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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领导体制与检察权独立.doc

1、范文最新推荐------------------------------------------------------ 垂直领导体制与检察权独立 垂直领导体制与检察权独立 司法公正是人类法制建设中永恒的追求,而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这已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法治原则。1985年联合国大会批准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

2、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关及其他机构的职责”。我国《宪法》第131条也对司法独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现实与现代法制中司法独立的合理性标准之间存在着两方面的差距:“一是制度层面,即使在立法上做出了声明和宣言式的规定,制度保障问题亦未解决;二是实践层面上,现实与设想的差距更为突出”。①笔者在此力图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上的各种理念障碍进行分析,从变革观念入手,使司法独立获得真正的生命力。一、对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理性反思现行《宪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领导体制上

3、实行上级领导下级,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规定表面上看实行的是一重领导,但事实上,根据正在运行的各种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难以定论,名曰直接领导,实则管家太多。“上级管指标、党委管纱帽、政府管钱袋、人大管选票”。具体表现在:一是检察权力地方化。长期以来,我们国家按行政区划设置地方各级检察院,司法管辖区从属于行政管辖区,检察院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使设在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检察机关,实际上成为“地方检察机关”,处于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执法部门的地位,造成了管人的不管事,管事的管不了人的不合理现象。不少部门和领导出于地

4、方或个人的利益,利用手中管人、管钱、管物的权力直接干预检察工作,而检察机关亦往往出于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委曲求全。二是检察活动功利化。由于目前检察机关的经费是由各级财政负担,因此地方财政收入的差异成为影响检察系统内部各地区经费保障不均衡的关键因素。于是,一些检察机关在地方政府创收指标和自身利益驱动的双重制约下,违心地将办案与创收联系起来,使得检察权不得不向行政权妥协。三是检察官管理体制的行政化。我国几千年来沿袭着以行政权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导致构建我国检察体制时也沿用了行政化的体制。诸如检察官的职务、级制、晋升、奖惩、工资、待遇等都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特别是检察人员的录用,不仅要参加行

5、政机关组织的公务员考试,而且要经过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审批,执行着一套标准的行政人员录用程序。四是检察机关内部管理的行政格式化。具体表现在:其一、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行政化。例如疑难复杂案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上级院对具体案件的批复、决定,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性指令。其二、检察院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各级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首长,对党务、队伍、业务等承担第一责任,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在自己管辖部门内,也扮演同样角色。其三、检察机关办案决策过程的行政化。目前检察机关实行的批案制度就是这种决策行政化的典型。这种建立在行政等级秩序上的批案制度,其弊端集中体现在:有案件决定权的人不直接审查案件,而直接承办案件的

6、检察官又没有最后决定权。即便是现行的主诉检察官,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同样会受到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一定程度上的制约。二、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必要性鉴于以上论及的现行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与当今的检察实践不相适应的状况,笔者建议实行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以确保检察机关独立、公正、高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其理由:一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党的十五大已正式提出我国要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法律至上,依法办事。要实现这一点,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法制统一的神圣任务,能否充分正确地履行职能是关键。二是司法独立的要求。作为实现国家司法权的组织,应该以独立的物质保障和地位保

7、障来抗衡来自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各种干预,确保司法独立这一原则的实现。在垂直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的真正“管家”只有一个,那就是上级院,从而可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和干扰,避免个别地方党政领导插手办案的现象,远离类似“查办某级干部需某级党委讨论批准”这样不合法理的“地方保护制度”的制约,使检察机关能真正独立行使检察权,确保司法公正。三是入世的要求。加入WTO后,检察工作肯定会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问题。随着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增加,与外贸相关的纠纷案件会进一步增多,如何适用我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和公约处理涉外案件,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而WTO三大基本原则:透明度、平等和市场准入。要求国外企业与

8、国内企业一样享受国民待遇,检察机关只有摆脱对各级行政的依附,才能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从而平等地为境内注册的所有企业,包括各种形式的外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 境。四是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保证。“对其人生活有控制权,就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如果检察院在人、财、物上从属于或受制于行政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就不得不考虑方方面面的关系,这势必会影响检察监督职权的有效实施。三、完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构想增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为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及俄罗斯都有相关规定。英国议会1985年通过了犯罪起诉法,设定了独立统一检察机关,它以中央检察长为首长,实行全国一体

