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粉材料采购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甲方(买方):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货物和价格 1.1材料明细材料名称品牌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吨)合价(元)矿粉合计人民币金额1.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本合同矿粉数量为暂定数量,支付以实际验收数量为准。 合同总金额(预计)为人民币: (大写) RMB: (小写)1.3本合同所确定的材料单价将维持不变,单价一次性锁定(第7.1条规定应扣减的费用除外),并不会因人工、物价、原材料的任何涨落或汇率的任何变动而作任何调整。在本合同执行中一
2、切可能影响到合同单价的因素(包括通货膨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等)均应由卖方考虑,单价固定不变。1.4上述材料单价应是指标的物产品运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的价格,即已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出厂价、装卸费、外埠及市内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增值税、政府规定向卖家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等全部费用。第二条 技术要求和技术材料2.1 技术要求: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2.2 技术资料: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将材料的技术材料一套提交买方,并在发货时另外随货物发运一套。2.3货物的其他性能不得低于国家相关部门最新颁发的相应的正式标准。第三条专利权3.1 卖方须保证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
3、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3.2 此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合同终止及撤销的影响。第四条包装要求4.1 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取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适用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具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抵达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失和丢失的责任或费用。4.2 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一套,并将其交至买方。第五条转让 卖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他
4、人。第六条样本6.1 在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前,卖方应分别提供相同样本供买方、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查,在获得各方接收以后,则样本将作为今后验收货物的标准。6.2 买方对任何样本的认可,并不会解除或减轻卖方按本合同履行之任何责任。第七条代替品7.1 若生产货物原来规定使用的物料或技术因来源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则卖方提交使用替代的物料或技术的建议给买方考虑,买方有绝对权利批准或不批准。在获得批准之前,代替的建议不能实行。批准后的建议方案如果使用费增加,则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批准后的建议方案降低了造价,则买方有权将因此而减少的费用从合同总金额中予以扣除。7.2 买方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皆
5、不会减轻卖方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但批准应已书面形式发出,否则将视为无效。第八条品质保证8.1 卖方在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物料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说明的或是卖方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8.2 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物料是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对质量、规格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第九条运输方式和费用货物运输和相关费用由卖方负责,运输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国家相关部门针对货物运输的规范要求。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费用由卖方负责。所有货物运输、保险及相关费用应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单价或总价内。第十条交付方式、时间、地点10.1 交
6、付方式:由卖方将货物直接送抵买方指定地点,负责卸货并码放整齐,货物交于买方指定人。收货后买方和卖方指定人分别在收货单上签字,卖方凭双方确认的收货单与买方结算。10.2 交付时间: 。10.3 交付地点: 。10.4 买方可根据合同的执行进度提前或拖后交付日期,但本合同单价维持不变,卖方不得因此提出异议。第十一条付款方式和期限11.1 本项目无预付款,货物运至工地现场,买卖双方在检验所到货物与合同相符,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计入供货量。货款按月结算,每个月二十号前结算上个月供货发票金额的95%,发票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待建设单位计量款拨付后支付。11.2结算合同总货款的5 %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内若
7、无卖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15日内无息返还。11.3卖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买方提供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函(出具担保的级别为设区的地市级及以上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如不能按规定时间递交,买方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买方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第十二条人力及技术支持12.1 在施工期间,卖方须安排能够胜任的及有足够经验的技术人员在工地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指导,并有责任对施工中出现的不正确使用或操作给与及时纠正,同时立即将该情况通知买方。12.2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不遵守法纪或工地规章或不称职的人员。12.3 任何人员调离后
8、,必须由买方认可的称职人员接替。第十三条保险及担保13.1 卖方须对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或合同执行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有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证买方免负该等责任。只有有关伤亡及损坏是买方或其应负责的人引致的情况除外。13.2 卖方须负责购买以保障其供应的物料在运输途中直至送抵工地和仓储的一切意外险。13.3 卖方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责。第十四条财产的担保卖方须按照买方的安排将货物卸至工地指定地点,进入工地现场后应保护所有的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和现存管线,并承担修复因卖方责任造成损毁所需之一切费用。第十五条货物、物料的看管在买方验收合格之
9、前,卖方须保管好已运抵工地的货物、物料,使其免遭损坏或失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些后果均由卖方承担。第十六条货物结算16.1 本合同所列出的供货数量均为暂定数量;16.2 材料的结算数量将由买卖双方根据双方确认的收货单结算。16.3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将不会被列入结算数量中。第十七条质量保证17.1 质量保证:卖方应保证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于材料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若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免费负责更换有缺陷的材料。17.2 质量保证期:自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0、之日起1年。17.3 售后服务保证书:如有必要,双方在最终验收的同时签订售后服务合同。第十八条货物所有和风险权转移18.1 货物所有权转移:货物所有权自交付货物并验收合格起转归买方所有。18.2 货物风险转移: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自交付货物并验收合格起转移于买方。第十九条验收19.1 检验:卖方应具有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程序。在发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进行检验,出具货物的质量合格证书。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生产过程中派人到生产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19.2 验收:19.2.1货到现场后,依据买方制定的验收时间,卖方和买方相关人员共同清点、验收,如发生与合同规定不
11、符,卖方应于3日内无条件更换、补齐货物,由此延误的工期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19.2.2卖方在货物运到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应向买方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书、品质保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证明(进口货物)。第二十条索赔20.1 卖方对货物与本合同要求负有责任,若买方已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选择的下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20.1.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不合格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他必要费用。20.1.2根据货物的优劣和受损程度以及
12、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20.1.3更换有缺陷的材料,或受损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20.2 卖方应该了解买方已就本招标工程与建设单位签定了总承包施工合同,本招标项目仅为上述总承包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一部分,卖方应对买方承担任何买方自己按照总承包合同需向建设单位承担的有关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等方面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卖方还应在上述义务和责任涉及到的范围内保障和保证买方免于遭受任何与本采购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或因其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违约金、损失赔偿或其他任何费用的开支。20.3 卖方应保障和保证买方免于承担由
13、卖方或供应商、其代理人、工人和其雇佣的其他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保障和保证买方免于遭受与上述事宜有关的一切损失、索赔和诉讼。20.4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买方有权扣留全部未付款项,并向买方有管辖权的农垦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21.1 买卖双方任一方由于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其含义以国家相关部门的解释为准。21.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
14、报、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21.3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仍然负有一切可能从速交货的责任。若事故持续10周以上,买方有权撤销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每推迟一天,支付违约金2万元给买方,最多不超过合同价款10%。卖方迟交货物不应超过5天,若超过5天,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同时买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货物价格
15、上涨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工、机械设备闲置及其他的额外间接损失。但是,卖方应有责任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第二十三条破产终止合同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24.1 本合同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至全部义务结束时为止。24.2 如合同一方提出变更,应在交货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一方,经双方认可后,做合同补充协议,本合同中相应条款同时废止。合同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25.1 如果卖方原因导致货物缺损或未能及时供货,
16、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卖方提出索赔。25.2 买卖双方对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本合同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农垦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其他26.1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6.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1份。副本4份。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电话/传真:开户行: 开户行:账号: 账号:税号: 税号:签订日期: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
17、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
18、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
19、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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