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文科技学院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函授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湘教发20031号)的规定,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设立函授站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设站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充足和稳定的生源。(三)能就地就近聘请到适应办学需要和专业要求的合格的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四)有满足办学需要、符合教学要求、与函授站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教学场所、实验设施和其他教学条件。(五)有办函授教育的迫切愿望和积极性,有必要的开办经费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六
2、)与所在地区函授站整体布局的要求相适应。第二条 凡需建站的单位,必须事先与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协商,提供相关资质、资料,填写省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函授站备案登记表,签订建站协议书,按函授站的备案登记程序,报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第三条 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业务上接受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第四条 函授站应配备专职或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教师及管理人员队伍。每个函授站设站长1名,教师根据开设专业和开课情况选聘,管理人员按学生人数配备(一般每100名学生配备1名管理人员)。站长的人选由设站单位提名,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
3、正式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由函授站推荐,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教师按规定办理聘任手续。第五条 函授站的主要任务(一)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学校函授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二)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每年的成教招生计划及相关规定,认真组织生源,努力完成招生任务,扩大办学影响。(三)根据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的安排,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好教学辅导及组织管理工作。函授本科教育由学校选派主讲教师,专科教育由学校选派或函授站推荐、学校继续教育学院选聘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四)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有的放矢地督促、指导自学、独立完成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教
4、学活动。及时收集学生对教学的要求和建议;加强教、学交流,改进教学与管理方式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五)及时报送学年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课程安排表、面授教学日志、学生考勤表、学期单科成绩单和学期学生各科成绩汇总表等教学资料。(六)负责函授站管理人员和函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班级组织,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协调好学生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加强面授期间学生的考勤、学习及生活管理,避免发生各种事故。(七)做好学生报到、注册、学籍、奖惩、毕业等工作,按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八)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
5、、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重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九)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正常教学秩序,维护函授站的稳定。(十)狠抓学风、考风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我校的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函授生的考试、考查工作。 (十一)自觉接受教学检查评估与抽考。对检查评估与抽考合格率达不到要求(抽考及格率低于65%)的函授站,取消其教学、考试资格。(十二)定期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设站单位和所在市州教育局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认真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十三)依照建站协议书,认真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第六条 函授站所需经费在函授学费提成中解决。第七条 协助学校做好学费收缴及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标准、擅自制定项目乱收费的,由市州教育局收缴其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第八条 函授站内部管理混乱,造成正常教学秩序难以保证的,坚决予以撤销,并责成设站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九条 函授学生在学习期间,按人文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奖惩办法实施奖励和惩处。第十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各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对优秀函授站和各函授站的先进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