9、化且分层管理的原则,为了确保这种独立得以实现,检察机关财政独立,其经费由议会独立掌管。其它发达国家也大体如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实行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既有法律依据、也有实践基础和参考经验。我国《宪法》第136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是实行直接领导的法律依据。条文中的“领导……工作”字样,不能狭隘地理解为“领导……业务工作”。前文已经谈到,若没有管理人财物的权力,领导者是无法真正实现领导权的,所以说“领导……工作”应理解为“全面领导”才切合实际,才能真正体现领导关系。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于1949年、1954年两次实行过垂直领导体制,有自己的实践基础和成功经验;

10、同时,我们可以借鉴其他系统(如工商、税务、海关)和其它国家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操作运行程序和制度。具体构想是:1、实行检察系统内部的垂直领导,摒弃双重领导体制。下级检察机关只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并接受同级人大的必要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国务院、全国人大及中共中央负责,地方各级党政部门无权干预检察机关的工作。检察机关内部实行党组领导下的检察官负责制。2、实行检察机关的财政独立,创立两级检察事业专项经费。国务院、全国人大每年应独立核算检察机关的经费。中央级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与财政部门会审后提出年度预算方案,报全国从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责成国务院财政部门按期专项给付。地方级

11、由各省级检察院根据本省级区划内的三级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在与财政部门会审后提出年度预算方案,报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责成省级财政按期专项给付,再由各省级院由上而下按既定预算方案逐级分配该项经费,从而防止地方政府借经费问题干预检察机关工作。②3、推行检察官工作责任制。检察长及检委会的领导应更多地体现业务指导,并确保检察官的职务保障权、工资待遇权、人身、住所不受侵犯等应有职权,最终达到使检察官在工作中能够公正履行自己职责的目的。4、检察机关实行分类管理,将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相互剥离。把现有人员按照检察官、检察书记官、检察行政官、司法警察计4个序列进行分类管理,选拔一批素质高、业务精的骨干人员进

12、入检察官序列。要研讨和试行地区资深检察官断案权威制,资深检察官可不受年龄限制,从而促进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5、实行检察人员良性互动。检察人员的录用、任免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遵循《组织法》和《检察官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要采取公开选拔、轮岗交流、实绩考核、民主评议等各种方式强化检察官的职业素质与专业技能,促进检察机关自身良性的纵向人才流动,上级院检察官必须从下级院优秀检察官中产生,坚决抵制将非专业人才安插进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四、实行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必须坚持的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是指其在国家机构组织系统中的领导关系来谈的,而绝非指其可以不接受党的领导

13、检察工作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坚持这点不放松。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后,应从检察工作需要和实际出发,根据党章的规定,在各级检察机关内设立党委,负责本院党务工作,并受上级院党委领导,形成一线而下的严密组织体制,从而既摆脱一些地方行政领导出于地区或个人利益而干预检察工作,又能切实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2、坚持人大监督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法定形式。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赋予、受人民监督,检察工作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也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只有虚心接受人大的监督,检察

14、工作才能真正实现“三个代表”的要求,检察人员才能真正做到恪尽职守、廉洁奉公。3、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下级检察机关必须绝对服从上级检察机关,不得以地区或部门利益,以及籍口地方首长的要求等,直接或间接地对抗上级检察机关。 审批与等级--学术自由的敌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xx先生在深入研究上述问题后,写下了此文。这篇文章以大量的数据引用,对当前流行的审批学术和等级学术制度进行了分析。  被扭曲的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有许多敌人。在中世纪,西方国家的宗教弥天盖地,虽有许多大学,但学术仅为神学的婢女,自由更无以安身。二十世纪

