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经营合同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决定将所拥有的中华碧玉园 商铺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委托乙方经营,具体委托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委托经营场地 委托的经营场所位于 ,经营面积: (具体以附件图纸为准) 第二条:委托经营方式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涉及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均委托于乙方处理,并同意乙方和他人合租从事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具体委托经营事项 1、乙方自行或与其他管理机构和人人合作经营管理; 2、乙方按照规定的业态确定、调整商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模式; 3、在保证甲方约
2、定利益的前提下,乙方独立处理一切与商铺经营有关的内外事务。 第四条:委托经营期限本合同约定铺位的委托经营期限为: 年。自甲方将商铺正式与乙方交接之日开始计算时间。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在委托经营期间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向乙方收取商铺经营回报收益。 2、商铺的回报额及支付期限:双方约定:甲方在购买该商铺享受 优惠和的优惠。甲方委托乙方经营前两年免收商铺委托经营费用,后三年按照同类商铺的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收取经营回报费用。 商铺经营回报利益届时由该商铺经营者凭本委托经营合同书和租赁合同,由经营者直接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3、在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因规模经营和品牌效益需要与第三方
3、合作经营;同意乙方因经营之需而对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布局。委托经营期满时,在甲乙双方不在继续维持委托经营关系时,乙方承诺将该商铺恢复至原有状态。 4、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经营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商铺经营者承担,甲方不干涉商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和商铺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乙方和商铺经营者提供一切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应及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明以及必须的签字、盖章之类的手续。) 6、因商铺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商铺经营者依法为纳税义务人的,全部税费由商铺经营者承担;甲方委托经营所得而产生的各项税费,甲方依法为纳
4、税义务人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7、在委托经营期间,有关商铺房屋、设备、设施正常维护所需维护费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营管理费、广告费等费用由商铺经营者承担。 8、在委托经营期内,商铺的产权属于甲方。商铺经营者对商铺无处分权。商铺经营者除对商铺实行正常经营活动外,不得有销售、抵押商铺的侵犯商铺所有权人的行为。 9、在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时,甲方如需出售、租赁或另行委托他人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商铺经营者享有优先购买、承租及经营权。 10、商铺的财产以外保险,由甲方出资投保,受益人为甲方。 11、在委托经营期限内,甲方如发生产权转移行为时,其产权受让方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违约
5、责任 1、商铺经营者逾期向甲方支付商铺经营回报利益,甲方有权要求商铺经营者按约履行。若商铺经营者在逾期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自第六个工作日起逾期每日可按三个月商铺经营回报利益的万分之三向商铺经营者加收滞纳金。 2、本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因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 遇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商铺损失或灭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乙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遇投保财产损失、灭失的,有关赔偿责任认定以保险公司理赔调查结果为准,按投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合同期满的商定 在本合同正式履行期间,乙方会同有关方面召集经营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本合同委托经营期满前三个月就以后的重大经营决策和合同续签事宜由商铺经营者与业主委员会洽商确定。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2 1、提交 2、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其他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形成书面补充约定,所及事项以最后书面补充约定为准。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