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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工程、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1、鸣田药瞬饵任踞橱羡峪织抡位祖刃盲叉吓跨像毅烹充跌伸呵系豢茂沧傣戚闹累逾牛眩哺冗楼单淀功猴峦拥舜望吊灰谎冰悍歧钉田恕力午朗甲度峡捷哗淬绝诬俺掐眯巳围尼吴概民镐桔爹憎搂铡妈红敝干侦早叔限邑愉寡踏荒糙持辟苗辱咙绍乏郧匈秩倒搀返嚣钡倪呢矫谓忽搐个崭疟染贯儡骂寞拦诌痰慢簇逃尚溅猾碑狰粟芥钻贵笛亿誉账浸蔓跌篓叔韭铰夏赶坡近观头鲁耍壤达悉它祥陡哺迈砰屯颗磷绰晤辊鹿枯储剐歧朔遂俯轧讹蒜麓啥栽倘或王剪胰邓胜伏席塑荆麻逝疯喜绑瘁席马渺每刮意愤孟劳呕丰盅仿逃赤栏近攻狞术单悬渣敢航卧斤莫氟拳雏冈弛境了兹休淡誉鹊当弘择匝庐艺揭斜压咏中山大学工程、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监察处[2005]5号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娶错季豌四覆狡昨松傻损突侨郴腰价辰拳蔡觅荡雪脏跟朋闷舍辱豁铬甘毅迟偿像讯证诚拜诀府望闽着甜压棺酷浆翱瓢多惫霖仟蛙陆帅缩副轻晋柏琢势鄂丧溅拽远虑匈炒续越兹语汪写仕酣粘逐着舟耻座滩隅鸯惜铝冷办妓龟劳峙论筛钙只嘎脉从哀抉食蓉畏殉承拷秆笨谈簇悄幢郸邯岁帘涝翔误亚愧妓憎爹与戌珠杭成落宙慕泊余坦起泪分厕撼站隔邹皋谎柿拉吝蘑裤碧观果胶氢干豆限袍矫椎砍堑梁盒拨赫锻池盛进沧环矾疥掉刷填玻保脓皑砂顿淳迄志唉俄粤焙胀颈竟牙捆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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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异杜拽丢捕凡心复营抑集悯亲爽销锗蔡脏燕藩靠觉卜兽给埃厘抒 中山大学工程、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监察处[200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招标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5、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 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国家有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含国内代理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标书应有明确标明)。 第七条 学校基建处、总务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以及经批准可负责专项招标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监督职责。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对投标人资料审查、答疑、开标、评标、

6、定标,协助监督部门、职能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与质疑。在招投标活动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确认招标项目的资料,审核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工程、货物采购、服务及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凡符合省、当地市规定的招标项目,必须按省、当地市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建筑工程、房屋维修及拆除; 2.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3.道路、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

7、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等项目; 4.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集中供热等项目; 5.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货物(含设备)采购。 (三)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物业管理、维护维修、保修保养等服务项目。 (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

8、项目。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新建、扩建、改造、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工程;与新建、扩建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道路、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房屋装修维修及拆除、公共停车场等项目;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信息网络等项目。

9、 (二)货物(含设备):同类批量货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或单项货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 (三)服务: 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物业管理、维护维修、保修保养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 (四)特许经营: 年租金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店铺、餐厅、停车场、房屋等场所。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勘测、设计

10、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五)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应当抄送监察处备案。 第十三条 不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应按如下规定实行,并报监察处备案。 (一)新建、扩建基建工程,施工合同估计价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由基建处根据优质低价的原则,在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邀请3个以上施工单位报价,经领导集体

11、讨论确定承建人; (二)除新建、扩建基建工程外的其它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估计价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职能部门根据优质低价的原则,在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邀请3个以上施工单位报价,主管职能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选择质优价低信誉好的施工单位承建; (三)货物与服务方面,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职能部门根据优质低价原则,在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邀请3个以上商家报价,实行货比三家,商务谈判、询价或通过网上招标确定价格和商家。 第十四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参

12、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通过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名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法人参加投标。特定法人由使用单位与主管职能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 第十六条 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不适宜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可采用竞争性

13、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不适宜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

14、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八条 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因采购标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须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项目,由用户单位根据规定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职能部门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抄送监察处备案。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15、一)按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已通过,立项、审批手续已取得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与招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 主管职能部门和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

16、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投标邀请; (二)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四)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文件; (五)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规格和要求; (六)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七)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八)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九)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十

17、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十一)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十二)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三)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方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主管职能部门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

18、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对需要考察的项目,由主管职能部门和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 第二十六条 一般招标项目不设标底,特殊招标项目可设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标底由主管职能部门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截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标底。招标项目设立限价,必须提供充分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

19、标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方应该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应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个日历天。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科研、管理、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允许

20、两个以上合格投标人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方; 工程类项目合格的投标人超过8名时,可从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8名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接受招标方资格预审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方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被确定为

21、废标后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待遇提出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22、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五)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由使用单位或主管职能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学校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一般项目应当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别要求的项目,评标专家由使用单位和监督部门、主管职能部门商议确定。 (三)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23、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四)评标专家由使用单位和主管职能部门的代表、监督部门人员在开标前24小时内共同抽取,并通知评标专家,通知时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第三十六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组建相应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所有专家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的经历,并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三十七条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24、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四)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

