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9 ,大小:33KB ,
资源ID:1692313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69231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可****】。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可****】,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国平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1.5.31.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可****】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国平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1.5.31.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二级公司、驾校、车站,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所作出的各项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二级单位应当推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

2、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经理(校长、站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二章 管理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落实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保障所需经费。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置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

3、或其他形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经理(校长、站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统筹安排。(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清除安全事故隐患,抓好安全生产的过程管理工作。(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出租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没有明确的,

4、由单位承担管理责任。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安全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设备管理人和安全检查人签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临事故现场,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上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运输、使用、贮存,必须有防火、防盗、防

6、爆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禁止使用未成年人从事生产劳动。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行业安全生产

7、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

8、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公司、车站、驾校进行安全大检查,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和服从检查、监督。安委会及集团领导的各项安全指令、指示要确保落实和执行。第五章 事故分类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 因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

9、损毁,均为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财产损毁事故。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事故等级划分如下: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第三十条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

10、事故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较大事故以上安全事故应当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三十二条 事故处理:较大事故以上的事故,集团公司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复。事故发生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批复,对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安全事故责任人划分:(一)各单位的经理(校长、站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二)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主管责任人。(三)专(兼)职安全员

11、为直接责任人。(四)引发安全事故的肇事者为当事人。第六章 奖惩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的一般以上的安全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未作严肃处理不放过,对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五条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建立生产、经营安全奖励制度,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安全生产管理成绩特别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第三十

12、七条 对连续3年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员工,优先加薪、晋级、提升。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作为生产经营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取消参评先进的资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处罚。第四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奖惩,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二00八年五月四日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废止。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重庆国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精品 文档-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