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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举证责任.ppt

1、第六章 劳动争议处理中的 举证责任 1本章重点v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能够影响一 个纠纷的解决结果,甚至决定了纠纷解决中的 导向问题。v本章重点介绍了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举证责任的特点及相关法律规范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和立法的目的及意义。2第一节 举证责任概述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一)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3(二)产生历史:v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与古罗马法时代。罗马法的就举证规则在历经中世纪的寺院法的演变之后,到了德国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

2、证,被告就其抗辩的事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且采取宣誓制度作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制度。4(三)责任学说编辑v1.行为责任说v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证词、材料、影像、音频、证人等以证明其行为真实性的责任。v2.双重含义说v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这两层含义。前者是指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形式上的证明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是指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又称为实质上

3、的举证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v3.危险负担说v又称为风险负担说、败诉风险说、结果风险说,认为证明责任的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一方所承担的败诉风险。5(四)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v举证责任问题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问题,是劳动争议处理的脊梁。6一、举证责任的性质v(一)权利说。持此观点者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论据有三:v1.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必要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所 以,应当享有举证的权利。v2.在争议处理中,当事人对争议标的有处分权,这当然包含了举证的权利。v3.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0条明文规定 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这是权利说的法律依据。7v(

4、二)义务说。持此观点者认为,举证责任是伴随事实主张而生的义务。v1.当事人有提出诉讼主张的权利,同时相应地负有举证的义务,这是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要求。2.当事人不尽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这属于违反举证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v3.举证责任始终伴随着真实义务,如完全举证的义务、及时举证的义务、诚实举证的义务、不得妨碍举 证的义务等。8v(三)权利责任说。v举证责任首先具有权利性质,因为提供证据 是从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项权利,这一权利是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实体权利所不可或缺的。v(四)风险说。该说认为,举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的败诉风险责任,是当事人未能举证或举

5、证不充分时以及案 件事实客观上难以查明时引起的法律责任。9v(五)负担说。该说认为,举证责任对于当事人来说,既非权利亦非义务,而是当事人为了有利于自身的裁判,不得不承担的一种责任。若从反面观之,则是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不得不负担的责任。10 举证责任的风险负担的含义v1.当事人不能举证的风险负担,即有“证实”“证伪”,义务时,而承 担的无法履行义务的不利效果的风险。v2.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按照一定规则承担不利效果的风险。11三、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v(一)举证责任的分配涉及两个问题:v1当事人中的何方来举证,v2.是证明何种事实v(二)具代表性的举证责任分配学说主要有三种:v1.规范说;2

6、.危险领域说;3.是盖然性说。12四、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 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v1.按照在大陆法系最有影响的“规范说”确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原则。v 2.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形。v3.以授权陆规定,授予法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文规定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13五、相关法律:141.民事诉讼法u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u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u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u【释义】u举证责任

7、,是指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能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后果甚至败诉后果。如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则要承担义务未履行的责任。u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在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权力。确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和依据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依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主动调查收集。对于何为“审理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以

8、下两种情形: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形,法院不得主动调查收集证据。1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v第二条【举证责任与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v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v条文注释 v本条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v举证责任又称证明

9、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v本条是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础上,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加以证明。1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v第六条【劳动争议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

10、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v条文注释 v本条是对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v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过后发生的纠纷;三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而发生的纠纷17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中 举证责任的特点 v一、劳动争议处理中举证责任的主体 v(一)“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也可以说,大部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为获得胜诉的结果承担着绝对

11、的举证责任。v同时,在素有“民告官”之称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由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v举证责任倒置18(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v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19(三)劳动争议具有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综合特征。v1.仍然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争议处理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v2.在绝对由用人单位掌控的领域,无论 提出主张者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 位,举证责任均由用人单位承

12、担。v 3.当穷尽证据手段,但争议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时,劳争议处理的主持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后果。20二、劳动争议处理中举证责任的对象v(一)劳动者举证责任的对象v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v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v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v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v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1(二)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对象:v1.在用人单位启动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v2.,在劳动者举证责任对象中阐述的需由劳动者举证证朋的事

13、实,若其证据主要由用人单位进行掌管,则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224/18/202423(三)出现“真伪不明”情况时,证明责任如何承担 v当事实出现真伪不明聿地认为事实已经发生,也不能简单地认为事实没有发生。牛“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就采用“利益衡量说”解决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24三、举证责任学习资料v1、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v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当事人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故有时不会客观地陈述案件事实,如实地进行举证。根据理论与实务,我们将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归纳为六大类:v谁主张谁举证原则v这一原则为各国程序法普遍适用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v举证责任的后

