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收集整理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编号: 保德县乡村医生聘用协议书 保德县卫生局 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保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村卫生室全覆盖的实施方案》,结合乡
2、村医生工作的特殊性,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登记号: 联系电话: 第二条 乙方(乡村医生)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乡村医生执业证号码:
3、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二、聘用方式及期限 第三条 乙方(乡村医生)任用由甲方(村民委员会)推荐,经乡镇卫生院、县卫生局审查、考核,合格者由村委会聘任,在完成乡村医生工作任务的基础上,一年一聘,村进村出,临时性质。 乡村医生原则上在本村聘用,也可由县卫生局在全县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乡村医生的聘用期限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首聘年限从2010年1月1日始。 三、乡村医生服务补助 第五条 乡村医生的劳动报酬由所服务村卫生室的经营收益和承担农村公共卫生工
4、作的补助两部分构成。 乡村医生的医疗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疗规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保德县乡村医生及村级卫生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经营收益用于乡村医生生活、医疗活动、医疗纠纷等各项支出。 第六条 县卫生局只负责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的服务补助,每年按百分制考核办法逐项打分,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每月补助400元,资金由省、市、县财政负担。 第七条 乙方(乡村医生)在受聘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甲方(村委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四、服务内容和服务地点 第八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村村医,承担该村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
5、急重症病人的就医指导、转诊转治以及该村各项公共卫生服务要求。 五、乡村医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2、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3、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容侵犯; 4、获取报酬; 5、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被聘用的乡村医生有主动请辞的权利。 第十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1、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群众性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
6、常规; 3、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工作及危重病人的就医指导、转诊转治; 4、做好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工作及所在村重大卫生事件的处置; 5、开展免疫接种、妇幼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做好孕产妇、儿童保健以及病人的系统管理和健康档案的建立等工作; 6、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开展健康指导、送医送药上门; 7、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8、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9、负责农村卫生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
7、计、上报等工作; 10、做好县卫生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甲方必须给予乙方所聘岗位相应的职责权限,为乙方提供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和目标必备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十二条 甲方必须协助乙方解决在医疗活动范围内的各种医疗纠纷。 六、乡村医生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常年在村为村民提供服务。因事离开岗位三天以内的要向甲方负责人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要向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请假,有特殊情况的要向卫生局报告,否则以自动离职论处。 七、聘用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四条 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后,甲、乙双方再度协商,可以变更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8、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请示县卫生局后,甲方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 1、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失职、渎职的,造成经济损失或医疗差错事故的; 2、严重违法乱纪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 1、甲方不履行聘用协议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支付工作报酬或未提供工作条件的; 3、按国家规定,乙方考入中、高等院校、应征入伍或经县卫生局同意调出的。 八、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上岗乡村医生必须取得县卫生局综合考核合格后颁发的执业注册证
9、书,并服从当地卫生院的统一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确有特殊技能的,经个人申请,卫生院考核,再签续聘协议。 第十九条 对乡村医生每年至少考核一次,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其乡医资格。对不服从管理,服务态度恶劣、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乡村医生和卫生室,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除聘用协议、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吊销行医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村卫生室的财产管理 第二十条 县卫生局统筹全县村级卫生机构的管理,包括财产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的各项管理及制度建设,实行业务统一管理、药品统一配送
10、价格统一标准、器械统一配置,配置财产要登记建账,账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对国家配置的各种财产有使用权,无处置权,在离任时要做好移接交,损坏、遗失财产,按实价赔偿。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卫生院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二○一○年 月 日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