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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ppt

1、第三讲水政水法 第二部分第三章 水行政执法 第一节概论第二节水行政监督检查第三节水行政许可与审批第四节水行政处罚 1.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活动。在我国,执法任务分别有两个系统负责实施。一个是司法系统,由国家的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来实施;另一个是行政系统。由国家的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通过依法行政来实施 2.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以处理诉讼案件为目的这是司法不同于一般执法活动的主要原因3.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司法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活动。狭义上的司法狭义

2、的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活动。4.司法机关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在我国只包括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广义的司法机关还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劳动改造机关、司法行政机关。5.广义的司法机关因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侦查、拘留、预审等职能。此外,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的各级公安机关、各级国家安全机关,以及负责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劳动改造机关和对其实行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属于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畴之内。6.第一节概论 一、行政执法概述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的特征行政执法的分类二、水行政执法概述水行

3、政执法的特征水行政执法行为生效要件 7.一、行政执法概述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的特征行政执法的分类8.目前在我国大体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行政执法:就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照这种理解几乎所有的行政主体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的概念9.另一种认为:认为行政执法既不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也不包括行政司法行为,只有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管理行为才是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的概念10.就是行政主体按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从狭义上引出行政执法

4、的定义11.行政执法有以下特征(1)(1)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直接执行、落实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它是把行政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事或人。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种,12.行政执法有以下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不是行政执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某种行政措施的一种活动,其特点是有现实存在的特定对象,并立即产生法律后果。13.(2)(2)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行使其享有的行政管理权的行为,它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行政管理权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执法

5、工作来实现的。行政管理过程可以分为事先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补救三个过程。行政执法有以下特征14.行政管理过程事先管理: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预先制定行为规则,干预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事中管理:是行政主体直接执行、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它往往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15.行政管理过程事后补救:是由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等,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审查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行政执法既是事先管理的延续,又是事后补救的前提。16.(3)(3)行政执法行为是一种引起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双方法律关系的单向行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其单方意志作出,不受相对人意志

6、影响尽管某些行政执法行为须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但行为内容并不为相对人的意志所左右。行政执法有以下特征17.(4)(4)行政执法主要是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行政行为。它或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或是科以相对人一定的义务,直接作用于相对人,具有经常性、重复性。行政执法有以下特征18.行政执法可以按不同方式分类。按照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执行等;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式行为和非要式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的分类19.行政执法可以按不同方式分类。按行政主体是否可以自动采取行政执法行为主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被动的行政执法行为;按行政执法是否可

7、以由行政主体依法直接进行独立的行政执法行为和附属的行政执法行为等 行政执法的分类20.按照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分类行政监督检查: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督促被管理对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正当行使权利和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处理: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确定或者设置某种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为。行政处理一般采取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两种方式。另外,行政奖励、命令、发放、征收、免除、剥夺、委托、登记等也都是行政处理决定的表现形式。21.按照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分类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受惩罚的当事人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

8、行为罚(或称能力罚)、人身罚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依法采取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所科义务而采取强制手段的过程。22.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分类要式的行政执法行为:指必须依照法定的方式或遵守一定的程序才能正式生效的行为。非要式的行政执法行为:指法律规定可以不要必要形式的行为。按行政主体是否可以自动采取行政执法行为分类主动的行政执法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需相对人请求而主动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被动的行政执法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之后才进行的执法行为。23.按行政执法是否可以由行政

9、主体依法直接进行分类独立的行政执法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直接进行,不需要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前提的执法行为。附属的行政执法行为:指行政主体必须以另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前提才能采取的行为。24.二、水行政执法概述水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规的规定,在社会水事管理活动中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或履行情况进行直接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25.水行政执法的特征(1)水行政执法是围绕调整社会水事关系而实施的行政执法其行政主体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这一特征区别与其他行政执法。(2)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规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

10、为。对特定人具有特定的拘束力而无普遍适用性和向后拘束力。这一特征区别于水行政立法或抽象水行政行为。26.法律的拘束力即法律的效力,它是法律实效和法律效益的基础。法律之本质,在于强制拘束力,不在劝导力;法律之核心,在违反规则后的处罚与救济,不在确认或宣示规则。所谓效力的向后性向后拘束力,是指该行为产生的效力只对行为生效后的事或人产生拘束力,对此前的人或事不具有拘束力。27.(3)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赋予权利或科以义务的行政行为。其指向的客体并非解决水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水事纠纷,也不是解决水行政管理相对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水行政争议。这一特征区别于水行政司法。(4

11、)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单方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受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志影响。这一特征区别于水行政合同行为。水行政执法的特征28.水行政执法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成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可撤销的。水行政执法行为生效要件实体要件程序要件要件水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水行政执法的权限合法水行政执法的行为真实水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29.即实施水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地位,它包括以下几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水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身份必须是具有水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必须在同级水

12、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内,以委托者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权;水行政执法行为生效要件实体要件水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30.即实施水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地位,它包括以下几点:实施具体执法的人员必须有合法身份,即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已正式任命的水政监察员等;在实施具体执法时,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自己身份。尤其是在处理水事违法案件时一定要出示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水利部统一监制的水政监察证。水行政执法行为生效要件实体要件水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31.即水行政执法必须在水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为。它包括: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超越职权;符合地

