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人律师服务协议甲方(以下简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联系地址:_联系电话:_乙方(以下简称 律师)执业证号:_执业律所:_联系地址:_联系电话:_鉴于:1. 委托人为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自愿通过私人律师服务协议寻求乙方的法律咨询和服务;2. 律师乙方是持有有效执业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经验的合法执业律师,愿意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服务内容1.1 委托人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解释和相关法律服务;1.2 乙方将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对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诉讼和仲裁、起草和审核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
2、务。第二条 服务方式2.1 委托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亲自到乙方律所等途径与乙方保持有效沟通;2.2 乙方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回复,并协助委托人解决法律问题。第三条 费用与结算3.1 律师费:委托人同意根据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3.2 其他费用:如因委托事项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如诉讼费、公证费等),委托人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该等费用;3.3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结算方式为_(如:委托人每次服务请求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费用)。第四条 保密协议4.1 乙方保证对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案件事实、与委托人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予以保密;4.2 未经委托人同意,乙方不
3、得将上述信息透露给第三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第五条 违约责任5.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2 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六条 协议终止6.1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随时终止本协议;6.2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和解决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7.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第八条 其他条款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8.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分。在确保双方权益平等的前提下,双方确认并同意以上协议内容,并签署于年 月 日。委托人签字(盖章):_律师签字(盖章):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