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章 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履行出口合同的大致环节如何?不同的贸易条件而有所不同,以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采用最广的CIF合同(以信用证作支付方式)为例,卖方履约的过程如下: 其中以货、证、船、款四个环节最为主要。 一、 备 货怎样备货? 备货工作主要包括:出口部门及时与生产部门或供货部门安排货物的生产、加工、收购和催交,核实应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和交运时间,并进行必要的包装、刷唛等工作。 备货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1)备货要及时,应严格按照销售合同以及信用证上规定的交货期限,同时结合船期进行安排。为防止意外,在时间上一般应留有适当余地。 (2)货物的品质、规格、花色等应与
2、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相符。 (3)货物的数量要与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为防止在搬运过程中可能发生意外损失,备货的数量要留有适当的余地。 (4)包装的方式与包装材料均应符合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 (5)对货物的运输标志,如合同和信用证已做出规定,应在联系单中准确列出,以便提前刷唛,若合同中规定运输标志由买方确定,而开来的信用证又未作具体规定,应催促对方及时提出,否则卖方可自行决定。刷唛时要注意图形字迹清楚,位置要醒目,大小;要适当。二、 催证、审证、改证 (一)催证指当进口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立信用证,或出口方根据货源和运输情况可能提前装运时,通过信函、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催促进口方迅速开出信用证
3、。另外,对于签约时间过早的合同,或对于资信欠佳的客户,在开证时间到来之前,也须向其催开信用证。催证工作并非是每笔业务必有的程序,只有上述情况发生或存在时,才须催证。案例:合同中规定了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时间,但买方迟不开证,怎么办?卖方应马上催证。合同中规定了信用证的开到时间,买方迟开或拒开信用证,严重违约。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但卖方如不及时向买方提出,则可被视为卖方自动放弃索赔权利。因此卖方应按时催证。催证可以是卖方直接催,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催,例如通过买方的开户银行;通过我中国银行;或通过我驻外机构等。另外,在签合同时用词应强调:“LC must reach here before”
4、而不是,“LC must opened before”因为“开出”与“到达”在时间上有差距,如用航寄的话要相差约半个月。(二)审证指对国外进口方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核,以确定是接受还是修改。审核的依据是货物买卖合同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审核信用证是银行(通知行)与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只是各有侧重。银行重点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及信用证的真伪等。出口企业则着重审查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对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期必须与合同的规定相同;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规定在装运期后715天,以方便卖方制单。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
5、,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对于在国外到期的信用证,我们一般不接受。(三)改证对于审证中凡发现有不符合我对外贸易方针政策以及影响合同履行和安全收汇情况者,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发货,以免货物装出后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发生。 在改证中应注意,凡须修改的各项内容应次向对方提出,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一致同意后才能生效。另外,对经过对方修改后的内容,我方仍无法接受者,仍要坚持对方改证,直到满意为止。当然,对来证不符合合同的具体情况,凡可以变通处理且不是非修改不可的,只要不影响安全收汇,不增加我方费用则可不改,按信用证要求
6、办理即可。案例:合同规定目的港为LONDON,国外来证规定“From China port to U.K.port”,是否需要修改?可接受。理由:按惯例,“U.K.port”,理解为由卖方决定目的港。伦敦为“U.K.port”之一,无须改证。单据上的目的港均可做成London,在后面加上“U.K.port”即可。但对外报价是不可用CIF“U.K.port”, 因为他理解为由买方选择。万一买方选一个偏僻港口就会造成履约的困难。如果我方是按到达伦敦计算的,对方要到另一个港口,可能还要增加费用。案例:受益人在收到通知行交来之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经审查认为修改条款仍不可接受怎么办?处理意见,根据国际惯
7、例,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方能生效。因此,在发现修改通知书内的修改内容不能接受时,受益人有权拒绝接受但必须将修改通知书“立即退还”通知行否则,即认定受益人已同意接受修改条款所渭“立即退还”是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退还。按银行惯例,这三个工作日是“算尾不算头,即收到通知书的这天不算;如一号收到,当天不算四号以前包括四号这一天退回是可以的。倘若四号这一天为星期天或节假日,则应力争提前退回为妥。 所谓“收到:即银行发出通知的日期,不是收件人实际收到的日期如果通知行延误递送时间,应立即向银行提出意见 三、 装 运怎样办理托运?按CFR或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应由
8、我方负责办理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我出口企业在办理租船订舱时,全权委托外运公司办理。当出口商品数量较大时,可委托该公司办理租船。当出口商品数量不大时,则向外运公司预订部分舱位。一般手续如下:出口企业填写托运单(Booking Note,简称BN);外运公司收托运单后会同外轮公司或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根据配载原则,结合船期、货物性质、货运数量、目的港等安排船只或舱位,确定后,外运公司将托运单的配舱回单退回,并将全套装货单(Shipping Order,简称S/O)交进出口公司,然后由外运公司代表出口企业作为托运人向外轮代理公司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怎样报关?出口企业在装船前,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
9、单”,连同其他必要的单证,如装货单、合同副本、信用证副本、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书等送交海关申报。货物经海关查验货、证、单相符无误并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放行后,即可凭以装船。怎样投保?凡按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一经承保即向出口企业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怎样装运、发装运通知?出口企业凭装货单按规定的日期、航次、船只组织货物装船,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Mates Receipt),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运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后,出口企业应根据合同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以便其了解装运情况和进行接货准备;