15、东西方甚至不约而同地书写了学术屈从于政治、向权势献媚最不光彩的几页:包括海德格尔、施米特在内的一大批学者倒向纳粹政权,李森科的科学专制主义一时甚嚣尘上,冯友兰、周一良“书生意气”为反文化运动加冕……  今天,在中国,学术自由的敌人主要不是高压、专制,而是与官僚政治结合在一起的审批学术、等级学术。  让我们先来看一则国内某著名大学的简介:  目前拥有国家级重点学科6个,省级重点学科22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2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4个,卫生部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4个;国家工程技术推广中心1个,省级工程技术推广中心8个;国家基础学科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3个,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16、1个,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3个。拥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8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专业74个,博士后流动站9个,硕士点155个,并拥有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口腔医学硕士等5个专业学位授权点。  这基本上是中国各大学简介的模式,它亮出了各大学引为骄傲的“亮点”,也是各大学一拼高低的本钱,而比这一组组“数字化”的“亮点”——更值得介绍的各大学的学术成果,尤其是原创性成果,反倒不得而知。也许我们还能体会到这些重点学科、基地、硕士博士点、博导、院士、学科评议组成员在中国的意义,却不知道如果去进行国际比较,这些诸如“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指标,是否就是

17、原创性成果的代称。  能否将它们作这样的等同姑且不论,这些重点学科、基地、硕士博士点,还有名目繁多的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系级研究项目的产生过程就值得认真反思。“审批经济”已成过街老鼠,审批学术、等级学术却愈演愈烈。究其根本,在于大学缺乏自治、行政机关垄断资源、审批方式分配资源的体制。  谁来审批学术  规则很简单,谁掌握资源谁就有权审批学术。请看各类项目、工程、计划、奖励掌握在谁手中——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其中又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一般自选项目、青年自选项目。  教育部:211工程;985工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人

18、文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跨世纪人才项目;教育部重点项目;高校青年教师奖;优秀青年教师奖励计划;高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高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教育部名师等。还有教育部受托管理的霍英东教育基金、曾宪梓教育基金、邵逸夫项目、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  科技部:863计划(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础研究计划,如97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开发条件建设计划,如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如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共五大类,各类又有若干子项。

19、  人事部:博士后流动站;留学回国人员各类资助计划;专业人员资助计划,如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原“百千万人才工程”);政府特殊津贴共四大类。  除各部外,各省、区、市也有许多名目繁多的项目、工程、计划、奖励,直至各级各类协会、学会、大学、院系,层层设立,级级评审,形成审批网络。  这些部门到底共掌握多少学术研究的资源,无法准确统计,但可从下述数字略见一斑:  “973计划”资助额度分A类:3000万元以上;B类:1000万元~3000万元;C类:500万元~1000万元。自1998年启动至20xx年,共立项133个,投入数百亿元。  “211工程”在九五期间共投入183

20、亿。  “985工程”从1999-20xx年各给清华、北大18亿,将给中国人民大学12亿。  连同上述各项目,政府基本上垄断了学术研究的国内公共资源。  再来看学术成果的生产者,如果他们没有项目,可以准确地说,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对人、财、物概无支配权,绝大多数人甚至连一张办公桌都没有,是精神生产的“无产阶级”。  当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对自由的学术环境的依赖甚于有形的生产资料,一些传世之作并非“资助”出来的。但既然国家和社会有能力投入,那就要使学术成果的生产者通过其职务自动拥有必要的生产资料,无需再行申请。由于这些部门对学术研究资源的垄断,跑“部”“钱”进一直是大学校长的必修课。  不错,与

21、审批经济相比,在审批学术中学者的参与度要深一些,甚至有时起着决定性作用,但问题的要害不在于学者的参与度,而在于审批的广度, 尤其是资源支配者通过行政的程序与非程序的掌控。如国家对高校的经费配置模式是:综合定额 专项补贴,后者基本属于非程序性配置,配置与否和数额是高校与政府相关部门博弈的结果。  学术等级多多  审批学术的孪生兄弟是等级学术。等级学术的形成一是由于项目、工程、计划、奖励的审批权最终握在行政机关手中,而行政机关实行的是科层制,项目的等级取决于审批机关的级别;二是由于泛行政化思维,一些非行政机关如大学、学会也把项目、学术成果定级。  等级学术演变至今也蔚为大观:  之一

22、大学等级,清华北大、985工程大学(10所左右)、211工程大学(共99所)、教育部直属大学、各专业部属大学、省属重点大学、省属大学、地市属大学。大学行政级别从副部级到处级。还有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一般大学之分。  之二:项目等级,国家级项目(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字号项目)、省部级项目、地厅级项目、院系级项目(习惯上不称县团级项目)。  之三:学科等级,国家重点学科(现有964个,其中法学15个,分布在9个二级学科8所大学)、省部级重点学科、大学重点学科、一般学科。  之四:学位授权等级,各大学和研究机构授予学位的权限不同,权限内容分为:博士学位一级学科、博士学位二

