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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doc

1、 ( )粤君达府顾字第 号 常年法律顾问 合同书 甲方: 乙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 )粤君达府顾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晓华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七层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

2、020)38381438 甲方基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为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日常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自身合法权益的充分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顾问,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法律事务,包括: (一)就甲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

3、议; (三)协助甲方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四)协助甲方对外进行法制宣传活动; (五)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甲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六)就甲方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七)协助协调甲方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因涉及法律事务职责不清引起的争议; (八)对甲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参与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九)协助解决群众上访,为上访群众解释有关法规政策,化解社会矛盾; (十)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它重大纠纷; (十一)草拟、修改、审核以

4、甲方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十二)协助甲方审查其他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十三)代理甲方参加诉讼,维护甲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甲方机关的合法权益; (十四)为甲方特许权项目(BOT、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公路收费权)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十五)受甲方指派参与处理甲方所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有关重组、改制等涉法事务; (十六)参与或者协调甲方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 (十七)办理甲方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属上述第(一)至(六)项时,甲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第五条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外,不再另行交付费用,其余项

5、目的法律事务,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另行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乙方应优先受理,并优惠收费。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方式 乙方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委托代办制和专项代理制,主要是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特别事项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一)乙方在接到甲方法律咨询任务后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咨询意见,送交甲方,并予存档;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由乙方在咨询意见记录本上作出记录,并予存档。 (三)受甲方邀请,乙方可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 (四)乙方可列席甲方组织召开的相关情况通报会或相关信息发布会。 (五)乙方应

6、不断完善内部各项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集一次专题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六)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提交一份《法律顾问服务通报》,向甲方通报法律顾问服务情况。法律顾问服务满一年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年度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总结》。 (七)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专项代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指派 等律师组成律师团,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指派担任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

7、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依法行政行为及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五)乙方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甲方律师团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乙方为教学和理论研究需使用甲方资料的除外,但乙方在使用中应隐去甲方及相关方的名称);如甲方认为需要对外披露时,必须按甲方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六)乙方一般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甲方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因特殊情况需接受委托的,应报请甲方审批。 (七)乙方在代理

8、甲方诉讼、调解、仲裁、特许权项目、甲方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有关重组、改制等涉法事务、重大项目谈判活动时,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有关报酬另行协商。乙方应优惠收费。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为便于乙方开展工作,甲方应给予乙方下列工作条件和便利: 1、确保乙方办理甲方法律事务时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规定程序调阅、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 2、确保乙方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3、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乙方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二)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

9、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四)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五)甲方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六)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七)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并

10、自行承担判断、决策的后果。 第五条 常年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 (一)常年法律顾问费 常年法律顾问费按年收取,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常年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 元整。 (二)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城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三)支付方式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三日内全额支付当年度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之后每年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在前一年应支付日期的对应的日支付。常年法律顾

11、问费以到达下述账号并取得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乙方户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盈隆广场支行 账号:120904399310801 2、工作费用应根据发生情况进行预支或在实际发生后三日内支付。 3、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书面通知七日后,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第三条规定的第(五)-(七)项义务之一的。 (三)甲

12、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未能给予乙方相关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3、由于甲方的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五)-(七)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

13、常年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支付应付未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逾期付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五条支付应付未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及赔偿乙方期得利益损失。 (五)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或者乙方律师受到处罚或者第三人向乙方追偿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14、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二)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期限 (一)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合同。合同期满又未续签合同,甲方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工作须延续进行的,本合同自动续签壹年。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

15、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二)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如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开展工作的,甲方予以认可。 (二)乙方因合并、改制而发生名称变更,则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主体享有和承担,双方确认无需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

16、 甲方: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

17、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

18、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19、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

20、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

21、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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