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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管理体制.ppt

1、海洋管理体制一、海洋管理体制及其基本类型1、概念和结构2、类型3、演变及其特征二、我国海洋管理体制的运行三、我国海洋管理体制的问题分析与变革趋势思考题1、我国目前建立的是哪种海洋管理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2、用一句话概括一下我国海洋管理体制的模式?具体谈一下各部门的职能?3、结合金塘跨海大桥被撞事件谈谈有哪些部门应对大桥的安全负责?海事部1.doc浙江.doc1、松散管理模式2、我国海洋管理实行的是综合管理与行业(部门)管理相结合(横向),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纵向)国家海洋局222四、3、交通、海事、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边防、海洋与渔业、航道等涉海行政管理部门 海洋管理

2、司法体制一、海洋司法的概念237二、海洋行政司法1、概念2、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doc1、海事调解(Maritime mediation)一定机构以第三者的身分,解决双方发生的海事争议的活动。海事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诉讼或仲裁程序,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调解;另一种是同法院、仲裁机构无关,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聘请调解员进行调解。海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争议和非合同争议。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送达后具有法律效力。案例1宁波籍“双宁268”在湄洲湾锚地锚

3、泊时,不慎与同时在那锚泊的福州籍“融海169”发生了刮碰。刮碰中,“融海169”的船舷有所损伤。但“双宁268”在未向海事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驶离。见该船驶离,“融海169”当即尾 随其后,并在石狮梅林港追上该船。“融海169”负责人当即打电话向海事部门报警。当石狮海事处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时,但见双方船员手持太平斧、钢管在对峙着,局势紧张。对峙中,“融海169”船员“截”住了“双宁268”的船长。眼看事态就要进一步恶化,海事执法人员当即上前分开两船人员,并极力劝说他们保持冷静,要相信海事部门能依法秉公处理。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达成协议,由“双宁268”赔偿“融海169”15000元,使矛

4、盾得到妥善解决。案例2烟台海事局对一法籍货轮与中方渔船碰撞案进行了调解,外轮一次性向渔民赔偿38万元人民币,历时数月的涉外海事纠纷案成功处结。据介绍,2005年11月8日晚,法国籍集装箱船“”轮由天津开往上海途中,与一辽宁籍渔船在山东半岛东部的成山头水域发生碰撞,造成渔船左舷深 度凹陷后进水倾斜,机舱起火遇险。获知险情后,烟台海事局立即组织6艘船舶全力救援,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随后,海事部门派员登轮展开事故调查,查实两船在航行期间均存在瞭望疏忽、未对碰撞危险进行充分估计等现象。但是,外轮存有戒备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等问题,严重违反了船舶海上避碰等相关规则,最终认定外轮负主要责

5、任。双方对海事部门的事故调查没有异议,表示确认后分别在现场签字认可。近日,当事双方就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事宜分别向烟台海事局提交了书面调解申请。烟台海事局审查双方提交的索赔材料后,核定渔船造成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0万元。鉴于外轮负主要责任,海事部门与外方律师和中方代表多次沟通,最终外轮一次性向中方渔民赔偿人民币38万元,作为对本次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的最终和全部解决。至此,本涉外海事民事侵权纠纷成功调解。案例32008年12月1日,巴哈马籍“THEO T”轮驶入莱州港过程中,误闯莱州港港外养殖区,给部分养殖户带来严重损失。莱州海事处在认真调查此次海上交通事故的基础上,应船方及养殖户申请,对该

6、事故进行了调解。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莱州海事处多次召集事故各方协商讨论赔偿事宜。2009年5月5日,历时半年的调解终于有了结果,事故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受损养殖户拿到赔偿金。2、行政复议2006年4月17日,瓯江海事处执法人员在温州港杨府山码头检查时,发现“双宁198”轮不按规定填写航海日志,对其进行了处罚。之后,该船船长尤某向温州海事局提出行政复议。温州海事局依法受理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认定:该行政处罚虽未超过法定处罚幅度,但就同类案件比较,其处罚金额的幅度明显偏高;申请人不按规定填写航海日志的行为在当时并未造成或影响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的后果。据此,温州海事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

7、职权变更了原行政处罚决定3、行政裁决三、海事法院是处理海事纠纷的专门机构。一、海事法院的设置: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 要,有效地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及时地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以维护我国和外国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需要在沿海一定的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海事法院的审判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海事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海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

8、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二、我国的海事法院10所海事法院,分别以所在城市名称命名,并管辖附近水域的海事案件,它们是: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管辖长江全流域的海事案件)三、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又称收案范围,是指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规模和程度。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对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海商合同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此外,最

9、高人民法院曾在1984年和1989年,先后就海事法院收案范围作出过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01年9月1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重新作了调整和规定,分为四大类共计63种案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8月12日下发了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海事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故海事行政案件不再属于海

10、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具体来说http:/ 纠纷处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处理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处理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处理 船舶碰撞纠纷处理 海难救助纠纷处理 共同海损纠纷处理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纠纷处理 船舶污染纠纷处理 海上保险纠纷处理 四、海事诉讼管辖概说(一)海事诉讼管辖的概念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即确定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海事法院受理。(二)海事诉讼管辖的特点1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2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3海事诉讼管辖不以行政区划分为依据。

11、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为了避免与民事诉讼的规定重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章“管辖”中,只用了六个条文对海事诉讼的管辖作了原则性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管辖规定作了细化。五、我国的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纵向分工。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

12、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解决海事纠纷,各海事法院陆续在沿海各大港口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海事法院由内设的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审理第一审海事案件。六、我国的海事诉讼地域管辖(一)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概说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指各海事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各海事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横向分工。狭义上的海事诉讼地域管辖仅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广义上的海事诉讼地域管辖除包括上述两种类型外,还包括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海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适用我

13、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条第2款则根据海事诉讼特点,重点规定了若干海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二)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同时考虑被告住所地而确定的管辖。除共同海损、救助报酬等个别类型案件外,大多数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案件所具有的涉外因素多、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诉讼标的流动等特点,决定了只有对大多数海事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才能更加科学高效地解决海事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对海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作出了较民事诉讼法更为详尽的规定。(三)海事诉讼

14、专属管辖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的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诉讼专属管辖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既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排除非海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而且还排除了国内其他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海事诉讼专属属管辖与海事诉讼专门门管辖不同。海事诉讼专门门管辖是对海事诉讼管辖的定性,指海事案件应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而海事诉讼专属属管辖是专门管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海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性质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海事法院进行管辖。(四)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由某一法院对其争议案件进行审判,从而达到排除其他法院管辖且方便诉讼的目的。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可分为一般协议管辖、特殊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一般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管辖原则之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未就协议管辖作出全面规定,而仅就其中的特殊协议管辖作出规定。四、海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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