13、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属于水行政管理职权范围。水行政执法行为生效要件实体要件水行政执法的权限合法32.水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它包括:执法人员在未被胁迫的情况下而为;执法人员在未被欺诈的情况下而为;执法人员自身意志清楚。水行政执法行为生效要件实体要件水行政执法的行为真实33.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既符合水法规规定,又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它包括: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如对未满14周岁的相对人就不能以行政处罚,对已作为屋基的护坡块石就不能作出返还原物的决定执法对象和标的物明确;执法公正,正确掌握自由裁量权;执法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水行政执法行为生效要件实体要件水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

14、34.水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其具体程序将在后面陈述 水行政执法行为生效要件 程序要件执法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执法程序合法水行政执法凡属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如征收水资源费必须使用水资源费专用票据;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必须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等 35.第二节水行政监督检查一、水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二、水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三、水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四、水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 36.一、水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 水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依法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水法规和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15、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1)水行政监督检查的客体是水行政管理相对人。这与行政监督不同,行政监督的客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身水行政监督检查五个特性37.(2)水行政监督检查并不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监督检查以下两种情况。a.一种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水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如对取水单位是否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取水许可证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监督检查五个特性38.b.另一种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对取水单位在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缴纳水资源费的通知后,是否按时

16、缴纳进行检查;对正在兴建的涉河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界线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等等。前者是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遵守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后者是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水行政监督检查五个特性39.(3)水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确保江河行洪安全(4)水行政监督检查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单方强制行为,无需事先征得相对人的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相对人有服从,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取水情况时,取水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水行政监督检查五个特性

17、40.(5)水行政监督检查必须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否则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水行政监督检查是水行政执法的基本方式和手段之一,是水政监察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和职责,是一项经常性的执法活动。随着各地水政监察专职队伍的建立,监督检查的力度必将进一步提高。水行政监督检查五个特性41.第二节水行政监督检查二、水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水行政监督检查作为水行政执法的基本方式和手段之一广泛存在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中。具体可分以下三类:42.(1)普通水行政监督检查与特定水行政监督检查。这是依检查的对象的特定性所作的分类。水行政监督检查的三个分类(2)依职权的水行政监督检查与依授权的水行政监督检查。这是依监督检查

18、与职权的关系所作的分类。(3)事先水行政监督检查与事后水行政监督检查。这是依检查的时间阶段所作的分类。43.普通水行政监督检查: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确定的管理相对人是否遵守水法规所作的检查。例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汛前对河道设障情况进行的检查。特定水行政监督捡查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特定相对人的检查。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某取水单位的取水情况所作的检查。44.依职权的水行政监督检查: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权限,对相对入所作的检查。依授权的水行政监督检查:指从事水行政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并非依据本身的职责权限,而是由有关法律法规授予监督检查的权利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检查权。45.事先水

19、行政监督检查:指对相对人从事某一行为之前所作的监督检查如对河道采砂户在正式采砂之前,对其采砂作业的工具、作业的范围所进行的检查事后水行政监督捡查:指对相对人某一行为完成后所作的检查如在山区、丘陵区修建公路,进行水土保持工程 的检查。46.三、水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 (1)实地检查:是指执法人员直接进入现场进行的检查,它是最常用最直观的检查方法之一。实地检查的方式很多,从范围来说,有专门检查、抽样检查、全面检查;从时间来说,有定期检查、突击(临时)检查。(2)书面检查:是指通过查阅有关书面材料、审批文件、平面布置图、统计表等对相对人进行的检查。47.三、水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 (3)专项检查:是指对

20、某项特定的工作所作的监督检查如定期或不定期地,由水政监察员对取水单位的退水水质进行检查。(4)自查: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相对人对自身的守法情况自行作出检查,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的检查。如节水情况的自查。48.四、水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 水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广泛,凡涉及水法规明确规定的事项,都可纳入水行政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内容有:(1)水资源管理方面重点检查取水许可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取水量、退水水质、计量设施;检查取水单位水资源费的缴纳情况检查城市和农村节约用水情况检查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运河等水域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情况等。49.四、水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2)河道管理方面重点检

21、查涉河建设项目是否办理审批手续是否按照审批意见采取补救措施;是否在规定的界线和位置上实施;是否缴纳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检查河道采砂是否办理许可手续,是否按照规定的作业方式和作业范围采砂,是否按规定存放废弃石碴;检查河道设障情况,主要检查在堤防及护堤地范围内,有无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50.涉河建设项目的概念所谓涉河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穿河的建设项目。51.(3)水土保持方面重点检查开发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和“三同时”实施情况;检查25陡坡地有无开垦种植,

22、检查开垦禁垦坡度以下、5 以上荒坡地,是否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检查有无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的情况;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缴纳及使用情况等。四、水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 52.(4)防汛方面重点检查防洪规划保留区内非防洪工程的建设情况;检查兴建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是否符合防洪规划(即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有无危害防洪工程安全的行为等。四、水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 53.(5)水工程管理方面重点检查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有无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检查水工程遭破坏情况等。除了以上几方面的检查内容外,还有很多是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如检查防洪规划的编制情况、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在建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等,由于其监督检查的客体不是水行政管理相对人,故不列人水行政监督检查的范围,而只能列入行政监督的范围。四、水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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