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中心(简称:*产权中心)会员行为,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产权中心实行会员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产权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产权中心批准,在*产权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 会员进行产权交易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守*产权中心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产权中心对会员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会员资格第五条 会员资格申请不受国家、地区限制,不受行业、产
2、业限制,不受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第六条 会员分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和投资会员。(一)经纪会员是指经*产权中心批准,受产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依法在*产权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会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出资企业)经申请可成为国企会员,专营本系统的产权交易业务。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经纪会员,经*产权中心批准可从事产权交易自营业务。(二)专业会员是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事务、招商引资、改制策划、担保、拍卖和招投标等产权交易相关服务的会员。(三)信息会员是指在*产权中心网站拥有登陆权限,可收集并发布业务信息,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业务的会员
3、。(四)投资会员是指经*产权中心同意,在*产权中心各交易平台上从事投资、收购、兼并,提供投资银行服务等业务的法人单位。第七条 除经纪会员外,其他会员不得在*产权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第八条 申请成为*产权中心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申请专业会员的,需具有相关的专业资质;(六)申请从事产权交易自营业务的经纪会员,注册资本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七)*产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经纪会员须缴纳席位费、保证金和年费;专业会员须缴纳入会
4、费和年费;信息会员须缴纳年费。第十条 入会申请材料经*产权中心核准后,申请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缴款项存入*产权中心指定账户。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产权中心每年根据会员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产权中心备案:(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变更;(二)合并或分立;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等变更; (四)业务主要负责人变更; (五)办理业务过程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或涉及重大诉讼的;(六)需在*产权中心备案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产权
5、中心相关规定开展业务;(二)利用*产权中心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和其他服务;(三)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产权中心创新业务;(五)参加*产权中心为会员提供的业务培训;(六)对*产权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利用*产权中心提供的交易网络设施;(八)可拥有*产权中心交易大厅的一个有形席位及*产权中心网站上的一个无形席位,*产权中心实行席位总量控制原则;(九)投资会员优先获得*产权中心提供的政策、项目与风险信息;投资会员自有项目的进场交易享受*产权中心优先挂牌服务;(十)*产权中心向挂牌项目的资金需求方优先推荐投资会员;优先考虑与投资会员在投融资、并购
6、、金融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进行产品和制度创新;(十一)*产权中心为投资会员提供投资项目相关的综合分析、项目选择、考察接洽等专业支持;为投资会员选定的拟投资项目提供投资风险及可行性研究等方面相关专业分析与建议;为投资会员在*产权中心各交易平台实施的投资行为提供并购贷款、资金结算、股权质押、交易鉴证等服务。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并对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三)遵守产权交易相关法律和政策; (四)遵守*产权中心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五)依法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六)建立并整理业务档案,保存15年以上
7、;(七)投资会员定期向*产权中心提供投资取向、投资偏好和风险防范等投资信息,以便从*产权中心获取更为准确的投资项目;(八)投资会员优先将*产权中心提供的投资项目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九)投资会员优先对*产权中心推荐的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十)投资会员在进行项目审核、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项目运作过程中,须与*产权中心进行有效沟通,以便投资项目顺利完成;(十一)按时缴纳会费和其他各项费用;(十二)接受*产权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四章 从业资格第十五条 经纪会员的从业人员参加*产权中心组织的产权经纪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产权中心颁发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每家经纪会员须有两名以上的从业人员持有产权交易经
8、纪资格证。第十六条 经纪会员持有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的从业人员不足两名的,应在半年内派员参加*产权中心组织的培训并考取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培训期间,该经纪会员可在*产权中心指导下从事产权交易业务活动。第五章 会员资格转让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单位必须向*产权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承继会员资格。第十八条 经*产权中心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第十九条 会员资格的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但是受让方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资格转让在*产权中心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后生效。第二十条 会员席位费、入会费、年费不予退还,随会员资格一并转让。保证金不随经纪会员资格转让而转让,受让
9、方向*产权中心足额交付保证金后,*产权中心退回转让方的保证金。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的,*产权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限制交易、中止交易资格、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一)违法、违规经营,造成当事人资产流失或其他损失;(二)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产权中心声誉或权益受损;(三)经纪会员持有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的从业人员不足两名的情形持续半年以上;(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重大事项备案手续。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的,*产权中心终止其会员资格:(一)逾期60天未交付会费及其他应付费用;(二)被管理部门吊销从事会员工作必须的专业资质;(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被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 经纪会员有以下行为的,*产权中心有权罚没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限制交易、中止交易资格、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委托其办理的产权交易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对*产权中心恶意隐瞒,仍然与之建立代理关系并完成交易,引起纷争,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在产权交易中使用带有虚假、欺诈内容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三)不按规定或约定进行价款、交易服务费、佣金等款项的结算;(四)超越协议约定的代理权限;(五)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影响正常交易秩序;(六)有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受处罚会员应在收到*产权中心罚没保证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罚没的数量到*产权中心补交保证金。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与*产权中心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调解,或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产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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