14、果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的原则。v举证责任应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种层面解析,后果责任指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无法认真时,由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v25v举证责任倒置原则。v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当事人既无举证的条件,也无举证的能力,相反对方当事人却有条件、有能力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从而需要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当事人的责任。在罗马时代,就有“一切被推定为否定之人之利益”,“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无之”,这一古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仅为大陆法中“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学说奠定了基

15、础,且亦对英美法国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与实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v26v举证责任的免除原则v举证责任免除是法定的,此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主张明确表示认可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够推断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保全的证据。对于举证责任的免除情形,当事人反驳以上事实的应负担举证责任。v27v审理机关调查取证原则v调查取证,是指通过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主动搜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查清事实,取得合法有效足够证据的一种职权活动。调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查清事实,保障案

16、件的顺利审结,保障案件判决结果的公平正义。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研究,调查手段大致有以下七种:即访问、座谈、进行谈话、制作笔录;复印、抄录资料;拍照;录音(像);鉴定;勘验;实验。28v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v这一原则为上述五原则之补充,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没有规定时才适用。裁判人员在分配举证责任时,要根据当事人与证据的客观条件及利害关系进行分配,同时考虑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兼顾个案公正、个别公正,适当地向受害人、经济上的弱者的方向倾斜。v29小结:v举证责任的规则包括一般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和特殊规则。v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即谁

17、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审理机关调查取证。30v2、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v谁主张,谁举证v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或原告应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及相关的请求事项如工资金额等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v31v谁掌握,谁举证。v实务中,用人单位处于雇佣地位,劳动者处于被雇佣地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场所工作,显然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关于劳动关系的文件往往掌握于用人单位手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

18、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也是针对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的相关证据,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则因为不掌握涉及劳动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据,而处于不利的情形之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其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在实务当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为单位的制度,加班证据,用人单位为员工所上社保证据。v32v举证责任倒置:v我国关于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为法定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

19、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v33v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举证责任分配。v实践中,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仲裁员或法官为查清事实,对有些没有规定的或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往往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赋予了法官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职权,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处

20、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此规定对仲裁员或法官同样适用。v34小结:v我国人口众多,劳动争议的妥善处理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有相当的影响。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应本着诚信原则、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原则,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以“谁掌握,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以及为查清事实指定举证责任分配为补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地维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5第三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举 证责任的规定及其意义 v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

21、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v条文注释 v本款是有关提供证据的规定,有两层含义:v一是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即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v二是用人单位在提供证据方面的特定责任,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应证据的话,由于缺乏该证据导致的不利后果直至败诉,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v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在劳动法执行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对于掌握和管理的某些材料和数据,拒不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供,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于这种行为又没有相应的处置手段,致使有的案件难以得到及时解决。有了这一规定之后,用

22、人单位对自己不向仲裁或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的行为,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这对于用人单位的遵纪守法将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36v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v条文注释 v本款是有关提供证据的规定,有两层含义:v一是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即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v二是用人单位在提供证据方面的特定责任,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应证据的话,由于缺乏该证据导致的不利后果直

23、至败诉,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v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在劳动法执行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对于掌握和管理的某些材料和数据,拒不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供,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于这种行为又没有相应的处置手段,致使有的案件难以得到及时解决。有了这一规定之后,用人单位对自己不向仲裁或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的行为,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这对于用人单位的遵纪守法将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37v第三十九条【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

24、后果。v条文注释 v本条对证据的采信和提供证据的责任作了规定。v劳动争议仲裁庭仲裁案件,当事人会提供各种证据,以证明己方所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正确性,以最大限度地赢得仲裁的满意结果。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为了达到仲裁申请所提出的请求,有可能提供部分虚假的证据,或是拒不提供对对方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面临着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采纳的问题,为保证仲裁过程中所采用证据的真实性,仲裁员就应当对证据进行查证,或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不管何种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v用人单位按照仲裁庭的要求提

25、供由其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当用人单位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案件仲裁的不利后果。38v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举证责任规定的意义v(一)有利于保障争议解决机制所追求的一般法律公正。v“谁主张,谁举证”.是世界上所有民事法律共同确认的基本诉讼制度,是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v 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将举证的权利和义务交还当事人,不仅实现了风险的正常回归,更重要的在于确立了争议 处理主持者居中判断的中立地位,有利于确保公正,增强裁判的权威性。39v(二)有利干满足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需求 v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在用人

26、单位掌管 证据的情况下应由其负责提供证据,正是考虑到了劳动关系的这一特性,适应 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特殊需求,从根本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0v(三)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作出合法决定v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 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决定作出者其优势地位应在救济程序中予以平衡,以此 约束用人单位作出决定的行为,督促其作出合法的决定。41v(四)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v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对举证责任部分的规定充分考量了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对实体法中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进行了理性的延续。用人单位负担 提供其掌管的证据的规定,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程序法的支撑,利益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一 42v案例讲解:v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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