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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06∕T 7-2019 养鸡场兽药使用管理规范(鹤壁市).pdf

1、 ICS 65.020.99 B42 DB4106 鹤壁市地方标准 DB 4106/T 72019 养鸡场兽药使用管理规范 2019 - 10 - 10 发布 2019 - 10 - 10 实施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06/T 7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鹤壁市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鹤壁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浚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畜牧业信息中心、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然、王艺伟、郑丽敏、张强、韩正友、黄上上、张茂梅、王

2、俊良。 DB4106/T 72019 1 养鸡场兽药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鸡场兽药使用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人员与培训、 采购与验收、入库与贮存、用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自检、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养鸡场兽药使用技术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食品动物禁

3、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兽药 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3.2 兽用处方药 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3.3 批准证明文件 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DB41

4、06/T 72019 2 3.4 休药期 指食品动物最后一次给药至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上市的间隔时间。 3.5 不良反应 指兽药在按规定用法用量正常应用的过程中产生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有害的反应。 4 人员 4.1 应有专职兽药管理人员。养鸡场技术负责人、兽药管理人员、兽医等人员应熟悉兽药管 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兽药、兽医专业知识。 4.2 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养殖用药、禽产品安全知识等培训。 5 采购与验收 5.1 采购 5.1.1 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应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或留存采购凭证, 应凭注册执业兽医开具的兽医处

5、方笺购买兽用处方药。购进兽药时,应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 5.1.2 采购兽药应保存采购合同、采购凭证,采购兽用处方药的应保存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建 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帐、货相符。采购验收记录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验收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5.2 验收 5.2.1 普通兽药的验收:应查验兽药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和兽药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包括兽药生 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兽药标签和

6、说明书批件、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并在采购验收 记录上签字。 5.2.2 兽用生物制品的验收:除上款文件外还应查验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兽用生物制 品批签发证明文件,并在采购验收记录上签字。 6 入库与贮存 6.1 入库 兽药入库时,应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a) 与进货单不符; DB4106/T 72019 3 b) 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 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 d) 质量异常; e) 其他不符合规定。 6.2 贮存 兽药贮存条件应符合要求。具有固定的、相对独立的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

7、设施、设备,并且与生活区域、养殖区域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能够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贮存的要求。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平整、光洁,门、窗严密、易清洁。 6.2.1 贮存兽药应符合下列要求: 6.2.1.1 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贮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专柜存放; 6.2.1.1.1 常温:系指 1030 ; 6.2.1.1.2 室温:系指 1525 ; 6.2.1.1.3 阴凉处:系指不超过 20 ; 6.2.1.1.4 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 20 ;冷藏:系指 28 ; 6.2.1.1.

8、5 冷冻:除另有规定外,系指 -15 以下。 6.2.1.2 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6.2.1.3 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6.2.1.4 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6.2.1.5 同一企业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6.2.2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6.2.3 应定期对兽药及其贮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7 用药 7.1 兽药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

9、建立用药记录。 7.2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应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 7.3 用药记录应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企业、用药日期、用药数量、休药期、兽医、负责人等内容。 8 不良反应报告 应严格执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 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9 自检 应严格执行自检制度, 能够定期开展自检工作。 每个年度均能对用药管理要素开展至少一次的全面自检,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进行整改并复查,保证畜禽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DB4106/T 72019 4 10 档案 10.1 应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有专人负责。 10.2 质量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a) 人员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等; b) 兽医处方笺、购药凭证、合同等; c) 兽药采购验收记录、用药记录及其他各项记录; d)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10.3 质量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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