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工会事业单位执行修订后事业单位 财会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试行) 为工会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和执行修订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工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工会事业单位执行修订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范围 修订后事业单位财会制度适用范围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从事公益服务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但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
2、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与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从事公益服务的各级各类工会事业单位不执行事业单位分行业财务制度和分行业会计制度,统一执行修订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个别工会事业单位因行业特殊,需接受工会以外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必须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需经省级工会财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二、工会事业单位执行修订后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时间 按财政部要求,最后发
3、布的修订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工会事业单位因故未能按要求实施修订后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最迟应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工会事业单位设置和运用会计科目的原则 总账(一级)科目不得增减和变更,明细科目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可按需增减合并。但收支类科目应按类别、项目、单位及财政部确定的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科目编号不得打乱重编。可以只填科目名称,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与“财政应返还额度”两科目在使用上的区别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的是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
4、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本科目年末无余额。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事业单位的用款额度不在此科目核算。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用来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的事业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该科目应按财政资金支付方式分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五、对工会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要求 工会事业单位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按(参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工会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工会预算资金即各级工会组织对工
5、会事业单位拨付的各种各类预算资金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不得从事股票、期货、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使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不得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应以风险较小的国债投资为主。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六、对工会事业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工会事业单位以进入的公益类别为界限,公益一类采取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核算并进行无形资产摊销。公益二类采取提取修购基金的方法积累、购置和修缮所需的资金且不进行无形资产摊销。 事业单位财会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没有规定的,参考企业会计制度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七、基建账套并入 “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 目前,财政部就如何将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基建账套按月并入本单位在建工程成本的具体账务处理,还未做出相关规定。工会事业单位应在财政部出台相关规定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八、项目支出中的建设工程应首先在“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工会事业单位发生的包括属于项目支出在内的各种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实际成本,首先应在“在建工程”科目内核算(基建工程还应按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属于事业支出-项目支出的建筑和设
7、备安装等工程支付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等相应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项目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工程完工、决算审计完成、经财政部门或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批准后,按决算审计金额增加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非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支出仍直接在“事业支出-项目支出”科目内核算。 九、除库存现金外对资产进行处置必须首先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
8、科目核算 工会事业单位凡涉及资产处置行为,除库存现金外,都必须经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以反映被处置的资产价值和净收入等内容。 报经批准前,应将拟处置的、符合要求的资产,按照所涉及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投资等科目的账面余额,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科目的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等待处置。 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将准予核销及处置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的账面余额从“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的贷方转入“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将准予处置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的
9、借方。 处置资产过程中收到的价款、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在增加货币资金的同时,计入“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减少货币资金的同时,计入“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科目的借方。 处置完毕,按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科目,贷记 “应缴国库款”(处置国有资产)、“其他收入”(处置工会资产)科目。资产处置事项,年度终了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 库存现金账款核对时发现的溢余或短缺,经批准后按不同原因分别记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 十、“应缴国库款”科目和“应缴财政专户款” 科
10、目核算内容上的区别 应缴国库款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上缴国家预算的各种款项,包括事业单位行使政府职能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如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其中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和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如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一、工会事业单位工会资产处置净收益有关问题的 规定 工会事业单位应按被处置资产属性
11、分析确定净收益上缴国库事项: (一)工会事业单位处置能够确定被处置的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有占有确切比例的资产净收益,应将全部净收益金额或以国有资产占有比例计算后的金额按上缴国库款处理; (二)工会事业单位处置工会资产取得的净收益、处置按比例计算的工会资产取得的净收益、处置无法确定国有资产与工会资产占有比例的资产取得的净收益和无主财物变价收入不做上缴国库款处理,其净收益计入“其他收入”科目。 (三)除此之外,工会事业单位履行政府职能取得的收入,如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应按上缴国库款处理。 十二、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区别 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都是指事业
12、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 相抵后的余额,但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十三、对年终结转(结余)资金处置的步骤 (一)将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作为财政补助的结转资金处理,由财政部门确定转入财政补助结余或上缴财政或被注销财政补助结转额度。 (二)将当年预算的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补助资金作为财政补助的结余资金处理,由财政部门确定上缴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或被注销财政补助结余额度。 (三)非
13、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作为非财政补助资金的结转处理,按资金来源渠道或缴回原专项资金拨入单位或留归本单位使用。 (四)将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作为事业结余处理; 将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作为经营结余处理。 (五)年末,将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进行结余分配,按应缴纳所得税、提取福利基金等的顺序进行分配,余额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事业结余若为亏损,在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后,首先由经营结余弥补,弥补后的余额再进行结余分配
14、若不足弥补,则将弥补后的亏损冲减“事业基金”科目; 经营结余若为亏损,不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进行结余分配,由以后年度经营结余进行弥补。 (六)财政资金结余不参与结余分配。 十四、工会事业单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比 例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要求,工会事业单位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按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的40%计提,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提取修购基金的工会事业单位按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计提修购基金,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提取比例一经确定批准,一般不得更改。 十五、固定资产标准
15、提高后已入账的不足现标准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工会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衔接时,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应当将旧账相应余额转入新账“存货-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对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旧账相 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将旧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十六、新旧制度衔接时如何结转相应科目 (一)编制衔接时
16、点日旧账科目余额表。 (二)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三)科目衔接转账时应注意 1、转账时,如果旧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是借方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经营结余”科目的借方。 2、转账时,应将旧账中“固定基金”科目中不足新标准,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的数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 在衔接的时点日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
17、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4、将旧账中对外投资、
18、借入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以一年为期限分别转入短期投资[一年以内(含一年)]、长期投资[一年以上],短期借款[一年以内(含一年)]、长期借款[一年以上],应付账款[一年以内(含一年)]、长期应付款[一年以上],其他应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长期应付款[一年以上]。 5、旧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内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内容,转入到新账“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6、除旧账中“经营结余”科目为借方余额情况外,旧账中的收支类科目在衔接时点日已结转完成,不存在衔接问题。 附:新旧制度科目衔接对照表: 旧制度科目 衔接去向 新制度科目 名称 编号 名称
19、 现金 1001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1002 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对外投资 1101 短期投资 1401 长期投资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1201 120101 120102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应收票据 1211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1212 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1213 预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 1215 其他应收款 材料 1301
20、存货 产成品 成本费用 固定资产 1501 固定资产 1502 累计折旧 1511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1601 无形资产 借入款项 2001 短期借款 2401 长期借款 应交税金 2101 应缴税费 应缴预算款 2102 应缴国库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 2103 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地方部门津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应付票据 2301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2302 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 2303 预收账款
21、其他应付款 2305 其他应付款 2402 长期应付款 301 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 投资基金 3001 事业基金 302 固定基金 3101 310101 310102 310103 310104 非流动资产基金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303 专用基金 3201 专用基金 3301 330101 330102 财政补助结转 基本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 3302 财政补助结余 404 拨入专款 3401 非财政补助结转 502
22、拨出专款 503 专款支出 307 经营结余 3403 经营结余 308 结余分配 3404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
23、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15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