开始计费。在每月1号-30号甲方向乙方缴纳当月的电路月租费用。第二十五条 在以上结算时间内,甲方各入网单位以现金/银行转帐/同城委托收款等方式向 乙方 结算电路租费。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预缴一年的费用共计0.96万,该预存款
8、使用完后,甲方提前按月缴纳电路使用费(每月800元)。第二十六条 结算周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为:结算金额(电路租费违约金)(说明:如甲方违约则使用“”,若乙方违约则使用“”)违约金的计算 详见“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在当月15日之前(含15日)申请开通的电路,甲方缴纳全月费用;在当月15日之后申请开通的电路,甲方按照每月应付电路租费的50向乙方付费。第二十八条 在当月15日之前(含15日)退租的电路,甲方按照每月应付电路租费的50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日之后退租的电路,甲方缴纳全月费用。第二十九条 一点结算支付方式:乙方在协议约定的结算时间前5天内向甲方提供付款通知单。甲方收到付
9、款通知后按规定时间付款,乙方收到付款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反馈。第三十条 甲方如对租费有异议,应先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内按付款通知单向乙方缴纳费用。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一结算周期内调整。第6章 不可抗力第三十一条 不可抗力必须是指不可控制、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雷击、火灾等;2) 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骚乱等。第三十二条 协议生效后,由上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电路故障,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第三十三条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十四日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可不予承认其遭受不可抗力影
10、响,并有权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 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的继续履行问题, 并尽快达成新的协议。第三十五条 不可抗力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本合同继续履行。第7章 违约责任7.1 甲方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如甲方不按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如期支付相关费用,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条款执行。第三十本条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服务中断而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第三十八条 甲方未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到 乙方 办理手续者,不再享受本协议的优惠条款。第三十九条 未经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的用户端设备私自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造成乙方设备丢失、损
11、坏的,由甲方按照设备厂家报价赔偿。(或赔偿相同设备)第四十条 乙方在以下条件下有权自动解除给予甲方的优惠条款,甲方应按照协议期限和未经优惠的国家资费标准向乙方补缴已开通电路在已履行期间的优惠差价总额,并在剩余协议期内执行未经优惠的国家资费标准产生的电路租用费用:甲方多元行销部新乡工行项目如在新乡市开通新的地市城域网或增加新接入网点,未按照本协议第十六条执行的;协议有效期内,对本协议中涉及的甲方多元行销部新乡工行项目电路,甲方未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租用或改租其他运营商电路的。第四十一条 甲方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乙方有权对甲方电路进行关停。7.2 乙方违约责任第四十
12、二条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线路(或主备用线路同时出现)障碍又不能按规定时间恢复的,则乙方应减收甲方实际发生故障时间所应付的租费(即实际故障天数*月租费用/30天,尾数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实际故障时间超过15天的,免收当月故障电路月租费用。乙方在资源满足的情况下,没有按开通时限开通甲方申请的电路,每超过一天,乙方应按该条电路甲方所交一次性费用的3向甲方缴纳违约金。7.3 其它事项第四十三条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对方的其他损失和对方与第三方的纠纷不存在任何责任。第四十四条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与对方协商而中断协议,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标的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第四十五条
13、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天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第四十六条 在上述违约期的计算中,应扣除第6章中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延迟 。第8章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七条 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同意后(第九条和第四十一条除外)应签署变更或终止协议。由于终止协议带来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四十八条 乙方在以下条件下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提前十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支付违约金:甲方未经乙方及其授权部门的书面许可,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方
14、;甲方未经乙方及其授权部门的书面许可,将本协议涉及的电路用于协议规定以外的用途;甲方利用本协议涉及的电路从事违法活动。第四十九条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第五十条 协议主体如遇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和不可抗拒因素发生,使协议无法进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共同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协议。第9章 有效期限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2011年 8月*至2013年 6 月*。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
15、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五十四条 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将被视为重新签订,有效期为 2 年,所有条款将继续执行。若达成新协议前,本协议已到期,则按标准资费执行。第10章 其它事项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涉及企业机密,甲乙双方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内容和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及信息,由泄密而引起的损失由泄密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五十六条 协议书附件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五十七条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第五十八条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各项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附件一:电路类型、传输介质、电路数量及开通时间表附件二:结算的银行、帐户、账号甲方名称: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乙方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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