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融券交易记录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公司和融资融券客户的利益,保证公司和融资融券客户的资产和交易数据的安全,保证融资融券客户资料和数据的保密性,防止数据遗失、损坏、篡改、泄漏,提高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与稳定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易数据维护原则。(一)安全性原则,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确保在数据运用、备份、保存等方面能达到对数据安全、完整、准确、保密的管理要求。(二)可用性原则,对备份数据妥善保管,使备份数据在要求的保存年限内达到可用性的要求,从而保证备份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保证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第三条 交易记录管理岗位设置。信息技术部运
2、行中心设置数据库管理员岗位,对融资融券交易数据实行专人管理,负责融资融券数据库日常维护计划的制定、备份策略的提议、数据库运行的监控、数据库技术资料的编写、备份数据恢复的测试等。信息技术部运行中心设置技术资料保管员,专门负责保管备份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技术资料,严格执行数据交接管理规定和登记管理规定,与信息技术部数据保管员办理备份数据交接。信息技术部设置数据保管员,作为备份数据的最终保管者,专门负责与运行中心数据保管员办理备份数据的交接,保管备份数据、记录备份数据信息、应用情况。第四条 需备份维护的交易数据的内容包括:(一) 融资融券交易数据和清算数据、交易所报盘系统的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开户
3、数据及其它相关交易数据。(二) 数据字典、权限设置、存贮分配网络地址、硬件配置及其它系统配置参数。第五条 交易数据备份根据备份时点的连续性分为实时备份和定时备份;根据备份保留时间的长短,分为临时备份和永久备份。信息技术部运行中心同时采用实时备份和定时备份,确保交易数据安全,保证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每个交易日清算前的数据和清算后的数据永久备份保存。第六条 交易记录变更。交易数据是在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不得任意更改。由于系统程序错误、人为的错误操作等原因造成交易数据错误,需要修改的,须根据运行中心变更管理规定向运行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填写运行中心变更记录单,注明申请原由,经过批准后
4、,运行中心方可对数据进行修改。第七条 交易数据保管。(一)为保障交易业务数据安全,要求制作两份介质永久备份,并且异地存放。一份异地存放在上银大厦信息技术数据保管员处,一份异地存放在深圳分公司处,以防止备份数据同时损坏或丢失。(二)运行中心系统管理员向技术资料管理员提供两种备份形式的交易数据,技术资料管理员必须将收到的备份数据信息登记到技术资料保管信息表中,并对备份数据进行规范的保存与管理。(三)技术资料管理员每月定期与系统管理员核对保管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的备份是否齐备、是否按规定时间定期备份、书面备份文档是否齐备、最新,做到系统数据资料与实际相符。(四)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
5、定的场所保管。备份数据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五)融资融券交易数据的备份数据介质上需编码标识。 (六)融资融券交易备份数据介质上标注的内容不得更改,备份数据不得更改,不得故意损坏,不得泄露。(七)运行中心技术资料保管员应完整地保管好备份数据,故意篡改标识和数据、损坏介质、泄露和外借数据的,须追究责任。备份数据的使用人员,应保管好备份数据,不得随意更改、损坏,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归还。第八条 融资融券交易备份数据的应用管理。(一)清算、开发、运行等人员需要使用备份数据的,由需求人员向运行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信息技术部运行中心备份数据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一),注明申请事由,
6、经批准后,由运行中心数据管理员提供相关的备份数据。详细规定参见运行中心业务备份数据的使用申请操作流程。(二)生产系统的数据遭到损坏或不可用时,如需取用保管员处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数据,由运行中心数据库管理员向保管员提出申请,获取备份介质,恢复系统备份数据。(三)融资融券交易备份介质使用结束,借阅人应及时归还,保管员负责及时收回入库。第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部运行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信息技术部运行中心备份数据使用申请表年月日信息技术部运行中心:我部申请获取从_起至_止的_系统的业务备份数据。请求事由:获取数据的时间要求:当日收市后近期_天_收到申请时间:月日时分服务台回复内容:服务台回复时间:月日时分数据交付时间:月日时分申请人回复时间:月日时分申请人回复内容:服务台人员签名:数据管理员签名:申请人签名: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人部门:运行中心值班经理意见申请人部门意见运行中心主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