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一、总体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制定与其交易活动的特征、复杂程度和风险暴露水平相适应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二)商业银行应计算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未结算的证券、商品和外汇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 1.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2. 证券融资交易(包括回购交易、证券借贷和保证金贷款交易等)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3.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信用风险。 (三)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两部分。 信用估值调整风
2、险是指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信用利差扩大导致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发生损失的风险。 (四)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二、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一)违约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1.商业银行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2.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乘以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 3.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
3、应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4. 商业银行应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EAD),计算规则如下: EAD = MTM + Add-on 其中: (1)MTM为按盯市价值计算的重置成本与0之间的较大者; (2)Add-on为反映剩余期限内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 (3)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Add-on)等于衍生工具的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附加系数。 5.信用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见表1。 表1 信用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 类型 参照资产 信用保护买方(%) 信用保护卖方(%) 总收益互换 合格参照资产 5 5 不合格
4、参照资产 10 10 信用违约互换 合格参照资产 5 5 不合格参照资产 10 10 (1)合格参照资产包括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以及本办法附件10所规定的政府证券和合格证券。 (2)信用违约互换的信用保护卖方只有在参照资产的发行人尚能履约但信用保护买方破产的情况下才需计算附加因子,且以信用保护买方尚未支付的费用为上限。 (3)在信用衍生工具的参照资产由多项资产构成的情况下,如果参照资产组中第一项参照资产违约即算做整体违约,附加系数由参照资产组中信用质量最低的参照资产决定;如果参照资产组中第二项参照资产违约才算整体违约,则附加系数由信
5、用质量次低的参照资产决定,依此类推。 6.除信用衍生工具外,其他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见表2。 表2 各类其他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 剩余期限 利率 (%) 汇率和黄金 (%) 股权 (%) 黄金以外的贵金属 (%) 其它商品 (%) 不超过1年 0.0 1.0 6.0 7.0 10.0 1年以上,不超过5年 0.5 5.0 8.0 7.0 12.0 5年以上 1.5 7.5 10.0 8.0 15.0 7. 商业银行为对冲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而购买的信用衍生工具,若在计量资本要求时考虑了该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则在计
6、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该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为0。 8. 若商业银行将销售的信用违约互换放在银行账户,并且将其当作保证来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时该信用违约互换的违约风险暴露为0。 9.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符合本办法附件6第三部分关于合格净额结算的要求的,商业银行可按照该部分的规定计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 (二)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1.商业银行应采用以下公式计算信用估值调整(CVA)风险加权资产: CVA风险加权资产 其中: (1)h为1年期的风险持有期(单位:年),h=1。 (2)wi为交易对手i所适用的风险权重。交
7、易对手i的风险权重应根据交易对手i的外部评级确定,表4列示了外部评级与风险权重的对应关系。如交易对手i无外部评级,银行应将该交易对手的内部评级结果映射到外部评级,且此映射关系应得到银监会的认可。如交易对手i无外部评级也无内部评级,则wi=1%。 (3)EADitotal为交易对手i的EAD。估计EAD时可考虑净额结算及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效果,且应使用(1-exp(-0.05*Mi))/(0.05*Mi)的折现系数进行折现。 (4)Bi为银行购买的、标的为交易对手i且用于对冲CVA风险的单名信用违约互换套期工具的名义金额(如有多个头寸,则应进行加总),该名义金额应使用(1-exp(-0.05
8、Mihedge))/(0.05*Mihedge)的折扣系数进行扣减。 (5)Bind为用于对冲CVA风险的一个或多个指数信用违约互换的名义总金额,该名义金额应使用(1-exp(-0.05*Mind))/(0.05*Mind) 的折扣系数进行扣减。 (6)wind为指数套期工具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应基于指数‘ind’的平均利差、对照表3以确定该指数套期工具的风险权重。 (7)Mi为对交易对手i的交易的有效期限。Mi的计算规则见附件5,且Mi不受上限(5年)和下限(1年)的限制。 (8)Mihedge为名义金额为Bi的套期工具的期限(如存在多个头寸,则应加总Mihedge∙Bi)。 (
9、9)Mind为指数套期工具‘ind’的期限。如有多个指数套期工具头寸,则为名义加权平均期限。 2.对于任何交易对手,若其本身为用于对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指数信用违约互换中基础指数的组成部分,经银监会批准,该指数中属于该交易对手的名义金额(根据其在指数中的权重)可从指数信用违约互换的名义金额中扣减,并将该金额作为对单一交易对手的单名套期工具Bi,该套期工具的期限等于指数套期工具的期限。 。产
10、 3.交易对手的外部评级与风险权重的对应关系见表3。 表3:交易对手的外部评级与风险权重的对应关系 评级 风险权重(wi ) AAA 0.7% AA 0.7% A 0.8% BBB 1.0% BB 2.0% B 3.0% CCC 10.0% 三、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一)商业银行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二)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按照本办法附件3和附件6的规定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证券融资交易的风险加权资产。
11、 (三)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 对于银行账户中证券融资交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附件2的规定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2. 对于交易账户中的证券融资交易,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证券融资交易风险缓释后风险暴露乘以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 3. 证券融资交易风险缓释后风险暴露按照以下公式计量: 其中: 为证券融资交易风险缓释前风险暴露; 为证券融资交易风险缓释后风险暴露; 为风险暴露的折扣系数; 为金融质押品的当前价值; 为金融质押品的折扣系数; 为处理金融质押品和风险暴露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合格证券的种类和以上参数分别见本办法附件6第六部分和第七部分。 4. 交易账户中证券融资交易符合本办法附件6合格净额结算要求,商业银行可按照本办法附件6第三部分的相关规定计量证券融资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