10、有时还可作为邀请“再次订货”(Repeat Order)的一种手段。 如按FOB或CFR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我方的装船通知还是买方办理保险的依据,千万不能延误,否则,一旦货物遭受损失,将由我方承担责任。四、 制单结汇 外贸企业在货物装船后,应立即缮制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出口单据一般主要有汇票、发票、海关发票、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保险单、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等。出口单据有那些?汇票 在托收方式下,汇票的定义是:由一个人向另外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立即或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书。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除了上述作用,汇票还有收据作用,证明出票人从议付行
11、领到了这笔金额,同时,议付行还把它作为向受票人索偿的书面命令。发票 这里通常是指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方开列的载有货物名称、品质、规格、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条件等内容的清单,是发运货物的总说明。它的作用是:是进口方可凭以核收货物及支付货款的依据;是出口方向银行办理结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时(计算保额)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是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征税时不可缺少的单据。 发票的有关内容一定要符合信用证规定,发票上与其他单据对应的内容也要对应一致。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是进口国海关当局规定的进口报关必须提供的特定格式的发票,由出口方填制,供进
12、口商凭以报关。 海关发票的作用:一是作为进口国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定税的依据;二是核实原产地,进口国海关根据货物的不同产出国,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三是确定有无倾销,进口国海关通过发票上的出口国市场销售价格核查有无对进口国低价销售现象,以决定是否征反倾销税;四是供海关统计用。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 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轮船公司)签发的证明托运的货物已收到,或装载船上,约定将该项货物运往目的地交与提单持有人的所有权凭证。海运提单是各项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这是因为海运提单不仅是货物收据,还是货物所有权凭证,同时它也是一种运输契约的证明。保险单据(1nsurance
13、Policy) 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也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所以在货物出险后,只有掌握了提单而又掌握了保险单据,才是真正地掌握了货权。装箱单和重量单(Packing List and Weight List)这两种单据是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在实际业务中;卖方根据信用证规定提供这两种单据,或只提供其中一种。其内容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相一致。装箱单、重量单的日期与发票日期相同或略迟于发票日期,但不应早于发票日期。检验证书(1nspectionCertificate)
14、指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交易中,经买卖双方同意,也可由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出具证明。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igin)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可确定对货物应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也要求以产地证明来确定货物来源国。 产地证书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我国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普惠制单据(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Documents-GSP)目前,有新西兰、加拿大、日本、欧共体成员国等
15、10多个国家,给予我国以普惠制待遇。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什么是议付和结汇? 出口货物托运之后,外贸公司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和结汇手续。议付是指出口地银行买入出口人出具的跟单汇票;结汇是指出口人所得的外汇货款,按照结汇日的外汇牌价的银行买人价卖给国家指定的银行。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三种。 (1)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人议付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
16、币拨给出口的外贸公司。 (2)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方)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付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人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人索要货款。银行作出口押汇业务,是为了对外贸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 (3)定期结汇。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的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略)太原甲公司委托青岛乙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在货到目的港30天内。当货到青岛卸船后,乙公司即将货转运至太原交甲公司,由于甲公司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待半年后厂房完工,机器安装好进行试车,发现机器不能很好运转,经商检机构检验证明机器是旧货,于是请乙公司对外提出索赔,但外商置之不理。请问,我方对此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 (1)应及时做好对进口货物的检验与鉴定,为索赔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2)必须在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否则过期失效; (3)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期限太短,尤其是对设备的进口合同,应考虑我方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定一个索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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