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二级公司、驾校、车站,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所作出的各项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二级单位应当推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
2、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经理(校长、站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二章 管理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落实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保障所需经费。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置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
3、或其他形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经理(校长、站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统筹安排。(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清除安全事故隐患,抓好安全生产的过程管理工作。(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出租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没有明确的,
4、由单位承担管理责任。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安全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设备管理人和安全检查人签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临事故现场,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上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运输、使用、贮存,必须有防火、防盗、防
6、爆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禁止使用未成年人从事生产劳动。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行业安全生产
7、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
8、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公司、车站、驾校进行安全大检查,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和服从检查、监督。安委会及集团领导的各项安全指令、指示要确保落实和执行。第五章 事故分类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 因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
9、损毁,均为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财产损毁事故。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事故等级划分如下: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第三十条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
10、事故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较大事故以上安全事故应当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三十二条 事故处理:较大事故以上的事故,集团公司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复。事故发生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批复,对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安全事故责任人划分:(一)各单位的经理(校长、站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二)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主管责任人。(三)专(兼)职安全员
11、为直接责任人。(四)引发安全事故的肇事者为当事人。第六章 奖惩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的一般以上的安全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未作严肃处理不放过,对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五条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建立生产、经营安全奖励制度,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安全生产管理成绩特别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第三十
12、七条 对连续3年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员工,优先加薪、晋级、提升。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作为生产经营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取消参评先进的资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处罚。第四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奖惩,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二00八年五月四日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废止。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重庆国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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