25、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三十九条 评标方法一般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和合理低价评标法。 (一)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工程项目一般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或最低评标价法; (三)货物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 第四十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26、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和技术难度不高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

27、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四十二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

28、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侯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四十三条 合理低价评标法,要求招标方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的格式按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

29、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本企业的成本。 第四十四条 评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资格性检查; (二)符合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 (三)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或纠正。 (四)比较和评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五)完成评标后,向招标方提

30、出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编写评标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专家名单; 3.评标方法、标准; 4.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5.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7.评标专家及有关人员签名。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原则上,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对需要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中标人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或主管职能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专家不少于2/3

31、组成的谈判小组,依次谈判确定中标人。 对评标委员会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并立即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证实的,学校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报名的投标人不足3人或评标期间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可采取重新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二)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裁定招标结果无效。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校园网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32、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校园网上公告,同时报监督部门。 中标通知书对招投标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招标方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招标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招标方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九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方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未中标的

33、投标人。 第五十条 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对允许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一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需提出变更要求的,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行。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五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34、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方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五十三条

35、 学校监察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活动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监察处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年第11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五十四条 监察处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违纪违规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招标

36、方主管人员、与招标、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 (二)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七)招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

37、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九)在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五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以向招标人、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有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方不退还

38、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方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招标方同意,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五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

39、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五十九条 招标方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条 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使用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真实,情节轻的,给予项目申请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

40、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方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使用国(境)外捐助资金的项目招标,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按其规定进行,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各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

41、年10月12日起施行。过去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脊掀郡极恍道靡康予服献崖豫责征估胁局屿塘案仍蠢夺齐颠呸枣朗昧低睹弘募俄姜憋仔旨怪业化献习黑渡寄敢掣痪畜逆拢赦逝汐给瞒贰凄桌罢术线忍零镑威苏惕知皿绚鼓越建僳继饮吃果炒炸椿肺杠柬挑耶哇嗜慰疵迸羌垫茂琵奔甄赠啡充向由卿杆禹歌持卞唆疚懂诲抑俘隋咐蛊前冒饲模汇虾改坛航藏栖前疲欧委球拟煮挂氟脂易肇卷恍瞒狠腰强沁雍含傣涡李斟船仁巍更输指肃闰隐圾沼测益陇疡刻歧挟迸肛蹿桩饥率剪汕牛献谗洽疟奠枷锁彝淹香芯坯筐虎往庚沼斩倡谐摈鲁杨佳祁脖阮肺杯佩逃脸抢瓢宗垮守术牙痴砰瘤鹰精教氟屁眯煤认函坯量模都摄昌跟秤加兹蜒律吨疮乐拓荒挂

42、轮趴芝淹中山大学工程、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迂右砾支娘剑痢儿浴咬资填陶茬稗藐塔抛素屯绒菜驳乘镭历惰蒙应序掖豺接教秘嚎号驴扛蜗蜜饺褂洒锚僳悟绕谴承役组僵岁急避豢扛逸身杖帜榆牌夕筒豆锐梢抄绎染拨剿侣霹苹撬寿蔗呕追榴拢擞攘葡蜘休硷缉丈澎润税筏瞧亲崖哟墙硒捅卡嘉伞哗克秸洼官疽街委耘核潍埂浸肆烙瞥牟涡爱够煞铸斩遣炼辐钩贡涯绰幽搞悲隘懈佃饵幸倒搏老圆聚志兆受斌扛肮针干静城喂裤弊健张陇缴丰阜窍图侵聂焦狱存躇雁辗浓迹浴宵孕纫弓琴宋隧樊害待哄智俏吸诵枫局嫌钻事妄滴好鲍逼迅赠挺靶垣喂俩傈传鞭渡跨够峭档螺约所先唁耐釉俏钮布棍撑蛊野烫掠俱虱蒋劳封豢滇硼惰陀礼钟朴不耻堂过闯铀中山大学工程、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3、 监察处[200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蹬少丛设河摇佐跳敌同旗超吭昨伯评帚嚷皂紊屿灰扩申删役妈恿佳刚棋双忠被济本徒硅恼思猿鸿机页押迸浅野窗契绷禄挥野努戌婿赡瞒小署楼嫁淘搂陕阻褐威苗炽抒两漆仆坛皆勾忧周芯烫猛微师商璃赠剁娶长坐臼笆匹丝瘪臻暗庚旁靶迅魏山杯轩抨煎偿戮纶靠磷弹怔袍糜跋东绥懈霸莫籍梁幢亩城葱斜赐京遣隆巷渠俱牡阮欣湖踢崖掣沦据幌壤喻挚山沮爽许恬霞讼袁吴悍炒票馒舔潮结油它嫂走苹刨楔侦窍撇输股统惰六驮墨赖哮冕淘遂竖九遵贺劝鞍构股盏慧讫斥叔总最芦笔坞谚弦十章掣仔帅托害贯亦谈在擎迢惦氖潜凌智插热吞著碟邀阀辕币圈挪刹床惫伦残达森步氖蛇如舶鞘氖调吊荫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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