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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站十三项制度规范.doc

1、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 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加大对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现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如下从重处罚的规定。 一、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奶畜所产

2、的生鲜乳,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禁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没收。 二、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30倍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 四、未取得

3、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六、法律、行政法规

4、对上述违法行为有新的处罚规定的,对相关违法行为在新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七、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增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提高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等第一责任者意识,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5、第二条 奶畜养殖场(小区)采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以下简称投入品),以及生鲜乳收购站收购、运输生鲜乳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奶畜养殖场(小区)采购投入品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采购进口投入品还需查验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口登记证,并建立投入品供货商信息档案或记录。 第四条 奶畜养殖场(小区)采购兽药,应当现场查验并确认符合下列要求: (一) 包装完整,并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有说明书,字样清晰; (二) 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与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 (三) 附具产品质量

6、合格证; (四) 在保质期内。 第五条 奶畜养殖场(小区)采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现场查验并确认符合下列要求: (一) 包装完整无破损; (二) 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 附具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标签,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附具中文标签; (四) 在保质期内,且无霉变、结块。 第六条 现场查验合格后,奶畜养殖场(小区)应当填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货记录》。 第七条 投入品供货商未提供第三条规定的资质材料的,或现场查验确认投入品不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奶畜养殖场(小区)不得采购。 第八条 奶畜养殖场(小区)不得采购违禁添加物或禁用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对动

7、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第九条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应当查验奶畜强制免疫情况。奶畜养殖场(小区)应当提供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交售人信息档案或记录。 第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应当按照现行标准或规范进行生鲜乳的抽样和留样,并按照《生乳》国家标准进行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并填写《生鲜乳收购记录》、《生鲜乳检测记录》和《生鲜乳留样记录》。 第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的生鲜乳应当符合《生乳》国家标准。不符合《生乳》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经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检测无误后,应当在当地畜牧兽医部

8、门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不合格生鲜乳处理记录》。 第十三条 生鲜乳收购站向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生鲜乳,应当填写《生鲜乳销售记录》。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参照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挤奶厅和周边环境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并填写《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 第十五条 生鲜乳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运输车辆应当携带生鲜乳准运证明,并与运输车辆牌照一致; (二) 运输车辆应当携带交接单,内容真实; (三) 生鲜乳贮存罐应当密封完好,保持低温; (四) 运

9、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印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留样记录、检测记录、购销合同、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收购、贮存

10、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械挤奶操作规程 1.每次开启总电源,检查电压是否正常 2.注意观察真空泵润滑油是否充足。 3.每天必须至少清洗一个脉动器,并按照规定加油。 4.奶罐盛奶250公斤以上方可启动制冷机组,并观察搅拌运转是否正常,观察生鲜乳温度下降情况并记录。 5.严格遵循清洗步骤。 卫生管理制度 1.提高质量意识,加强卫生管理,保持室内外地面积所有设备

11、干净卫生,无粪污。地面的下水道口应有过滤较大固体沉淀物的设施。定期清理和疏导下水道,防止阻塞,确保挤奶厅污水排放顺畅 2.在挤奶厅内使用的化学物资和产品应放在不会对牛奶造成污染的位置贮存,并由专人保管。 3.奶牛进入挤奶厅前应刷洗牛体,保持牛体清洁。 4.挤奶前对奶牛的乳房进行清洗、消毒和刺激按摩,使用一次性纸巾或经过消毒的毛巾擦干(一牛一巾),一次性纸巾应符合纸巾制品GB3529规定。 5.挤奶程序应遵循头产奶牛,高产奶牛,低产奶牛的顺序,减少隐性乳房炎的发生。 6.手工收集头3把奶并进行感官检测,发现异常及时检测并采用手工挤奶。 7.废弃牛奶应经消毒后再废弃。 8.产犊后7天

12、干乳期前15天、检测患有传染病的牛、患隐性乳房炎、使用抗生素及应用抗生素5天后,经检测仍有抗生素残留的奶牛禁止机械。抗生素检测应符合《牛乳检验方法》(GB/T 5409)的规定。 设备清洗消毒制度 1.清洗每次挤奶前应用清水对挤奶及贮运设备进行冲洗,清洗不少于10分钟。 2. 挤奶完毕后,马上用清洁的温水(35℃-40℃)进行冲洗,不加任何清洗剂,冲洗到水变清为止。 3. 预冲洗后立刻用pH值11.5的碱洗液(碱洗液浓度应考虑水的pH值和硬度)循环清洗10-15分钟。碱洗温度开始在70℃-80℃左右,循环到水温不低于41℃。 3.碱洗后继续进行酸洗,酸洗液pH值为3.5

13、酸洗液浓度应考虑水的pH值和硬度),循环清洗10-15分钟,酸洗温度应与碱洗温度相同。 4.视管路系统清洁程度,碱洗与酸洗可在每次挤奶作业后交替进行。在每次碱(酸)清洗后,再用温水冲洗5分钟。清洗完毕管道内不应留有残水。 5.奶车、奶罐每次用完后先用温水清洗,水温35℃-40℃;再用热碱水(温度50℃)循环清洗消毒;最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6.奶泵、奶管、阀门每用一次,都要用清水清洗一次。奶泵、奶管、阀门应每周2次冲刷、清洗。 生鲜乳的冷藏与运输管理制度 1.贮运容器贮存生鲜牛乳的容器,应符合《散装乳冷藏罐》(GB/T 10942)的要求。运输奶罐应具备保温隔热、防腐蚀、

14、便于清洗等性能,符合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要求。 2.冷却刚挤出的生鲜牛乳应及时冷却、贮存。2小时之内冷却到4℃以下保存。 3.贮存时间生鲜牛乳挤出后在贮奶罐的贮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贮奶罐内生鲜牛乳温度应低于6℃。 4.运输从事生鲜牛乳运输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获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证明。生鲜牛乳运输车辆必须获得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必须具有保温或制冷型奶罐。在运输过程中,尽量保持生鲜牛乳装满奶罐,避免运输途中生鲜牛乳振荡,与空气接触发生氧化反应。严禁在运输途中向奶罐内加入任何物质。要保持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 生鲜乳质量检测制度 1.