23、级学科(博士点)、硕士学位(专业学位)、学士学位(双学士),还有无权授予学位的大学。  之五:人才等级,这不是指职称等级,而是指各级政府和大学选定的人才级别,如“百千万人才工程”中百千万分别代表国家级人才、省部级人才和优秀人才。还有不同计划、奖励入选者也分为不同级别。在教授中,有院士教授和学科评议组成员教授、博导教授、硕导教授、一般教授。还有近年来各大学自己实行的与职务津贴相连的一、二、三级教授制度。  之六:刊物等级,分法不一,多称权威期刊(如《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法学研究》)、核心期刊(如各综合性大学学报)、一般期刊。还有所谓国家级、省部级、一般刊物;所谓特类、一类、二类、其他

24、类刊物。  之七:论文等级,大体与刊物等级对应,有特类、一类、二类、其他类论文。  之八:课程等级,如教育部精品课程、优秀课程、重点课程、合格课程。  之九:教材等级,教育部组编教材(如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各专业部如司法部组编教材(如“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教材)、其他教材。  之十:奖励等级,国家级(如国家自然科学奖、教育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校级、院系级。  几乎与学术活动相关的东西都被划定等级,从意识形态上看,这在一个把社会主义作为立国的基本原则写进宪法数十年的国家的确难以想像,从学术活动的内在性质上看,也是前所未闻。  弊端多多  审批学术、等级

25、学术的背景深厚,就是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配套的具有高度社会动员力的行政体系,但审批学术、等级学术的规模化并非由来已久,其兴盛于20世纪90年代,今天还大有加剧之势。在90年代前,因为人们对科学教育于兴国的意义体会不深,国家财力有限,对学术活动的投入较少。之后,在这两方面都有较大积极的改观,尤其是“211工程”、“973计划”、“985工程”的提出。  如何用有限的资源办成尽量多的事情,如何建一流大学、如何实现诺贝尔奖零的突破,一直考验着各类决策者尤其是政府的集体智力。但决策者并未形成一套合适的管理和组织模式,而是主要沿袭旧的计划经济和行政指令工作思路:垄断资源、重点建设、层层报批,这一思路

26、是建立在“集中财力一定能出重大成果”的假定之上,加上决策者受“无政绩不升迁”官场规则的硬约束和政绩冲动,因此,大量“计划”、“工程”涌现,便有了从重点大学到211工程、985工程的等级之分。  重点建设思路统治了中国几十年,在某些经济、科技、教育、军事领域也的确办成了一些大事。但由于这一思路也对社会公平造成巨大损害,如“三农”问题便是社会不公的集中体现,现已逐渐让位于通过市场来平等竞争。  与这一主流倾向相反,在学术领域,重点建设思路仍居统治地位,并且还有强化的趋势,如前述,近十几年科教的增加投入大部分垄断在各级政府和半官方单位手中,对这些资源的分配又严重地倾向于少数大学、研究机构和少数人。少

27、数大学不仅得到国家资金的重点支持,还通过国家特别授权如网络远程教育获取更多的利润。国家重点投资和特别授权又增加了这些大学吸纳社会资金的本钱,出于广告效应,企业、其他民间团体对它们厚爱有加,纷纷慷慨捐赠,并设立各种奖学金、奖励基金,国家、企业、个人都争着要“锦上添花”,而不愿“雪中送炭”。久而久之形成科教领域的收入、研究经费、工作条件严重的分配不公。  同为大学教授,因在不同的教育部直属大学任职,收入却相差一二倍;极少数教授将官方半官方所有重大奖项尽收名下;有的一流大学用于种草种树的资金就达上亿元。这是弊端之一。  弊端之二是成本巨大。一方面可投入学术的资源有限,另一方面为获取这些有限资源的各种

