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款借贷索要本息及费用成功案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同年8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李某某起诉称:2012年2月23日,原、被告订立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0 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合同对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惩罚金的计算方式等均作了约定。
2、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上述借款。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 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800元(按月息2%暂计算至6月22日);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800元(按月息4%暂计算至6月22日);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惩罚金2 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 000元。审理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 000元;支付原告借款利息600元(按月息2%自2012年2月23日计算至同年5月22日);支付原告逾期利息200元(按月息2%自 2012年5月23日计算至6月22日);支付原告律师费3 000元,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惩罚金2 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李某
3、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 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 000元,约定借期3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2%,逾期还款应按借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借款还清日的逾期利息,并支付本金的20%作为惩罚金,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均由债务人承担;2. 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因本案聘请律师花费3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均系原件,能够证明原告拟证明的事实,被告又未对该事实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
4、据。 综上,结合法庭调查,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 000元,约定借期3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2%,逾期还款按借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借款还清日的逾期利息,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因向被告催讨上述借款支出律师费3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时返还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被告逾期未还,还应按约定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原、被告书面约定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未违反法律规定
5、。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0 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借款利息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逾期利息200元(按月利率2%自2012年5月23日计算至同年6月22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律师费3 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整理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日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事务部借款借贷合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