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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管理办法(李部定稿).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新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孵化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高新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推动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特设立高层次人

2、才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条 新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孵化基地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主要以新余高层次人才为服务对象,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公共设施,提供科技中介、技术研发转化、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培训和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层次人才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提高孵化服务水平,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一五”发展规划

3、纲要>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6〕422号)、《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科技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 运行机制 高层次人才创业孵化基地办公地点设在工业地产陈烨孵化基地内。在孵化基地采取“基地管理员+项目经理+创业导师+专家咨询”构成的四级孵化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从基础性事务处理到个性化高端问题咨询、解决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助推企业快速成长。同时与多家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如新余市宏鑫律师事务所、新余创业大学、新余市科技情报所、江西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深圳国信证券

4、等,这些中介单位为孵化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咨询、技能认定、新项目上市、项目包装等商务、金融业务。 第五条 管理内设机构 高层次人才创业孵化基地下设综合服务部、财务管理部、物业服务部、招商投资部、企业孵化部,具体职责为: 1、综合服务部负责基地的接待工作及文秘和档案管理;负责对外宣传,制定基地发展规划,办理入孵企业审批,网站维护和专利申请;跟踪入孵企业的经营管理。(牵头单位:区办公室 参与单位:区经济发展部) 2、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入孵企业进行财务监督、指导和管理;负责基地资产的登记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负责基地的财务管理,基地政策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协助入孵企业创业贷

5、款手续和办理。(牵头单位:区财政金融部 参与单位:区党群工作部) 3、物业服务部负责基地基础设施保障;负责基地物业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牵头单位:区光电产业园管委会 参与单位:区办公室) 4、招商投资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签约、投资考核等工作;负责协助入孵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评、安评等手续。(牵头单位:区经济发展部 参与单位:区财政金融部) 5、企业孵化部负责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入孵企业参加省内外各种交流活动;负责协调办理入孵企业新技术、新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手续,推荐并协助入孵企业申报各类项目及基金。(牵头单位:区党群工作部 参与单位:区经济发展部) 第六条

6、 申请入驻高层次人才及高科技项目 1、资格认定主体 ①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认定; ②高科技项目由经济发展部负责组织认定。 2、申请入驻对象   ①注册资金200万元以内,成立时间不到2年新创办的小型企业;   ②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或具有上市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③有较强研发能力,行业内有一定带动作用的规模企业创办的研发中心。 ④挂靠企业的产学研合作中心、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科技融资担保中心及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第七条 申请入驻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7、》规定的范围)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对单纯从事中介、贸易的企业不予接收;   2. 企业创新能力较强,以自主研发为主,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的产品(服务)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3. 企业的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4. 企业产权明晰,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   5. 不损害资源、破坏或污染环境;不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申请入驻程序   1. 企业提交入驻申请材料   2. 企业入驻评审   ⑴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8、   ⑵组织专家评审:从企业基本情况、管理及研发团队、主要产品(服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技术水平和市场情况、在研产品(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评审;   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入驻意见;   ⑷对综合评议结果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确定其入驻资格。 3. 与拟入驻孵化企业签订相关孵化协议,包括《园区孵化服务协议》、《孵化场地租赁协议》、《入孵企业装修规定》。 第三章 在孵企业考核   第九条 入驻时间半年以上的在孵企业均应参加考核,每年一次。   第十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为企业在孵期间的经营管理、产品研发、市

9、场开拓、队伍建设、企业成长,以及能否按照科技部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成孵化器专项统计工作等。   第四章 基地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为孵化项目提供10-40万元的扶持资金,扶持的必备条件及标准在孵化协议中约定。孵化资金分两次拨付企业,第一次拨付比例最高不超过8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将剩余20%拨付企业。 第十二条 对凡在孵化基地经营和纳税的企业,在创新投入、人才引进、产学研合作、创新产出等方面参加高新区 “科技创新奖”等评选。 第十三条 每租赁1000平方米厂房年税收贡献10-15万元、15-20万元、20-25万元、25-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高新区留成部分30%

10、35%、40%、45%、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十四条 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团队)提供孵化基本条件,提供一站式孵化服务,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实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给予50%的补贴,房租费、水电费按不超过费用的50%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项目,免费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帮助。 第十六条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七条 对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贷款额度扩大到400万元以内;微型企业、合伙经营和

11、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十八条 对个人创业、微型企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个百分点,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给予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中央50%、地方50%)贴息;对经认定的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给予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全额(中央25%、地方75%)贴息。 第十九条 孵化基地内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政策,符合

12、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再就业基地、劳动密集性企业、青年见习基地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在孵企业毕业及退出   第二十条 在孵企业经过3年时间的孵化后,应离开孵化场地。对于技术确实先进,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成长性好的企业,孵化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孵化器将积极引导毕业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相关园区,并做好跟踪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孵企业毕业标准   企业通过孵化具备以下条件中两条及以上的,予以毕业:   1. 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 在孵化基地内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年销售收

13、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 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退出孵化场地:   1. 孵化期满3年的企业;   2. 擅自将孵化场地转租、转让、转借,擅自调换使用的企业;   3. 利用孵化场地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企业;   4. 违反孵化协议的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孵企业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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