28、投入又大得惊人。在“程序正义”原则指导下,各种审批定级活动都有较为严格的形式化程序,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每年评审一次,大体程序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大学在院系评审基础上筛选上报,省、区、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同行通讯评审,学科评议组评审。有时一个两三万元的项目耗去的项目论证费、各级评审费、通讯费、旅差费、纸张及打印费、公关费差不多占去经费的一半。  在国家级项目申请中,申请人及所在单位不计成本几成通例,大家争的是一个名,单位要达标、上台阶、创一流,个人要评职称、评奖或保位子,少有人去关注成果水平本身是否为“国家级”。还有专司科研管理的机构,如全国和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29、办公室、各部科研司局、大学科研处,其专职人员每年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恐与国家每年对哲学社会科学的投入相差无几。另外,审批的时间成本更是无法计算,一些名家评了东家审西家,才下眉头,又上心头,天知道他们一天半天如何读完十几份每份逾万字的申请书,并划上百个勾。一些主管科研的大学负责人更是常常终日泡在“计划”、“工程”的组织申请、论证、评审、公关之中。  弊端之三是腐蚀学术风气,降低学者人格。以今年博士点评审为例,以往是两年评审一次,大体的程序为:各基层申请,大学评审排序,同行通讯评审,学科评议组评审,国务院学位办审批。由于多种原因,本应去年进行的第九次博士点评审推至今年,又因SARS之故,学科评议

30、组也采取网上评审。申请单位深谙“功夫在诗外”之硬道理,互联网外的公关和争夺早就展开:某些地方大学领导班子集体赴京,行走于京城各评委要人之间;有的大学以学校名义慷慨为重要评委的基金会捐款;在大型学术会议上一些学者偃旗息鼓,生怕出言不逊得罪能影响评审结果的人……  该如何繁荣学术  “集中财力一定能出重大成果”的假定事实上时被证伪,至少在决策者不能拿出详尽的评估报告证实所推行的重大计划、工程取得了重大成果的情况下,就可以推定被证伪,在这里也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现在许多工程缺乏科学性、计划性,未有组织深入论证,如“211工程”尚未完成,“985工程”就上马,“高校青年教师奖”本来就是高校最高

31、教师奖,现又有了教育部“名师工程”,它们是何关系,恐怕决策者也说不清。  据悉,教育部已决定,从今年开始启动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包括六项计划、十项举措。  繁荣学术,不在于庞大的政府计划,而在于创造学术自由的条件,只要略为翻检一下那些经典的、为人广泛引征的学术著作,回首一下那些思想家、理论家的成长史,有几多是计划、工程的产物?  姑且不说“屈原放逐,乃作离骚”,我们毕竟不能为了弄出传世之作而有意置学人于苦难之中,人文科学研究的是意义世界,意义世界是个人的世界,事情是否有意义、有何意义,在于个人的内心感受、情绪体验和心灵直觉,它更需要个人心灵的自由。  仅从与社会、政治相关甚紧的法

32、学看,20世纪的名作,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德沃金的《法律的帝国》、哈贝马斯的《事实与规范》,产生的原因各异,但大概不能说与如此庞大的“繁荣计划”有直接关联。  如何繁荣学术而不是“繁荣”“计划”,需要处理好以下问题。  政府能干什么与不能干什么。这的确没有一条公理可循,在不同国家和不同领域规则不一。学术终究是学者的事情,政府能干的主要是建立和维护基本的学术秩序,这包括设定建立学术机构和选任学术人员的标准,处理有关这方面的纠纷;其次是为公立学术机构安排和筹措资金,保证它们的正常运行;再次是制定必要的、宏观的、框架性的发展规划;最后是设立尽可能少而精尖的奖励。这四者的重要

33、性依次递减。  至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课题研究、教材编写与使用、学术评价、岗位设置等,统统应交由学术机构和民间团体自主处理。  大量越俎代庖的政府计划、“工程”应当停止。首先应放弃各种重点工程,如“985工程”、“211工程”、国家重点学科、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百千万人才工程”。公平竞争是人才成长、重大学术成果产生的必要条件,这已为各国实践所证明。不可否认各学术机构、学者之间有水平高低之分,但这应是公平竞争所致,而不应是人为评审的结果。现在重点大学的终身制问题严重,我们搞重点建设已有几十年,却未闻哪一所重点大学被取消重点资格。一所大学靠校长的谈判能力从部长那里获取资源的局面,再也不能

