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收集整理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有声有限合伙企业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
2、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一条 本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有声盆景培植园 第二条 经营场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大洲村 第三条 企业依法在武江区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经营期限为2012年9月到2016年9月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一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3、 第二条 合伙范围:盆景花卉的种植、培养、销售以及活动现场的布置等。 第三条 合伙期限为2012年9月1日2012年9月30日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一条 合伙人共 2 个,分别是: 1、 张金山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0223198905122211 住所(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大洲村029号 2、 钟义树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0223199103191133 住所(址): 广东省韶关市南雄江头镇鱼仙村027号 (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总资产50万元) 1、合伙人:钟义树,货币出资(30万元),所占比例60%。 2、合伙人: 张金山,实物土地使用权(折价10万元)、劳务出资以及技术设备等(10万元),所占比例40%。 注:在2012年10月初应完全缴付清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出资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合伙人按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一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
5、权利。 第二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三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在本条约
6、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五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六条 合伙人经协商,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
8、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第四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认缴的出资额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9、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一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
10、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一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注:或盖章,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钟义树 张金山 2012 年 9月 29日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