15、生鲜乳收购站应设立化验室,并配备必要的乳成分分析检测设备和卫生检测仪器、试剂。 2.生鲜乳收购站应按照《生乳》国家标准的要求对生鲜乳的感官指标(气味、颜色和组织状态)、理化指标(密度、蛋白质、脂肪、酸度、乳糖、非脂固形物、干物质等)进行检测。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微生物指标和体细胞数的测定。重点检测三聚氰胺、抗生素等有毒有害物质,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存档。 3.生鲜乳收购站化验室应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生鲜乳进行批批检测。 4.生鲜乳收购站化验室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生鲜乳,应立即报告生鲜乳收购站质量负责人,不合格产品不得销售。 5.生鲜乳收购站化验室检测中发现三聚氰胺、抗生素超标,应立即查找原因,并向

16、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报告。 6.生鲜乳收购站化验室应严格检验记录和档案管理,检验记录和档案至少保存2年以上。 生鲜乳收购站质量监督员制度 1.每个奶站必须配备一名以上质量监督员 2.奶站监督员负责奶站生鲜牛奶收购、检测、销售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奶站监督员发现奶站收购、检测、销售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发现生鲜牛奶中三聚氰胺、抗生素超标,要立即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报告,监督其不得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奶站监督员要监督奶站做好三项记录,即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挤奶和贮运设施消毒记录和生鲜乳运输交接记录;监督奶站遵守购销合同

17、及时向奶农兑现收奶款。 5.奶站监督员应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6.奶站监督员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空岗、漏岗,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解决。 7.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奶站宴请,不得收取奶站礼品,不得对奶站提出与监管工作无关的要求。 8.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奶站秘密,不得泄露监管信息,不得擅自发表任何信息。 设备维护与管理制度 1.挤奶设备的维护挤奶设备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挤奶设备除了日常保养外,每年都应当由专业技术工程师全面维护保养。不同类型的设备应根据设备厂商的要求作特殊维护。 2

18、每天检查真空泵油量是否保持在要求的范围内;集乳器进气孔是否被堵塞;橡胶部件是否有磨损或漏气;真空表读数是否稳定,套杯前与套杯后,真空表的读数应当相同,摘取杯组时真空会略微下降,但5秒内应上升到原位,真空调节器是否有明显的放气声,如没有放气声说明真空储气量不够;奶杯内衬/杯罩间是否有液体进入。如果有水或奶,表明内衬有破损,应当更换。 3.每周检查一次脉动率与内衬收缩是否正常。在机器运转状态下,将拇指伸入一个奶杯,其他3个奶杯堵住或折断真空,检查每分钟按摩次数(脉动率),拇指应感觉到内衬的充分收缩;奶泵止回阀是否断裂,空气是否进入奶泵。 4.每月检查真空泵皮带松紧度是否正常,用拇指按压皮带应

19、有1.25厘米的张度。 5.每月检查清洁脉动器进气口,有些进气口有过滤网,需要清洗或更换,脉动器加油需按供应商的要求进行。 6.清洁真空调节器和传感器用湿布擦净真空调节器的阀、座等(按照工程师的指导),传感器过滤网可用皂液清洗,晾干后再装上。 7.每月检查奶水分离器和稳压罐浮球阀。应确保这些浮球阀工作正常,检查其密封情况,有磨损时应立即更换;冲洗真空管、清洁排泄阀、检查密封状况。 8.每年由专业技术工程师对挤奶设备做系统检查。 挤奶人员管理制度 1.挤奶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获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2.挤奶员应保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不涂抹化妆

20、品、不佩戴饰物。 3.挤奶员手部刀伤和其他开放性外伤,未愈前不能挤奶。 4.挤奶操作时,挤奶员应穿工作服和工作鞋,戴工作帽。 投入品管理制度 1.饲料(含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必须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2.禁止使用国家明文禁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禁止使用禁用于泌乳期动物的兽药种类。 3.禁止使用未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 4.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规范和质量标准使用兽药,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5.预防、治疗奶牛疾病的用药要有兽医处方,并保留备查。 6.建立并保存奶牛的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患病奶牛的治疗记录和

21、用药记录。治疗记录应包括:患病奶牛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用药记录应包括:药物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品批号、有效成分、含量规格、使用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用药人员签名等。 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1.建立化学药品购置、使用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化学药品的管理,按要求将各类药品分类合理存放。 2.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药品进行清点,对化学药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检查。 3.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药品,要按照要求严加管理,要设专室专柜存放,将剧毒及危险药品的购置日期和数量登记在案,以备检查。 4.要加强药品保管室和药品的安全管理。注意防火、防盗和防爆炸。 5.药品保

22、管室不得放置无关的物品。要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和 干燥、通风。 6.若药品试剂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出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1.要有固定的教育培训场所,有专人负责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培训教育记录制度,记录详细具体。 2.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质量安全意识;熟悉岗位职责,掌握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 3.挤奶操作员要进行岗前培训,熟练掌握挤奶操作规程,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挤奶操作,经培训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 4.各工序工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擅自换班轮岗。 5.在岗职工在

23、接受定期培训时,不得缺席,严格执行请假、签到制度。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24、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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