34、继续下去了。  学术机构“组织程度最小化”。与企业重效率,政府重公正不同,学术机构应重自由,自由是学者的工作条件和知识创新的保障。因而,在内部管理上,学术机构不应无限追寻企业和政府的管理和运行方式,也就是要降低组织化、程序化、形式化、数字化的程度,给学者以较大的支配空间,使自己能沉浸于学术创造之中,特别是不要令那些具有内在使命感的人,觉得从事学术是外部程序压迫的结果。  学术原本是孤寂、信奉的事业,创造源于至诚。而现行的各种指标、排名、数量要求、等级规定、审批程序,和为实施这种管理模式而建立的庞大机构:科研处、校级院级学术和学位委员会、各学科组、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等内部机构,全国哲学社会

35、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各部科研司局、省级相关机构,显得过度组织化,学术不能承受如此组织程度之重。  建立符合学术活动性质的学术评价机制。现行的以给人才、成果评定级别为中心的评价制度,错误地套用了物质生产中产品质量定级的标准,没有反映精神活动的特点。  建立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当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放宽评价的时间尺度和数量标准,大凡优秀的学术成果都应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三两年一评的奖,时间尺度太短,难以全面反映成果的真正水平,因此,受奖的成果至少应是十年前创作的。对教师的年审制更是不能提高其学术能力。学者出成果有相对长的周期,且不确定

36、一个人的创作高峰只有那么几个(年),一个人称得上有学术贡献的东西也就是那么几篇,大部分时间处在积累期,不可能按每年几篇、几年一本书的规定来进行创作,即便做到了,多数年份是在“写字”。  二是多采取民间评价、同行评价,尽量减少官方评价,所有评价不要分出国家级、省部级,权威级、核心级,不以刊物身份定论文水平。学在民间,民间认同少一些急功近利,更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好的作品没有级别同样会流芳百世。  三是适当分别不同学科的性质,应用有所不同的标准。尽管学科统合的趋势在加大,但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相对界线仍存在,三大科学内部也有差别,每一学科也可大体分出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这样评价标准在时间

37、数量、形式上也要略有不同,提出一个哲学命题、破解一字甲骨文恐毕生不能,写出一条立法建议并进行论证,几月几周即可,采用一个标准,如以论文见高低,难以衡量。  四是要特别鼓励,至少不能歧视那些无项目、没有耗费公共资源却产出成果的学者,他们比那些耗费了公共资源才写出文章的人更应受到敬重,而现行的制度把有项目,甚至有什么等级的项目,作为评职、评奖或评岗位的硬条件,而使没有项目的人不能或很难得以晋升,极不合理。  18世纪德国启蒙主义哲学家伽渥曾有言:良知的声音是轻微的声音,它在尘嚣之中难以被听到。其实,学术也是轻微良声,它需要我们忘却世间的激越,在寂静中倾听。  宁静致自由,自由成学术。

38、 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之辨析 比较和辨析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乍看并非易事,但笔者愿对此作些探讨。一检查、监察、检察的释义,既有同义之处,又有某些异别。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诠释,所谓检查就是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所谓监察,就是从旁察看或从旁考察;所谓检察,就是仔细察看、审查被检举的事实。顾名思义,上述诠释对理解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概念似乎有所启示。再解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定义跃然纸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员、党员干部和党的组织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39、职能机关;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此看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机关的特征和性质是有一定区别的。是否可以说他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呢?回答应是否定的。众所周知,作为党和国家的监督机关,尽管他们的对外名称不同,担负的职能也不尽相同,然而构建这些机关内部的各种结构要素却是共同的。这些要素有:历史渊源、发展过程、经济基础、指导思想、领导体制、职责范围,以及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法等。从分析构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结构要素入手,足以能从静态和动态的结合上探寻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二那么,根据上述辨析方法,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40、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机关有哪些相同之处呢?首先,先看看他们历史渊源和发展演变的相似性。中国监察机构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过程在中华几千年的文明史上有着一脉相承的沿革印迹。早在春秋时代,西周就曾任命老聃为朝廷柱下史,即后世之御史。秦始皇一统天下,专设御史纠察百官。西汉时称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或“御史台”、“总台”,北朝时称“南台”,唐高宗改称“宪台”,武周时又称“肃政台”。唐代并对御史台作了重大改革,即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构成一个严密的中央监察体系。明代进一步整顿和扩充中央监察机关,撤销御史台,将台、殿、察三院合并为都察院。20世纪初,清王朝在“变法修律”活动中,从国外引进资本主

