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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公司监察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模版.doc

1、内部资料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1.1在政治、思想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1.1对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的管理制度、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决定,不传达贯彻、不检查落实,或者作出相违背的决定的; 1.1.2对职工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推诿、放任,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体性事件、停工、停课,或者其他恶性事件,

2、严重影响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1.3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1.1.4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 1.1.5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国家尊严、股份公司及所任职公司形象或利益的; 1.1.6参与邪教组织活动的; 1.1.7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 1.1.8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 1.2在组织、人事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3、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2.1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决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1.2.2在录用、考核、晋升等工作中,为本人、其他人员或者单位谋取利益的; 1.2.3临时组团赴国内、国(境)外实施公务活动的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内、国(境)外的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 1.2.4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1.3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 1.3.1象征性地支付钱款方式占有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的; 1.3.2将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友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 1.3.3占用公共财物归个人使用,或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 1.3.4与业务单位及有业务关系的人员建立任何形式的借贷、租赁和投资关系的,或者参与、介绍他人与本人的业务单位及有业务关系的人员建立任何形式的借贷、租赁和投资关系的; 1.3.5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高档贵重财物的,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

5、而不登记交公的;集体私分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细则第1.5条款规定处理; 1.3.6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单位、个人财物,或者要求、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依照本细则第1.5条款规定处理; 1.3.7擅自与被禁入单位及人员开展业务的; 1.3.8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细则第1.5条款规定处理(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

6、的差额计算); 1.3.9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依照本细则第1.5条款规定处理(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具体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具体数额); 1.3.10通过房屋或汽车等买卖、房屋搬迁或装修、通讯交通、婚丧喜庆等事宜,或者本人与配偶及双方近亲属入学、旅游、安排工作、出国(境)等事项接受业务单位提供便利与优惠条件的; 1.3.11通过泄露公司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

7、产销策略、内幕信息、标底标书等)或擅自为业务单位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1.3.12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1.3.13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健身活动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1.3.14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 1.3.15用公款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消费的; 1.3.16违反**集团有限公司廉洁从业八条禁令的; 1.3.17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 1.4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

8、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 1.4.1个人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公司),或者与他人合资经商办企业(公司)的; 1.4.2个人违反规定兼职取酬或者变相兼职取酬的; 1.4.3个人违反规定在国(境)外注册企业(公司),或者个人及配偶、子女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除证券投资以外)或收受干股的; 1.4.4个人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1.4.5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企业(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依照本细则第1.5条款规定处理,数额为请托人给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1.4.6有其他违反股份

9、公司或所任职公司规定的行为的。 1.5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侵占行为的;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及违反规定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受贿行为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行政处理: 1.5.1数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5.2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解除岗位聘用合同处理; 1.5.3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5.4因违纪行为给国家、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利

10、益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负面影响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5.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6以单位名义将国有和集体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7单位在经济往来中,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以及在账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情节较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

11、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8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个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回扣、手续费等,情节较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9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或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或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行政处理: 1.9.1数额在不满10

12、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9.2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解除岗位聘用合同处理; 1.9.3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9.4挪用公款或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9.5因挪用公款或本单位资金给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9.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0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 以

13、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1.11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 1.11.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1.11.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1.11.3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1.11.4 领导人员、管理者的配偶及双方近亲属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如采购、销售、工程等)与领导人员和管理者所在单位、部门发生经济关系的

14、因公开招投标、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必须进行业务往来的,领导人员须将有关情况列为“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报告,并在所在单位、部门班子会议上公开;管理者须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1.11.5 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和工作便利为特定关系人、相互为特定关系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如推荐、打招呼、款项支付等)的; 1.11.6有其他违反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规定的行为的。 因违纪行为给国家、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经济赔偿。 1.12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

15、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3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的收入的,情节较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将隐瞒、截留的收入合伙私分的,依照本细则第1.5条款规定处理。 将隐瞒、截留的收入转为帐外资金,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4将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

16、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的,情节较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将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的资金合伙私分的,依照本细则第1.5条款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5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款项或补贴的,情节较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

17、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依照本细则第1.5条款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6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节较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因违纪行为给国家、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实行经济赔偿。 1.17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或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

18、较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17.1违反规定、超越权限,擅自处置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资产的; 1.17.2违反规定、超越权限,擅自作坏帐损失处理的; 1.17.3违反投资管理规定,擅自进行投资的; 1.17.4违反专项控制商品规定,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1.17.5在改转制歇业过程中,隐匿资产、隐匿收入、虚列成本的; 1.17.6在资产处置工作中高价低估损害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利益的; 1.17.

19、7违反规定,擅自进行股票和期货交易的;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买卖股票及从事期货交易的; 1.17.8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依照本细则第1.5条款规定处理(具体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1.17.9有其他违反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规定的行为的; 1.17.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8违反有关财经纪律、会计制度的,情节较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

20、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19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事故情节较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19.1不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发生

21、重大设备、质量、技术和操作事故的,或者发生爆炸、火灾、翻车、沉船、医疗、食物中毒、工程倒塌以及其他事故的; 1.19.2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1.19.3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1.19.4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敷衍失职,违规操作,致使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财物被侵占、挪用、诈骗等,以及其他造成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财产损失的行为的; 1.19.5在工程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中,由于违反有关法规和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有关规定,盲目上马、购进不合格不适用的技术、设备或放纵质量检查

22、监督的; 1.19.6在物资储运过程中,因违规操作,管理混乱,致使物资灭失、损坏、变坏的; 1.19.7对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1.19.8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漏报的; 1.19.9违反同源原则,对股份公司制度负有解释权的单位、部门,对制度的执行情况不检查、不监督或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未及时制订制度进行规范致使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1.19.10有其他危害国家、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职工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需追究行

23、政责任的; 1.19.11有其他违反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规定的行为的。 1.20在对内、对外经贸活动中,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利益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或造成重大以上财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20.1购进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不执行商品验收、检验制度而购进不合格商品,或者发现购进商品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的;

24、1.20.2不认真了解对方物资和资信情况,盲目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或者未签合同即预付货款,或者为对方担保以及其他交易形式被骗的; 1.20.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以致被对方索赔或退货的; 1.20.4没有按期进行结算,以致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的物资或者资金被外单位长期占用的; 1.20.5应签订而未签订合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 1.20.6伪造、变造或者转借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有效公文、证件、印章的; 1.20.7债务人已无力支付或不可能支付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款项的,或者债务人逃匿下落不明一年以上的,或者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 1.20.8有其

25、他违反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规定的行为的。 1.21有关责任人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管理失察,发生辖区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1.22有其他违反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或相关管理制度,给国家、股份公司或所任职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事故情节较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23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

26、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24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 1.25参与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淫秽表演,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 1.26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活动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猥亵、侮辱妇女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27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解除岗位聘用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7、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28工作时间参与赌博,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多次参与赌博,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岗位聘用合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与有业务关系的人员进行赌博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的, 依照本细则第1.5条款规定处理。 2附则: 2.1本细则与《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文件编号:)配套使用。 2.2本细则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股份公司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2.3本细则自实施之日起,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不同的,以本细则为准。实施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处理。 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纪,而本细则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如果本细则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细则规定处理。 2.4本细则由股份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2.5本细则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原股份公司《惩处实施细则》(BGZ02032-02A)同时废止。 共10页 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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