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F-2000-02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大楼改造工程 工 程 地 点: 浙江杭州 合 同 编 号: 09-02-01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甲级 发 包 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分行 设 计 人: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二零零九年四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分行 设计人: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大楼改造工程 设计,工程地点为 浙江杭州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4.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5.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 6.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 7. 建筑抗震设
3、计规范 GB50011-2001 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 9.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93 1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 11. 除以上标准外不限于以上标准可适用的其他标准也视为有效,并满足建筑功能和行业规范要求(如有)。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4投标书3.5如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或含糊不清以及未包括内容,其解释权在发包方。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
4、资及设计内容项目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大楼装饰改造工程 项目概况:大楼共18层,主楼建筑面积为10420.99平方米,裙楼4层,建筑面积为2208.32平方米。 设计内容: (1)大楼主楼大厅及办公部分及辅助设施的室内装饰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2) 大楼外立面的整体改造设计。 (3) 支行的室内装饰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4) 金币公司营业厅的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5) 裙楼VIP客户服务中心的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6) 大楼的水电(强电部分)、消防、空调、通风施工图设计。 (7)以上(1)(6)中施工图必须符合国家装饰施工图的要求,并达到发包人认可要求,能满足编制工程
5、量清单与核算的要求;提供采用材料的品质、颜色、价格估算,并提供主材三种以上品牌供发包人参考。 (8)以上(1)(6)中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 (9)施工中现场指导。 (10)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设计图纸技术澄清、技术服务等。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业主方提供设计范围内的建施图(或现场勘测图纸)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1合同确认后,大楼整体设计方案包括直属支行平面功能布局部分的设计方案在2009年2月10日前交付。 2. 设计方案经发包人论证确认,裙楼部分的内、外设计施工图在方案确认后15日内提交,经论证完善后5日内交付。(共计
6、28套蓝图、可编辑的电子文档一套、并免费提供设计变更及图纸)。 3. 合同确认后,其他各部分设计施工图,设计人在甲方确认内、外设计方案后 35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图(蓝图28套、可编辑的电子文档一套、并免费提供设计变更及图纸)。 4所有设计方案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视为有效。 第七条 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 肆拾贰万元整 。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因上述费用为固定全部设计费用,故工程设计、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不变。该费用为全部设计费用,发包方不再支付与设计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 支付方式8
7、.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 壹拾万 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直属支行开工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 伍万 元,全部施工图交付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 壹拾陆万 元,省分行大楼装饰工程开工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 玖万 元,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贰万 元 。 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
8、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
9、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
10、背离合同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施工图须清晰标明达到设计要求的技术和工艺指标,并对提交
11、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同使用年限为 拾 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5 %。(赔偿金数额不超过设计费的百分之五十)。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9.2.7设
12、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928如因设计造成触及的政策、标准、规范的法律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3、。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杭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
14、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四 份,发包人 二 份,设计人 二 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盖章) (盖章)备 案 号: 备 案 号: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