41、义检察制度,将都察院分化出检察厅,都察院单列为行政监察机关。纵观历史资料,虽然古代的御史监察机构与现代监察检察机构在组织和活动内容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是在监督法律的执行,查处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方面,前后确有某些相似之处。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古代御史监察机构是现代纪检、监察、检察机构产生的历史渊源。再来看看当代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检察机关发展演变的历史,他们的成立、发展和变化过程也是大体相径的。5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检察机关同样经历了初创时期、发展时期、发生波折时期、中断时期,以及恢复和发展时期。1955年

42、至1966年,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曾更名为监察委员会。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动乱,党的纪检机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检察机关被撤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和逐步健全了各级纪检、监察、检察机构,开始形成了党和国家完备的监督体系,其地位和作用同时不断得到加强。如建国初建立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后来的监察委员会,都是同级党委所属的一个部门,称为省委、市委、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而在党的十二大以后,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则是同级的领导班子之一,称为省、市、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必须配备同级党委副书记一级干部。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党的全体委员会议。199

43、3年,党和国家为强化党纪政纪监督的整体效应,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与各级行政监察机构合署办公,使党内外监督的合力达到最佳效果。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一样,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的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平行的国家机关,其在国家机构中的特定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其次,看看他们机构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指导思想的共同性。党的纪检机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同属于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并为同一经济基础服务。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学说认为,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为经济

44、基础服务,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目前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驾护航,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现阶段他们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履行各自的职能,同心同德地为党和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而并肩奋斗。可以这样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机关在奔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大道上,思想 同心、目标同向,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共进。再次,看看他们活动的基本原则及工作方法的一致性。党的纪

45、律检查机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按照党章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述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所必须遵循的各项基本准则。用心观察当今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实践活动,不难看出他们坚持基本原则的高度一致性。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分别明文规定在调查处理党内案件、行政案件、诉讼案件时,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党纪,以国

46、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忠实于事实真像,并做到有错必纠。二是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实行群众路线,具体表现在:一是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以专门机关为主的工作方针,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依靠群众,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二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自觉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对有违反党纪政纪国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执法为民,努力让人民满意,让人民放心。三是坚

47、持适用党纪法律一律平等原则。适用党纪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违反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工作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多年的实践证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适用党纪和法律上坚持了铁的纪律,坚持人人平等原则,决不允许有不受纪律和国法约束的“特殊公民”或“特殊党员”出现,这方面的事例有目共睹,因而无需赘言。此外,纪检监

48、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研究决定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处理其他重大问题时,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都能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中讨论研究,而不是个人说了算,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也是高度一致的。三通过上述分析,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共同点清晰可见。同样,他们在行使监督权的活动中,其特有的不同点也显而易见。1、监督对象不同。纪检机关监督的对象是党的组织和党员,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而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当然包括党员干部)以外,还包括广大公民,比其他几种监督对象要广泛得多。2、监督范围不同。纪检机关只能对党员违反党纪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对

49、其中需要作政纪处理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必须移送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含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等机关)分别依法处理。监察机关只能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而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一方面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违反法律达到犯罪程度的进行追究;另一方面是对侦查、审判、劳改、劳教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它的监督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是相当广泛的,包括宪法和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诉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以及各种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3、监督方法不同。检察机关主要是运用提起刑事诉讼的方法行使其法律监督职权,即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提起公诉,以维护

50、宪法和刑法以及各种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的正确实施。其中纠正公安、法院等有关机关的违法行为也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来进行。这种特殊的监督方法是纪检监察机关所没有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对象违纪行为的调查与检察机关对犯罪案件的侦查也是截然不同的。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拘留等;而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只能依照党章党规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党纪监察措施,如责令违纪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些措施不能超出党纪、行政措施的范围,采取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等,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如有需要检察、公安等机关协助的,必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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